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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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管理制度

问责管理制度

问责管理制度问责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和管理中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通过对错误和责任的追究,对管理或工作中的不合理或不规范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以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规范管理和良好氛围。

下面将从理念、实施方法和效果三个方面对问责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问责管理制度的理念问责管理制度是管理而非惩罚的意义在于它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行为规则和追责机制,帮助员工形成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使之自觉遵循标准的工作流程。

这样的制度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管理纠纷和人事资源浪费,提高管理效率。

同时,对于工作中犯错、导致损失的人员进行合理的惩罚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以达到减少错误和提高组织效益的效果。

二、问责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建立追责机制,制定追责标准。

对职责范围内的员工,应该为其安排明确的责任范围,明确工作任务和领导下达的任务的执行标准。

在制定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标准时,应综合考虑项目重要性、工作性质及犯错性质等因素。

2.建立问责标准化工作流程。

标准化工作流程至关重要,可以消除工作过程的操作漏洞。

包括任务发布、执行、考核、问责等流程,实现从岗位人员的责任到追责人、责任人和管理层的责任全方位、多环节的工作流程控制。

3.问责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应根据错误性质、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对于错误影响小、性质较轻的人员,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处分方法,对于错误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人员应采取严厉的纪律处分,包括降职、辞退、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三、问责管理制度的效果1.能够有效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由于追究制度的存在,员工在工作中往往会更加谨慎,不敢偷懒拖延、敷衍塞责,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热情。

2.强化组织的纪律性和规范性。

问责管理制度使组织中的管理机制更加完善,追责是唯一的手段,避免了管理上的不规范、不纪律行为的产生,使组织规范性和纪律性得到保障。

3.加强员工自我约束。

问责制度使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教育员工高度重视规范、以责任证明自己的价值,提高工作中的谨慎和自律能力。

人员追责问责方案

人员追责问责方案

人员追责问责方案在企业或组织管理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符合规定、违反公司或组织条例的情况,如何采取适当的追责问责措施,提高组织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确定追责问责的标准与程序1.明确追责问责的标准:根据公司或组织条例和法律法规,明确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例如: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等级的规定。

2.制定追责问责的程序:制定明确的追责问责程序,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开展调查、如何制定处理方案、如何执行决策等。

二、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企业或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使各职能部门知道自己的职责及权限。

2.明确任务目标:制定合理的任务目标,并明确任务目标的完成时间节点、过程和结果。

3.严格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中更加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适时的检测员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1.建立合适的检查指标: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并制定明确的检查指标,确保检查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2.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机构的作用:鼓励内部监督和审计机构指导和协助各职能部门。

3.加大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围绕各职能部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旨在达到震慑有心人的效果,保护企业或组织的利益及各职能部门的形象。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布有关企业或组织工作情况的通知、公告和人员任免的公示等。

2.认真阅读舆情反馈:关注舆情反馈,认真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和反馈,及时处理反馈内容,以增进舆论关注。

五、教育培训与思想工作1.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真正明白做人的道理,遵纪守法,崇尚诚信,推进企业或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2.做好员工心理卫生工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卫生工作,使员工更加乐观向上,提高工作效率。

六、总结人员追责问责是企业或组织内部重要的一项管理措施,它虽然可能会给维护管理秩序带来一定的压力,但长远来看,它能够保持法制化的管理系统,并且有利于维护企业或组织的形象和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申我矿干部作风整顿、执行力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结合之前下发的《干部作风整顿》、《执行力建设》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问责和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受到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受到责任追究,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矿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矿成立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矿党工科,办公室成员由党工科、监审科、人事劳资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受理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六条单位负责人问责事项:(一)单位执行矿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矿做出的决定和指令的;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矿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3、不正确执行矿做出的决策和部署,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矿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1、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2、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3、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4、制定的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5、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

(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1、未按照上级部门、矿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发生重特大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2、未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3、对本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4、指使、授意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5、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其它情形。

公司管理层问责制度

公司管理层问责制度

公司管理层问责制度1. 引言公司管理层的问责制度是维护公司管理正常运作的重要措施。

一个公司良好的问责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建立起健康的工作氛围,提高公司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对公司发展意义重大。

2. 问责制度的内容公司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2.1. 岗位职责管理层各岗位职责应明确,以确保每个管理者都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完成自己的职业责任。

在制定岗位职责时,需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职责内容。

2.2. 问责标准针对每个管理者的职责,应制定相应的问责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是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标准、质量要求等。

通过评估管理人员的绩效情况,实现问责。

2.3. 问责机制公司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问责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足。

如果管理人员未能达到预期绩效,需立即启动问责机制,并对其进行纠正和指导,使其能尽快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2.4. 问责程序公司问责制度还应明确何时启动问责程序、由谁负责问责、如何进行问责等具体步骤,以避免管理者的不当行为或者错误,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3. 问责制度实施对于公司问责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规范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公司发展和经营的基础,也是问责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公司需要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强调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形成一个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

3.2. 激励机制通过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这些激励机制可以是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如津贴、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晋级等。

3.3. 客观评价客观评价是问责制度实施的关键。

公司需要建立科学、公正的考评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周期,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和促进作用,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3.4. 完善既有制度公司需要完善既有的制度,以适应公司发展和变化的需要。

通过完善制度,可以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更高效的工作方法和更合理的工作流程。

人员追责问责方案

人员追责问责方案

人员追责问责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政府等机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各机构中人员追责问责制度也渐渐成为一个关注的热点话题。

人员追责问责制度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针对一些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行为,进行一定的责任追究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一些领域尤其是行政管理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介绍人员追责问责方案。

一、人员追责问责制度的意义人员追责问责制度是为了使员工在工作中更负责任,更认真地对待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另外,人员追责问责制度还能加强对员工的监管,防止一些懈怠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中高效管理的效率。

二、人员追责问责制度的适用范围人员追责问责制度适用于以下几方面:1.行政管理机构2.企事业单位3.部队军事单位三、人员追责问责制度实施的条件1.制度完备,操作规范。

2.内部教育与规范意识。

3.存在责任人,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

4.部门之间协作配合。

四、人员追责问责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1.制度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

2.操作规范必须完善,循序渐进实践。

3.追责问题应尽可能少繁琐化,掌握好问责区间和问责程序,要注意因地制宜。

4.员工有权对追责行为进行申诉。

5.问责处理后还应有回访。

五、人员追责问责制度合理性与存在问题1.合理性:人员追责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员工责任感,并且能够加强管理效率,预防错误地发生。

2.存在问题:人员追责问责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符合一些领域的需求。

另外,针对员工的行为规范制定也存在一定的权力倾斜。

六、人员管理责任制介绍人员管理责任制是指在组织中设立职务相对应的责任,对职责的履行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化处理。

人员管理责任制不仅仅只是要求管理者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要认真考虑员工的需求并针对其分配相应的工作并进行任务追踪。

七、人员管理责任制实施的条件人员管理责任制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拥有独立运作的管理层。

2.组织中具有明确的职责。

3.组织中存在着显著的管理团队。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从严治企、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项目部的执行力、顺利实现项目部“五大控制目标,真正做到激励到位、约束到位、有错必究、失责必问,充分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条件及程序,对项目部员工和外协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工作流程中断、失职、或其他过失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的管理制度。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规定处理,发生盗窃案件按治安保卫方面的规定执行,违反劳动纪律按劳动纪律规定有关处理。

二、问责依据:1、各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公司和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工作指令。

3、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4、外协队以劳务合同条款、项目部规章制度、工作指令为依据。

5、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定。

三、问责范围。

项目部全部岗位员工,外协队,重点是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

四、问责种类。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罚款、减发或者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系数、调换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免职、退场。

五、问责程序和权限:1、责任追究由分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请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重大事件问责意见提请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即:经理—副经理—主管部门部长—本部门人员、各作业队、外协队。

2、综合考评按岗位绩效考核程序办理。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程度的区分和处罚:造成影响不大,是指在、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____元;造成一定影响是指在项目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100—____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造成影响较大是指在项目部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3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或降低岗位系数、或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在超过项目部以外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罚款10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免职、退场。

管理问责制度

管理问责制度

管理问责制度一、引言问责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管理目标和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管理问责制度是一套明确、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对管理人员的问责、对员工的问责以及对工作结果的问责等方面,以确保管理者尽职尽责,员工履职尽责。

本文将探讨管理问责制度的重要性、设计原则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挑战和解决方法。

二、管理问责制度的重要性管理问责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具,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责任明确:管理问责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级管理者的职责和权限,为管理者提供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这样可以防止管理者推脱责任,懒政怠政等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 激励机制:管理问责制度设立了相应的奖惩措施,有效激励管理者和员工努力工作。

通过奖惩制度,管理者和员工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同时也能为组织的长远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 透明度:管理问责制度提高了组织的透明度,促进了信息的共享和沟通。

通过规范的问责机制,员工可以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管理者也可以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从而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

三、管理问责制度的设计原则1. 公平公正:管理问责制度应确保问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不论是管理者还是员工,都应受到公平的处理,无论其地位如何都应被问责,避免出现偏袒和不公平的情况。

2. 明确权责:管理问责制度应明确规定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权责。

管理者应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员工也应清楚自己的工作要求和职责范围。

这样可以避免管理者和员工互相推诿和责任不明的情况。

3. 宽严相济:管理问责制度应兼顾宽严相济的原则。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管理者和员工,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扬。

对于工作不称职的管理者和员工,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和问责。

同时,也要考虑到工作的特殊性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宽容和帮助。

四、管理问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法在实施管理问责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激励措施不足:如果激励措施不够吸引力,员工和管理者可能缺乏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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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集团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致使其分管的部门不能履行职责、分管的工作效能低下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集团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集团各
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后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和交办事项,特别是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态度消极、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差,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进度的。

2、管理不当,致使所承担工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失职渎职或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 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人员发生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信访举报件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敷衍塞责的;对重大案件不报告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商业机密泄露的。

(二)违反规定滥用权力、盲目决策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重大事项不集体研究,个人说了算,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广告、宣传、委外 服务等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浪费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违反上级和集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条例规定、原则程序,提拔任用干部的;在选人用人方面出现严重失察、失误,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其它违纪、违规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1、在民主评议、组织考评和职代会提案中发现问题突出,员工反映强烈的。

2、对所分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3、擅自发表与上级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或在外事活动中违反相关外事纪律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出现浮夸、攀比、公费旅游、铺张浪费、赌博等情节严重,职工反映强烈的。

(四)经集团或生产厂研究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在造成影响范围内作出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集团或生产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在造成影响范围内作出道歉”的方式进行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进行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已经引咎辞职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或生产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党政办公室、人力
资源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通报或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集团或生产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同级单位(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如果反映的情况存在的,由调查组向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书面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由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决定启动问责程序,或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直接或委托其他领导责成被问责人当面汇报情况。

(一)对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报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经会议研究决定问责的方式。

(二)对事实不清楚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报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责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经会议研究决定问责的方式。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对阻挠和干预调查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
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集团或生产厂对被问责的人员下达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或生产厂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集团或生产厂收到被问责人员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问责决定。

(二)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由调查组提请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变更原问责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由调查组提请集团或生产厂党政主要领导撤销原问责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回避。

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导致
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生产厂根据工作实际,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关配套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局(总公司)或云南中烟工业公司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局(总公司)或云南中烟工业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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