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中层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中层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中层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中层管理工作是指公司中级管理人员负责协调部门内部工作,实施公司战略规划,推动公司发展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领导下级员工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上级领导的管理和指挥,积极配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工作安排。
第五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正常秩序。
第六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注重团队合作,协调上下级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公司将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评定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章任职第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经公司上级领导任命,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确定任职职责和工作目标。
第九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限为一年,届时根据工作表现和公司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提升自身管理能力。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工作安排,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和目标,协调下属员工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监督和督促下属员工按照公司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协助上级领导开展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实施,保证公司运营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代表公司与外部单位沟通合作,处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第四章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部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保持员工积极性。
第十九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每月向公司领导汇报部门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定期评估部门绩效。
公司中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层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主管等。
第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各项决策,确保部门工作与公司整体目标一致;(二)组织、协调、指挥本部门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三)加强部门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四)加强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激发员工潜能,提升团队凝聚力;(五)加强与公司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公司整体运作顺畅。
第六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权限:(一)根据公司规定和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决策和指挥;(二)对部门员工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三)代表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洽谈和签订合同;(四)根据公司要求,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八条考核方法:(一)部门自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自评;(二)员工评价: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匿名评价,了解其在工作中的表现;(三)领导评价:公司领导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四)绩效考核: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和公司规定,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培训与晋升第十条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二)在本岗位工作期间表现优秀,业绩突出;(三)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领导能力;(四)通过公司组织的晋升考核。
公司中层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主管、副主管等。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确保部门工作与公司整体目标一致;2. 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3. 负责部门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4. 协调部门内部及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5. 控制部门成本,提高部门效益;6.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的权限:1. 根据公司规定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2. 指导、监督和检查下属员工的工作;3. 对下属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4.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5. 行使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工作计划:1. 中层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2. 每季度初,中层管理人员应制定本部门季度工作计划;3. 每月初,中层管理人员应制定本部门月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工作执行:1. 中层管理人员应组织下属员工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2. 定期检查工作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3. 对下属员工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工作汇报:1. 中层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情况;2. 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请求指示。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 中层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十条考核:1. 公司应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团队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是指学校各级部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班主任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中层领导人员应注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三)民主公开原则,选拔、考核、评价中层领导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竞争上岗原则,实行中层领导人员竞争上岗,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坚持以下程序:(一)组织考察。
学校党委组织考察组,对中层领导人员进行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二)民主推荐。
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推荐;(三)集体研究。
学校党委根据考察结果和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用;(四)公示公开。
对拟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注重以下条件:(一)政治坚定,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二)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三)工作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为人正直,群众基础好;(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年龄、学历、工作年限等符合学校规定。
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六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中层领导人员在一年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包括:(一)政治思想表现;(二)工作能力;(三)工作实绩;(四)廉洁自律;(五)群众满意度。
第八条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中层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包括:(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二)工作创新和突破情况;(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四)群众满意度。
医院中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层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各科室主任、护士长等。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院长职责:1. 主持医院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政策、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2. 组织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3. 选拔、任用、考核中层管理人员;4. 协调医院内部及外部关系,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副院长职责:1. 协助院长分管医院各项工作;2. 负责分管领域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3. 参与医院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科室主任职责:1. 负责科室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2. 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组织开展科室业务学习,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4. 加强科室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条护士长职责:1. 负责科室护理工作,组织实施护理计划;2. 组织开展护理业务学习,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3. 加强护理管理,确保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4. 组织开展护理质量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会议制度:1. 院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讨论解决医院重大问题;2. 科室主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解决科室重大问题;3. 护士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讨论解决护理工作问题。
第九条请示报告制度:1. 中层管理人员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请示报告;2. 科室主任、护士长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请示报告。
第十条交接班制度:1. 中层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交接班,了解科室工作情况;2. 科室主任、护士长应按时参加交接班,了解科室工作情况。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考核制度:1. 中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工厂中层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厂中层员工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厂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中层员工,包括部门经理、主管、助理等。
第三条中层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中层员工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公司及上级部门的各项决策、指示和工作部署;2. 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3. 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负责部门内部的管理和人员调配;4. 加强与上级、同级及下级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信息畅通;5. 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提高部门整体素质;6.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条中层员工享有以下权限:1. 根据公司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决策和调整;2. 拟订本部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3. 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4.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人员调配、培训等建议;5. 对本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计划与目标1. 中层员工应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2. 每季度末,中层员工应向上级部门汇报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季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工作协调与沟通1. 中层员工应加强与上级、同级及下级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信息畅通;2. 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寻求支持与帮助。
第八条工作考核与奖惩1. 公司设立中层员工考核制度,对中层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2.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员工晋升、调薪、奖惩的依据;3. 对表现优秀的中层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降职处理。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九条人员招聘与培训1. 中层员工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提出人员招聘计划,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2. 加强对中层员工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职能部门、中心、事业部正、副职中层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的原则;6. 民主集中、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党委负责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与评价等管理工作;2.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党委管理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能部门;3. 各部门、中心、事业部负责人对所辖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和培养。
五、中层人员结构与任职资格1. 中层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2. 中层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3. 中层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包括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力。
六、中层人员配备与调整1. 中层人员配备应遵循公司发展战略和三年经营滚动目标,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职数;2. 中层人员调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表现进行调整。
七、中层人员考核与评价1. 中层人员考核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人员晋升、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3. 考核方式包括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
八、中层人员培训与培养1. 公司应定期对中层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管理培训、素质培训等;2. 鼓励中层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升自身能力;3. 对表现优秀的中层人员进行重点培养,为上一级领导岗位储备人才。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激励,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奖惩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第四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2. 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群众基础;4. 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迅速适应工作要求,敢于担当,勇于创新;5.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愿意为学校发展付出努力。
第六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任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公开报名,资格审查;2. 竞争上岗,民主推荐;3. 组织考察,确定人选;4.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正式任命。
第三章培养与培训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的培养,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参加以下培训:1. 党政管理培训;2. 业务知识培训;3. 领导能力培训;4. 道德修养培训。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中层领导人员培养档案,记录其培训情况,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1. 政治素质;2. 业务能力;3. 工作作风;4. 群众满意度;5. 工作绩效。
第十二条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三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中层领导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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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领导中层管理工作,构建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科学有序的配置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推进公司中层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求,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规定。
2、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中层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包括:2.1各职能部门、中心、事业部正、副职中层人员和公司聘任的中层中层人员;2.2xxx分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中层人员;2.3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其他需纳入领导中层管理范畴的人员;2.4按照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选拔出公司范围内德才兼备、综合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为补充上一级中层人员而准备的后备人选。
3、内容为加强中层人员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中层人员的配备、职务、职级、待遇等政策性规定,均由公司中层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4、中层人员结构与任职资格4.1公司从不断改善中层人员的知识、专业、能力、经验入手优化经营管理队伍结构。
各部门、中心、事业部及分子公司中层人员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与本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相适应,使领导中层管理团队成员各尽其能,充分发挥整合能力。
4.2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2.1具备较好的职业素质。
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相关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作风正派;4.2.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分析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有大局观念,能正确履行领导职责;4.2.3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4.2.4具有担任下一级管理职务的经历,并取得了突出的业绩;4.2.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应按照公司培训体系要求完成相应管理类培训课程并考评合格;4.2.6一般还应具有跨部门、跨地区、跨专业工作的经历,能够胜任复合型的管理工作。
4.3中层人员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必须达到相应的级别水平。
4.3.1学历或专业技术条件。
原则上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能力特别突出者,可破格选拔。
4.3.2资历条件。
担任分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或总部关键岗位2年以上,在公司内担任跨专业、跨部门、跨地区职务2个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同等条件优先选用后备干部。
4.3.4总部新任的中层人员年龄原则上正职不超过50岁,副职不超过45岁。
4.3.4分子公司新任的中层人员年龄原则上正职不超过45岁,副职不超过40岁。
4.3.5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面向特殊岗位招聘的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条件。
5、中层人员职数和任期5.1公司根据所属各单位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人数。
5.2中层人员的职数。
5.2.1分子公司原则上分子公司设置总经理1人;职数设置标准如下:1.人员编制在30人(含)以下的,职数2人;2.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50人(含)以内的,职数3人;3.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上,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口径实现毛利润指标1000万元以上的,职数4人。
5.2.2总部所属各部门、中心、事业部,职数设置标准如下:1.部门编制在8人(含)以内的,职数1人;2.部门编制在8人以上,15人(含)以下的,职数2人;3.部门编制在15人以上,30人(含)以下的,职数3人;4.部门编制在30人以上的职数为4人。
5.2.3对于业务性质较为特殊的分子公司、涉及2个以上专业且专业跨度较大的部门,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可适当增加中层人员职数。
5.2.4各级中层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中层人员,每届任期1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二)聘任中层人员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按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劳动合同条款规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
6、选拔任用6.1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主管领导或中层管理部门提名、委托专业人才机构推荐等方式进行,并逐步加大公开招聘和竞争性选拔中层人员的力度。
6.2公司中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考察的单位和职务,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考察、任免。
6.3新任命、聘任的中层人员的程序。
6.3.1前期的酝酿与考察;6.3.2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6.3.3组织考察;6.3.4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征求被考察单位意见;6.3.5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等相关意见;6.3.6综合分析,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6.3.7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6.3.8对拟任用中层人员实行任前公示;6.3.9公司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或其他授权人与拟聘任中层人员谈话(含廉洁从业谈话);6.3.10按有关规定任职。
6.4中层人员公开招聘及竞争选拔一般经过以下程序:6.4.1公开招聘:在本单位公布招聘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其他要求;6.4.2竞争选拔: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竞争选拔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其他要求;6.4.3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6.4.4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6.4.5征求相关方面意见;6.4.6对拟任中层人员实行任前公示;6.4.7公司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或其他人获授权人与拟任中层人员谈话;6.4.8按有关规定任职。
6.5选拔中层人员,应对拟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
6.6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为3-6个月,考察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该职务的,正式聘任;不能胜任的,免去该职务。
与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考察期与试用期同时开始计算。
6.7非试用期的考察期内待遇与正规聘任后相同。
6.7.1新任中层人员考察期与试用期的考核,按照《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6.7.2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的任免,要经过管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6.8公司管理的中层人员任免时,任免的中层人员需配合中层管理部门及时向公司报送备案材料:7、考核评价7.1公司中层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中层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部门、中心、事业部、分子公司等也应遵照原则开展下属部门、后备干部及关键岗位的考核评价。
7.2对中层人员的考核主要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
中层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中层人员,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中层人员,公司根据情况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免去其中层人员职务,采用诫勉谈话的下一年度考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的,免去其中层人员职务。
7.3对各类中层人员的考核评价,按公司相关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8、激励监督8.1对公司中层人员的薪酬激励,严格按照《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除经公司审核同意外,中层人员不得在所属企业领取薪酬及福利方案所列收入之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8.2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中层人员,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可进行表彰奖励。
8.3中层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自律。
8.4中层管理部门应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管理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中层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
8.5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法。
8.5.1加强经营班子对中层人员的内部监督。
对中层人员要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加强对中层人员在体制改革、资金运作、科研生产经营、采购招标、收入分配和选人用人等重大问题上的监督,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8.5.2充分发挥各级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8.5.3通过中层人员任前谈话,实行廉洁自律告诫制度。
8.6建立中层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中层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6.1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私利的;8.6.2泄露国家秘密个企业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司合法权益的;8.6.3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8.6.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8.6.5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8.6.6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8.6.7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8.6.8拒不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定的;8.6.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9、退出机制9.1建立健全中层人员退出机制,逐步完善中层人员免职(解聘)、撤职、降职、辞职、退休制度。
9.1.1降职。
存在下述情况的,予以降职:9.1.1.1.发生重大工作失误的。
9.1.1.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不能胜任现职。
9.1.1.3.降职的管理层,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能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管理职务。
9.1.2辞职9.1.2.1.自愿辞职。
中层人员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9.1.2.1.1中层人员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人事制度相关离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9.1.2.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①在涉及公司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②重大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③其他特殊原因的。
9.1.2.2.引咎辞职。
中层人员因自身能力不强、自身行为不当或严重工作失职,无法完成重大任务、造成重大损失、酿成重大事故,或产生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9.1.2.3.责令辞职。
属于引咎辞职情况,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公司将责令其辞去职务。
9.1.3免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启动免职:1.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调动的;2.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负面影响,或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诫勉仍无改进的。
3.因工作需要调离现任领导岗位(因公辞职)的;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或任期内病假累计超过一年)的;5.中层人员本人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的。
6.中层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其所任原单位领导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