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及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

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个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并确保组织内的职能部门和员工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和效益。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全部职能部门和员工,包含但不限于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依据本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将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明确本身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时完成。
第五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遵守企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订立和执行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依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失误或错误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乐观采取挽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假如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导致损失或不利后果,责任人应依据实际情况承当适当的责任。
承当责任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致歉、赔偿、停职、降职、辞职等。
第八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并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明确自身的权限和界限,不得擅自超出或越权。
第三章问责制度第十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紧密搭配上级的工作,乐观回应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决策。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自动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供应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掩盖实情。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认真对待领导批示或工作指示,定时完成任务,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上级有权对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并记录工作表现、优点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将影响其在企业内的晋升和评聘。
第十五条假如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未能实现预期效果,或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级有权进行批判、警告、记过、降职等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和员工不得有不良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贪污、受贿、窃取企业资产、违规操作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理。
第四章辅佑襄助措施第十七条企业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对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矫正问题。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导语:管理制度是组织正常运行的基石,对于任何一个组织而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而追责与问责机制作为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保障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的定义、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执行和效果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定义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是指对管理制度执行中发生违规、失误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措施。
追责主要是对责任人进行追究,而问责则是对责任人进行教育、警示和约束,以促使其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错。
二、重要性1. 提高管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可以塑造良好的组织文化,让每个成员都明白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2. 防范和惩治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可能导致各种负面后果,包括影响组织形象、损失利益等,追责与问责机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抑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促进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当某个管理制度反复出现违规情况时,可以通过问责机制推动对该制度进行反思、优化和完善,以提高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和完善1.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
组织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制度的内容、要求和执行流程,为追责与问责奠定基础。
2. 设立专门的追责与问责机构。
组织可以设立专门的追责与问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追责与问责政策、流程和标准,并进行日常的监督和评估。
3. 加强内部监察和审计。
建立内部监察与审计机制,加强对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执行1. 明确责任人。
发生违规情况时,需要明确责任人,并及时进行调查和调查,以了解真实情况和责任。
2. 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与问责。
根据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和失误进行追责和问责,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3. 实施教育和改进措施。
除了进行追责外,还应该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改进措施,帮助其认识到错误,并在工作中避免再次犯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一、背景介绍在如今的社会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机制,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追责与问责,并分析其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
二、追责的重要性安全追责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追责的核心思想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处,从而警示全体员工认真对待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它不仅对个人进行责任划分,也对组织层面进行管理,增强了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三、责任划分与追责机制1. 上级部门责任上级部门在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同时,如果发生事故,上级部门也需要负起相应的责任。
2. 中层管理责任中层管理人员是工作中的纽带和桥梁,他们负责督促员工的安全操作和遵守相关规则。
他们的责任是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安全事故发生时,中层管理人员需要承担领导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3. 基层员工责任作为企业的基石,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有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他们需要按照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
因此,如果发生事故,员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企业或管理层。
四、问责的实施与效果问责制度是对安全事故处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实施问责制度时,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的认定,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开警示,以起到威慑他人的作用。
通过问责,营造了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了员工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对企业和员工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1. 对企业的影响追责与问责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它强化了企业的安全文化和安全意识,减少了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了经济损失。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指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用于处理公司成员违反职责或造成损失的情况,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的要点:
1. 确定责任主体:制度明确确定了责任主体,一般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等。
2. 规定违规行为和责任范围:制度规定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
3. 确定问责方式和程序:制度指导如何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调查、审查和决定问责的程序、权限和程序等。
4. 确立问责机构和责任人:制度明确指定问责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执行问责工作,通常是公司内部的监察、纪律和人事部门。
5. 确定问责措施和惩罚办法:制度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办法,例如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6. 强调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度强调所有问责事项都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
7. 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规定了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的程序,以适应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和需要。
总而言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实施问责制度,可以促使责任人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问责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程序:明确追究安全责任的程序和环节,如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确定责任人、组织调查等程序。
2.责任人范围: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范围,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以及法律责任人等。
3.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划分责任人的责任轻重,可以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等。
4.问责方式:对责任人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如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5.问责结果公示:将问责结果向企业内部和社会公开,倒逼责任人承担责任,形成舆论监督。
6.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未发生责任事故或责任事故仅造成轻微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7.法律法规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界限,为问责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安全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三条:工作任务未完成
未能按照企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导致企业目标无法实现。
第四条:工作失误
因工作疏忽、失误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条:违反规定
违反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工作流程,给企业带来风险或损失。
第六条:职业道德问题
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泄露企业机密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调查核实
当发生责任追究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原因。
第八条: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员和责任程度。
第九条:处理决定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十条:申诉渠道
对于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员工,可通过企业内部申诉渠道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层。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
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二)违法违规行政。
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违法违规行政,应予以问责。
1、违法行政,弄虚作假或吃拿卡要,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2、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错案或主观故意造成办案不公的。
3、单位领导成员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开或可以公开的行政事务、财务不公开,受到上级追究的。
4、挪用专款(如工程款),专用款项不用于或少用于该项目的。
5、滥用职权、自定项目,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造成群众投拆的。
6、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未能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引起投资方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或撤资、撤项目的;设置障碍,影响、阻止资金和项目引进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较大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8、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
(三)缺乏行政能力。
主要是指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领导职务,对组织分配的工作无能力按要求完成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缺乏行政能力,应予以问责。
1、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不适应所从事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任务的。
3、对本系统、本区域工作心中无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措施的。
4、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工作中无新业绩,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居末二位者。
5、因工作责任心、执行力不强,严重损害行业发展环境的其它行为者。
(四)违反效能规定。
主要是指违反效能明文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损害机关形象的。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
3、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受到上级责任追究的。
5、组织纪律涣散,擅离职守,随意脱岗,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6、违反效能禁令或规定,被上级机关明查暗访到的。
7、单位内传闲话、拉是非、闹不团结,情节恶劣的。
8、工作日中餐饮酒(接待省外客人或特殊原因除外),被上级机关查到的。
9、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数额超过1000元的。
10、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经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处理后再犯的。
11、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后在规定期限内又犯同类错误的。
12、屡教不改的。
13、违反上级其他效能规定的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
主要是指违反廉政明文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损害机关形象的。
1、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
2、违反廉政建设明文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追究方式及处理办法第五条问责追究方式:(一)违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按照《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违反效能及违规责任追究细则》处理。
(二)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程度影响的,予以书面效能告诫、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待岗等方式处理,并书面责令整改。
(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予以对外交流、责令辞职、辞退等方式处理。
(四)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以上方式可单独问责,也可合并问责。
第六条问责处理办法。
(一)处理原则。
1、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
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组织处理为辅,以教育促转变、促提高,以必要的组织处理警示干部。
2、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治理相结合。
立足长期、全面推进,针对重点、集中攻关,务求解决突出问题。
3、坚持完善机制与严格管理相结合。
注重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同时又要从严管理,尽快建立制度完备、纪律严明、奖惩分明的干部管理体系。
4、坚持权责统一和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处理办法。
1、违反规定,按照第五条第一项作出处理的,扣除3个月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违反规定,按照第五条第二项作出处理的。
书面效能告诫、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处理的,扣除6个月考核奖金,责令限期整改;离岗培训、待岗等方式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称职。
离岗培训、待岗期满后,由局班子组织人员对其考核,合格后回岗位工作。
3、违反规定,局班子集体讨论后,按照第五条第三项作出处理的,根据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4、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市纪委,或由上级纪委作出处理。
5、市管后备干部被书面作出处理的,取消市管后备资格,并书面上报市委组织部。
6、直属单位(科室站所)年度考核一次倒数第一,扣除单位班子(科室站所正副职)当年度节支奖;倒数第二位的,节支奖扣除一半。
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并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单位(科室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体辞职;连续两次排名倒数二位,并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单位(科室站所)正职应辞职。
机关干部在单位年度考核中排名最后者,当年度不得评定为称职(不包含称职)以上等次,对连续两年者,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确定为不称职,并予以系统内交流处理,交流没有科室站所接纳的,予以待岗三个月处理。
7、被处理人员在整改期限内再犯,或在一年内同类违规行为2次,或屡教不改的,追加科室(单位)负责人问责。
科室负责人违反的,追加分管线领导问责。
被追加问责人员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经济处罚同等予以执行。
8、上级主管部门(指市级或台州市级主管部门)问责一次,追加局长、书记、分管线领导问责各一次。
被追加问责人员不予累计到本人行为问责行列。
第7条问责处理实施。
1、书面检查、口头效能告诫等由局纪委作出。
2、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
3、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待岗、责令辞职、辞退由局党委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4、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局纪委或上级相关执法执纪单位处理。
第8条问责处理程序。
按照“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由局纪委调查,局党委处理。
具体程序:(一)发现问题。
通过工作督查、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舆论监督、群众反映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
特别要把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作为发现问题的主渠道。
(二)核实情况。
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局纪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弄清事实真相,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情节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三)研究认定。
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或所在单位。
(四)申诉复核。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或申诉。
受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9条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考核和扣发奖金由局办公室、督查室负责落实。
第10条本制度由临海市水利局纪委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局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所列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未阐述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法律、法规、条例对本办法所列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