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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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导读: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篇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树立和弘扬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消除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省,市有关政策办法,结合金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失职过失问责”,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检查、纠正、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三部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过失事项后:一是没有检查清原因部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部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部放过(包括部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茂南建安总部及属下各分公司及项目部(下称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失职过失问责原则及类别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过失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是实事求是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对过失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原则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工资100元;失职过失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过失行为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解除(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相关经济处罚;失职行为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过失行为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视情况免予问责。

第七条对造成公司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发生的直接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罚款处理:(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7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50%的罚款;(三)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30%的罚款;第八条对违法、违章、失职、过失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两个类别: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总部、各下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集团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慰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第五条在经营(销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三)泄露企业招投标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四)擅自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等各类证书的;(五)未能及时办理企业各类资质年检及信息更新;(六)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七)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取得有关结算凭证的;(A)货物销售中未按明细建立销售货款收取台账的;(九)未按照规定催收应收款项,或者对异常应收款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不及时上交货款的;(十一)没有货物流转的销售行为的;(十二)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经济责任目标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三)迟报、漏报、虚报、谎报安全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四)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不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或措施严重失当造成后果的;(五)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六)因项目管理混乱等原因,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工程变更、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被反索赔的;(A)未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严密审核、或擅自变更数量与单价的;(九)在工程结算、资产处置、物资处理、资金支付和费用报销等方面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十)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很重要,他们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相当复杂,不仅要管理和组织员工工作,还要制定政策、组织营销策略、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等等。

但是,如果管理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甚至引起重大事故,所以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阐述。

一、确立管理人员职责企业应该对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职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点:1. 保证企业的运营和人员的生命安全;2. 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3. 具备正确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4. 能够规范和监督员工行为,实现公司的价值观和战略目标;5. 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诚信作为核心价值观。

二、管理人员职责的追究方式1. 制定明确的责任权利规范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职权责任规范,包括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受到处罚的情况。

在规范的基础上,企业应该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和反馈,并及时进行纠正。

2. 实行惩罚制度如果发生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企业应该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进行相应的惩罚。

一旦发生重大的失职行为,应该立即进行调查,如果确认是管理人员的过错,要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厉的惩处。

3. 尊重员工权益管理人员的失职也可能影响到员工的权益。

企业应该尊重员工权益,全面收集员工反馈,并给员工一个解释和陈述的机会。

同时,要妥善处理员工权益问题,确保员工利益不受损害。

4. 追究责任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企业要将其移交给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是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要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争取让企业减少经济损失。

三、管理人员应遵守的规范从管理人员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遵守以下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坚守道德底线管理人员要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互信,拒绝任何违反企业公认道德底线的不当行为。

失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

XXX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失职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效能建设,规范公司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全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明确个人岗位责任,增强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职追究制内容失职追究是指本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制度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办文办事推诿扯皮、无故拖延、超越权限或者采取暴力,给行为对象、公司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受到群众投拆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部(室)和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失职追究范围,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失职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者致使公司、集体财务、机密文件、重要信息被盗、损坏、遗失,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六)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理,放任、默许或者怂恿职责范围区域或者人员违规事态发展不积极制止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巨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条失职追究办法对违反上述过错失职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失职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其应发劳动报酬中依照法定比例扣减工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处理: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交待去向的;2、责任人不积极履行相应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的;4、群众所需办理事项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5、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6、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7、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部(室)、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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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
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失职失责行为之一的,适不同程度分别追究轻度失职、重度失职、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三类责任。

轻度失职失责行为:
1、所在管区未按酒店规定执行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而导致不良后果。

2、在工作中纪律散漫,对上级人员指派工作不能尽职尽责完成。

3、在工作中对所在管区日常督导、工作检查不到位,使员工工作出现错误,引起宾客不满。

4、不能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或班前会不按程序召开,无班前会记录。

5、对待下属态度粗暴,使用轻视或蔑视语言等。

6、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给酒店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500-1000元以上。

7、其它轻度违纪行为。

重度失职失责行为:
1、辱骂、体罚下属。

2、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现象发生。

给酒店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1000-2000
元以上。

3、违反酒店内部文件资料、印信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4、发表或散布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酒店、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

5、对酒店各项规定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信息不畅。

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7、对所在管区发生的事故和投诉故意隐瞒。

8、在酒店内赌博或在场观看他人赌博,不予制止。

9、违反酒店安全规定,及相关安全法规。

10、故意损坏酒店物品和酒店财产。

11、其它重度违纪行为。

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1、拒不执行上级命令。

2、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重大投诉。

给酒店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2000元以上。

3、因管理不善、指挥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损失金额为2000元以上。

4、工作不负责,擅自离岗、脱岗,耽误工作,并产生负面影响、不良后果或造成事故致使酒店遭受损失。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
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1、轻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全店通报批评,罚款50元。

2、重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黄牌警告一次,罚款100元。

3、个人季度累计3次黄牌直接给予红牌,处以红牌的直接给予下岗或辞退处理。

4、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降职查看一个月。

5、凡在降职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将直接给予撤职处理。

6、降职期满后,经考核后,由酒店考核领导组决定是否恢复其原职务。

第八条处罚程序。

1、轻度失职失责处罚程序:由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经执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重度失职失责处罚程序:由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经执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严重失职失责处罚程序:由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经执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下岗或辞退处罚程序:由部门主管副总或人力资源综合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责任追究。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含两次)。

(二)一年内发生三次轻度违纪者按重度违纪处理;一年内发生三次重度违纪者按严重违纪处理。

(三)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变相收受财物。

(四)主观故意导致后果发生,放任后果发展或者拒不纠正错误。

(五)干扰、阻碍对失责行为进行调查的,对调查人员打击、报复、诬陷。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制止危害后果发生。

(二)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工作职效行为发生的,不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部分用语解释如下。

(一)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是指:主管助理、主管、副经理、经理等级别人员。

(二)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直接对工作失责及其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部门和工作人员,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和人员的错误及后果,负有失察责任,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审核、批准等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界江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综合部负责解释,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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