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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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集团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致使其分管的部门不能履行职责、分管的工作效能低下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集团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集团各

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后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和交办事项,特别是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态度消极、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差,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进度的。

2、管理不当,致使所承担工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失职渎职或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 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人员发生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信访举报件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敷衍塞责的;对重大案件不报告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商业机密泄露的。

(二)违反规定滥用权力、盲目决策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重大事项不集体研究,个人说了算,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广告、宣传、委外 服务等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浪费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违反上级和集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条例规定、原则程序,提拔任用干部的;在选人用人方面出现严重失察、失误,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其它违纪、违规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1、在民主评议、组织考评和职代会提案中发现问题突出,员工反映强烈的。

2、对所分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3、擅自发表与上级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或在外事活动中违反相关外事纪律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出现浮夸、攀比、公费旅游、铺张浪费、赌博等情节严重,职工反映强烈的。

(四)经集团或生产厂研究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在造成影响范围内作出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集团或生产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在造成影响范围内作出道歉”的方式进行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进行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或生产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党政办公室、人力

资源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通报或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集团或生产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同级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如果反映的情况存在的,由调查组向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书面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由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决定启动问责程序,或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直接或委托其他领导责成被问责人当面汇报情况。

(一)对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报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经会议研究决定问责的方式。

(二)对事实不清楚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报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责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经会议研究决定问责的方式。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阻挠和干预调查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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