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组织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导读: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篇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是关于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责任追究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员工从业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公司各项目部、办事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因此给公司造成资产、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监察审计部立案调查或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事实的~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追究责任: ,一,出现重大经营管理偏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二,项目出现重、特大质量问题,,三,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其他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六,被人民法院或国家行政机关判定有罪或违法受到追究的,,七,党员及公司领导受到上级纪检部门处分的。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前款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与适用第五条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以下方式:,一, 警告,,二, 记过,,三, 记大过,,四, 降职、降级,,五, 撤职,,六,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员工因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定给国家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包括以下方式: ,一, 扣除当月绩效奖金,,二, 扣除或部分扣除当年年终奖金,,三, 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责任追究期限为:,一, 警告、记过~6个月,,二, 记大过~12个月,,三, 降职、降级~18个月,,四, 撤职~24个月。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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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曝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八条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直接领导的下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三)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自签约的;(二)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订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三)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承包红线控制价的;(四)相互串通,签订损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五)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记录的;(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放弃追究的;(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遗失合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违反公司规定非法集资、对外提供担保、捐赠、赞助的;(三) 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四) 上报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不完整或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五) 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致使企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六)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七)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八)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九)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十四条对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采购,且价格明显偏高的;(二)采购或租赁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租金)相比明显偏高,或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三)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报废的;(四)计划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账外购置设备车辆的;(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信调查流于形式,约定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常存货损失的;(八)租用自己或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范围内施工的;(九)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正常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费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十一)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第十五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税、金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九)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罚没款等各种个人费用、款项的;(十)违反规定自定标准,乱发实物、奖金、劳务费、超发工资补贴的;第十六条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贻误时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发生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四)在重大经济诉讼中,应对措施不力或擅作主张导致败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五)私刻公章、违规使用公章或印鉴管理不善的;第十七条:其他导致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应当问责。
第十八条:党员管理人员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的划分与认定第十九条凡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条企业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直接信誉损失。
第二十一条企业损失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一)一般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3.被行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或者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较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3.在企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