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

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个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并确保组织内的职能部门和员工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和效益。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全部职能部门和员工,包含但不限于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依据本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将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明确本身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时完成。
第五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遵守企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订立和执行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依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失误或错误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乐观采取挽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假如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导致损失或不利后果,责任人应依据实际情况承当适当的责任。
承当责任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致歉、赔偿、停职、降职、辞职等。
第八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并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明确自身的权限和界限,不得擅自超出或越权。
第三章问责制度第十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紧密搭配上级的工作,乐观回应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决策。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自动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供应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意隐瞒或掩盖实情。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和员工应当认真对待领导批示或工作指示,定时完成任务,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上级有权对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并记录工作表现、优点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将影响其在企业内的晋升和评聘。
第十五条假如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未能实现预期效果,或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级有权进行批判、警告、记过、降职等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和员工不得有不良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贪污、受贿、窃取企业资产、违规操作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理。
第四章辅佑襄助措施第十七条企业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对职能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矫正问题。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目标和计划。
2. 部门和岗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制度。
3.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上级对下级负有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责任,下级对上级提供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支持与配合。
2.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对各级部门和岗位进行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内部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方式和措施:1. 通报批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或监管不力的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向上级汇报。
2. 组织处理: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进行组织处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3. 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 经济赔偿: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行为激励和奖惩机制:1. 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机制,以激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模范单位的涌现。
2.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惩处,包括降级、处分并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以上是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程序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追责问责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不受地域、部门、岗位限制。
第三条追责问责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追责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设立追责问责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追责问责工作。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举报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问责情形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公司章程、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形象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一)主动认错、悔错,积极挽回损失的;(二)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屡次违反公司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故意隐瞒事实,逃避追责的;(三)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程序第十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核实、调查核实、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收集相关线索和材料,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对初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问责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问责执行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问责结果反馈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公司领导和被问责人。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指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用于处理公司成员违反职责或造成损失的情况,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的要点:
1. 确定责任主体:制度明确确定了责任主体,一般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等。
2. 规定违规行为和责任范围:制度规定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
3. 确定问责方式和程序:制度指导如何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调查、审查和决定问责的程序、权限和程序等。
4. 确立问责机构和责任人:制度明确指定问责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执行问责工作,通常是公司内部的监察、纪律和人事部门。
5. 确定问责措施和惩罚办法:制度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办法,例如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6. 强调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度强调所有问责事项都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
7. 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规定了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的程序,以适应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和需要。
总而言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明确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负有最终责任,对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应坚守本职、勤勉尽责,坚决执行集团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五条落实追责和问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由集团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追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层层递进,先追责个人,再追责机构。
第七条追责个人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人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等。
第八条追责机构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单位;(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制度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调整、责任追究、经济惩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第三章问责第九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对集团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监督,当领导班子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向领导班子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表决不通过其职务安排等。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部门和岗位对下级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当下级部门和岗位在业务操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上级部门和岗位有权向其问责,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指导、责令整改等。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以下是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在位、谁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以及员工都有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义务,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并保证工作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进行。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善、设备齐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五条:公司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为全体员工树立榜样。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领导干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并对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七条:员工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安全防护措施,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关员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引发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依法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人事晋升、绩效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公司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加强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与升级,不断优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规定有不明之处,请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咨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6•【文号】保监稽查[2011]1539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53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制定实施了案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加强了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机构还存在理解不准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规范保险案件问责工作,有效落实案件问责制度,现对保险案件问责管理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一)关于问责事项和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问责事项分为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违规案件等三类,《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5条分别针对这三类案件列示了不同的问责标准。
其中:司法案件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
《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4条所列示的各项金额为司法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根据各保险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
《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4条所列示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家次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以涉案金额或损失金额为问责判断依据。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高管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等情形。
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单次罚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比照“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追究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包括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他们应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主要行为包括: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不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等。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准则,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权责,并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八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九条公司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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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杜绝严重失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问责概述
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游客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问责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即副主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
四、责任问责原则
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
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3.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
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五、责任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
5.部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和公司高层管理者唱反调的;
7.以各种方式拉帮结伙,搞小利益团伙的。
(二)决策失误、独断专行。
1.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资源浪费、经营亏损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重大事故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5.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6.不采纳下属合理化建议,或为下属员工分配工作任务不合理,独断专行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2.对上级或董事会决议拖拉不执行的;
3.对应由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以致工作延误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不思进取,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精神,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贡献的;
3.对重要工作或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对待,不主动了解情况,不深入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4.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或经常被部门员工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对领导、同事有污辱、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影响员工团结的。
(五)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1.对于员工及商户反映的事项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或不予上报,扭曲事实的;
2.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隐瞒工作失误,虚报统计数据,谎报工作业绩的;
4.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六)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2.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公司秘密泄露、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3.对于员工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
袒护、纵容的;
4.部门内部不团结,管理人员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5.指示或暗示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问责事项。
1.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的,或问责工作不能公正公平处理的;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给予审批或决策的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进行审批或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本职工作未完成或拖慢其他部门工作进度的;
5.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6.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六、责任问责方式。
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
(一)行政处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对象进行面谈,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取消部门和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2次的,对责任对象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采取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停职检查的方式进行问责;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3次及以上的,对责任对象采用劝其辞职、责令辞退的方式进行问责。
(二)经济处罚
1.因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按损失额的30%进行处罚。
主观原因是指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悖于业务常识、公理性知识,主观责任心不强等。
2.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七、责任问责程序
1.问责事项的来源:
(1)公司领导的指示;
(2)公司例会的决议;
(3)督导检查的发现;
(4)内部、外部人员的检举;
(5)其他。
2.对于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核实。
经过初步核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
启动问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的领导或个人告知不启动问责的理由;经调查核实若问责事项确实存在,则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被调查对象应该配合调查。
3.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事项的调查工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签订《问责审批表》。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问责审批表》
问责审批表调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