罗平县林业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六项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一、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1.明确责任主体。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责任主体,即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和权利,确保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建立问责机制。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
3.强化问责监督。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强化问责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4.健全问责程序。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健全问责程序,明确问责的程序和流程,确保问责工作的有序进行,防止滥用权力。
5.完善问责机构。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完善问责机构,建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确保问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问责追责机制。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
2.实行问责公开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实行问责公开制度,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理结果进行公开,让大家知晓,形成警示作用。
3.推行问责奖惩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推行问责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给予奖励,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给予惩罚,形成正、负激励机制。
4.强化问责监督机制。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强化问责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5.加强问责教育培训。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加强问责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问责意识和能力,增强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三、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实施路径1.建立问责领导小组。
建立问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问责档案。
建立领导干部问责档案,记录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便于评估和追溯。
3.建立问责评估指标。
建立问责评估指标,明确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绩效评估和问责处理。
镇贯彻落实六项制度工作总结

镇贯彻落实六项制度工作总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使全镇机关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加快××各项事业较快健康发展,根据《中共罗平县委、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罗发[2016]11号)和《关于印发〈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罗平县服务承诺制规定〉、〈罗平县首问责任制规定〉、〈罗平县限时办结制规定〉、〈罗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规定〉、〈罗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罗发[2016]16号)、《中共罗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六项制度行动方案的通知》(罗办发[2016]18号)和《中共罗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六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罗办发[2016]1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教育活动整改成果,在机关干部中进一步营造一心为民、强化责任、用心履职的浓厚氛围。
××镇结合全镇开展“解放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大讨论活动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工作,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学习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来负责全镇的学习贯彻活动,并紧紧围绕六项制度的实施加以贯彻,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干部作风建设成果,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镇贯彻落实六项制度的情况总结如下:一、基本的做法(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制等六项制度,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镇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落实六项制度实施方案,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在镇纪委设立了办公室,明确了贯彻六项制度的对象、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和人员安排,使贯彻六项制度各阶段工作有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各阶段工作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森林防火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

森林防火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森林防火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光阴似箭,岁月无痕,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我们的工作能力、经验都有所成长,让我们好好总结下,并记录在工作总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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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总结1我校森林防火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学校的高度重视下,完成了森林防火教育任务。
森林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保护森林,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森林,造福子孙、有益当代的千秋大业。
然而,森林火灾又是森林最凶恶的敌人。
森林防由于天干物燥,就使得冬季成为绿色森林的易燃期。
为了保护好宝贵的森林资源,我校开展了森林防火“五个一”活动,现总结汇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校接到上级通知,马上在学校着手策划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的,提出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及“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口号,宣传森林防火,提高森林防火意识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加强宣传,扎实开展“三个一”活动。
森林防火既是一项重要的“安林”工程,又是一项重要的“安民”工程,事关生态建设大局,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政治稳定。
我校根据实际,认真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迅速开展了“三个一”为主要内容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我校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在全校积极开展了以“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具体活动安排如下:1、由少先大队部史存存老师负责把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森林防火,重于泰山”贴在学校橱窗。
2、由各班主任负责上一堂以“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为主题的森林防火知识班会课,对本班学生进行一次主题教育,加强学生的意识,并努力通过活动,化成内在品质。
3、由各班负责出一期有关森林防火黑板报,做好宣传教育。
三、督促检查,找问题,抓落实。
学校建立责任制,由班主任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常抓不懈有备无患,同时落实责任追究制。
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全文内容

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全文内容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是针对党内生活作风作出了作风建设规定,八项规定实施4年来查处问题近14万起,处分9万余人,可见这一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实效成果,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全文内容吧。
八项规定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林业系统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林业系统包括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部门、森林保护管理部门、国有林场和森林种苗育苗基地等单位。
第三条林业系统内部管理实行科学民主、依法管理、诚信互助、勤勉务实、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领导管理第五条林业系统实行集中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业系统设立系统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员。
第七条系统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协调本系统内部工作,对下属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工作,准确传达上级精神,协调处理工作关系。
第九条领导干部要走在系统内部群众的前面,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林业系统建立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予以处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系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三会一评议制度,即党员大会、党委委员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员评议会。
第十二条林业系统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员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林业系统内部设立工作人员会议、综合部门会议、各级领导会议等,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林业系统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级评定制度,根据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定级评定。
第十五条林业系统建立保密制度,对机密文件和重要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泄密事件。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六条林业系统实行经济责任制,依法依规管理财务,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林业系统内部设立统一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预算,管理资金,报表编制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林业系统建立全员股权激励机制,促进员工积极性,鼓励创新和进取。
云南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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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林业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六项制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好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局干部职工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和《罗平县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六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六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
通过“六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林业行政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促进全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客观公正、罚当其责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目标任务:一是机关的作风和形象有明显好转;二是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三是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有明显改进;四是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的能力有较大提升;五是机关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有较大增强;六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
二、具体实施细则领导干部职工问责办法实施细则问责对象:林业局机关各科(室、站、办、中心)森林公安分局、林场、公司、各乡(镇)林业站全体职工。
问责范围: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有问责情况的,由县委问责办问责,其它干部职工由林业局问责。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确保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对事不对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五)问责方式:1.诫勉淡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1、问责反映渠道(1)县委、县政府、县问责办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2)县问责办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4)其他各委办局等提出的意见建议;(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7)新闻媒体的报道;(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第(四)项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县问责办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部门负责人由局班子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问责办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6、调查终结后,由县问责办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lO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名誉。
9、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问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一)全局干部职工要规范服务行为,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全局干部职工要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及时办理: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特殊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五)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科室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一)成立罗平县林业局首问接待室,由林业局全体干部职工轮流负责接待工作,接待人作为首问责任人,承担首问责任,服务对象到本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二)首问责任制由局纪检组长负责督促检查,对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三)首问责任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
(四)各科室要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科室;若相关科室人员不在,乎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业务科室。
(七)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已所有给予指导和帮助。
(八)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部门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九)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科(室)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利(室)、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全局干部职工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班子会、局务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事项,以及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科(室)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局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