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处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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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 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企业领 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企业领导人员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重大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重大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出错误决策,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未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评估,盲目决策,造成企业资源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决策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决策,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不合格、成本失控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虚报冒领、贪污受贿等,损害企业利益的;(三)对企业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资金浪费、资源闲置等重大损失的;(四)在企业的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违反规定操作,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或者事故损失扩大的;(三)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不积极组织救援,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重的。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企业环保制度,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二)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不善,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罚或者责令停产整顿的;(三)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落实环保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7月12日来源: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下属公司按相关条款遵照执行。

下属公司可在本条例基础上拟定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界定第三条失职是指由于业务知识不精、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盲目、草率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失职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第四条渎职是指负有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特定员工,并且该员工具备履行该项业务的能力,但因不负责任、不尽职、不敬业、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渎职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第五条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行为规则、社会公德的行为,如:公司的会议纪要、呈批件、工作通知、办公会决定、董事会决议、批复等已经做出决定的事项,不遵守、不落实、推诿、拖沓;公司已经对外签署的协议,无故不履行等。

第六条违规是指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附件)中列明的行为以及其它违犯法律、法规及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三章处罚方式第八条公司根据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处以以下行政处分:(一)通报批评:在员工所在部门及公司通报批评,该员工在半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二)警告:员工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三)严重警告:员工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本年度及下年度评优资格。

(四)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或加薪,且如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发现有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合同: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极为严重、造成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公司可即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第九条在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同时,视性质、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降职、降薪、停职、停薪等处罚。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治理规定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治理规定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治理规定为增强公司员工工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职(失误)情形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释义工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进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以致阻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阻碍或经济损失,及严峻过失、过错、收受行贿或故意犯错等产生的渎职行为。

二、适用范围和依据一、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均适用本规定;2、责任追究依据本治理规定、人员奖惩治理、平安奖惩治理、质量考核治理、信息治理等相关治理制度或规定执行;3、责任追究惩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工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方式。

三、遵循原那么对公司内部员工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行为过错、损失数额、阻碍程度、历史缘故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那么: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那么;3、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那么;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那么。

四、责任部门1、人资企管部负责公司员工工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要紧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是不是进行调查;(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3)进行失职(失误)责任处置;(4)对失职(失误)责任人的申述进行复议。

2、工作范围为确信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缘故、危害程度及后果、确信失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置决定等事项;3、人资企管部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对介绍有关情形、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五、责任认定一、相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工作失误责任;由于严峻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行贿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行入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工件的;(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方法,致使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致使技术改造、产品生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签定有缺点的合同或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7)应当或能够追究合同方违约责任而擅自舍弃的;(8)签定、履行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峻阻碍生产的;(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大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致使阻碍生产或发生质量事故的;(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食堂)或申报项目时,虚报采购价钱而收取回扣的;(12)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益处费的;(13)因利用或保管不善致使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14)擅自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入公司财务账的;(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能够回收应收资金的;(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金或费用且不能追回的;(17)因不执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治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平安事故的;(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打算组织生产和营销而阻碍公司正常运营的;(19)因工作中言行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阻碍的;(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履职,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负责。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合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领导干部。

其中,领导干部包括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 违法失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失职行为,包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将依法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处罚。

2. 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对于工作失误、疏忽等情况,将按照事实情况和责任大小进行责任追究,对于严重失误的领导干部,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3. 经济责任追究:对于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中浮现的失误、失职、溺职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4. 侵害群众利益责任追究:对于领导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贪污腐败、权力滥用、违法强拆等,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接收举报:任何人对领导干部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进行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接收并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追究责任: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涉嫌违法失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司法追究等。

4. 申诉和复核: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有权进行申诉和复核,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效果和意义1. 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使领导干部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

2. 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促使领导干部更加认真履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通过对违法失职行为的严肃追究,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东莞普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尽快把我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安全高效企业,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失职处罚办法如下:一、重大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失职,给予记大过、撤职、罚款800-12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5%)或工资总额的15%(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人。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4、无规程、措施、安排员工作业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5、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

7、对制止、举报事故责任者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严重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记小过、记大过、严重失职,给予降薪、罚款500-8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0%)或工资总额的10%。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2、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遇到或接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等重大事故隐患或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4、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5、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因流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7、工艺流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留下重大隐患的责任者.8、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之责任者。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6]7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6.03.17【实施日期】2016.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公安部对199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6年3月17日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各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追究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追究纪检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及苗头,不闻不问,放任不管的;(二)发生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或者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的;(三)因工作失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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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处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
学习情况汇报
------ 和顺县邮政分公司张代民
在接到市分公司《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集团公司关于惩处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的通知》后,本人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职工作,深入细致地查找存在的问题,虽然没有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但还是存在一些做的不够完善的地方,通过深入剖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作风,以更好的推动各方面工作的开展,现将本人学习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学习情况
在连日来的学习中,我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群众观点,强化了宗旨意识,明确了自己的责任所在,深度了解了失职渎职行为惩处规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从自身做起,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脚踏实地,提高服务群众工作的能力,争做坚定信念、勤政为民、敬业争先开拓创新的表率,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干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防范意识不够强化。

近几年来,我积极参加分公司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学习活动,但是预防失职渎职犯罪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导致自身预防失职渎职犯罪的意识不强。

二是职工教育培训力度不够。

作为分公司的领导,主要责任人,对干部职工的失职渎职教育培训虽然制定了学习培训计划,但是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导致学习培训不能严格按照计划开展。

三是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

自己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注重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的还不够。

今后的发展方面及措施:
一是坚持自律。

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失职渎职的根本措施。

“物必自腐后生虫”,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于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管理人员的自律意识,做为管理人员要以身做则、严以律己。

二是坚持学习法规。

要坚持系统性的学习和掌握邮政系统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熟悉邮政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这样才能做到不越权、不违规、不失职、不渎职。

三是坚持警示教育。

用其他失职渎职犯罪的事实和教训,采取观看教育警示片、开座谈会、典型案例讨论会等形式,对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引以为戒,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防微杜渐,从而牢牢筑起避免失职渎职的坚固防线。

四是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
针对容易滋生渎职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减少漏洞。

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健全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五是坚持公开管理,将管理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管理人员权力滥用或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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