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专家评审费用及评审时间暂行标准
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

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基金会聘请专家费用支出标准,加强对专家费用的管理,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按照公益性组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各部门在聘请有关专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聘请专家的费用包括会议费、项目评估费、咨询费、讲课费及稿费等。
第二章食宿费、交通费支出标准第四条食宿费、交通费支出标准:是指聘请专家参加相关的会议,主要包括研讨会、评审评估会和年度会议等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
支出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参会人员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合计外聘专家300 150 100 550外聘工作人员240 130 80 450注:1. 外聘专家据实报销火车软席(软座或软卧)、飞机经济舱,市内往返交通费。
2. 外聘工作人员据实报销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飞机经济舱,市内往返交通费。
第五条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
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
第六条各部门应尽量选择定点接待酒店安排住宿。
第三章外聘专家评审费用支出标准第七条专家评审费:是指各部门组织者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
专家项目评审费将结合项目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
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税后)按照外聘专家(正高级技术职称)1000元/人/天,其他聘请人员和基金会常聘专家500元/人/天执行。
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支出标准。
第八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各部门在项目实施中,邀请专家参加专题会议或提供书面策划报告等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用。
咨询费发放标准(税后)按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500元/人/天。
时间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按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第八条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误工补助。
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
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桂财采〔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的劳务报酬计发标准。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陕发改法规〔2022〕607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现将《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4月24日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依法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项目组织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
交易项目组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等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
第四条评标评审时间以专家按通知规定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评审时间)。
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第五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公管办(招管办):为了更好地落实《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
第二章专家评聘第四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在线申报工作(网址为:http://218.108.28.44/),并根据专业类别会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对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初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份对上报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终审。
第六条通过终审的专家,由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印制。
评标劳务费标准和范围
评标劳务费标准和范围为了进一步改进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行为,维护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评标专家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参与评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其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其劳务费用包括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审费、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照评标专家评标实际时间长短和经济技术复杂程度支付评审劳务费。
一般标准如下:1、对市区非远程评标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机电设备评标项目,评委劳务费发放标准一般为300元/人;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评标内容复杂的项目,评委劳务费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500元/人。
对工程量较小或邀请招标的项目,评委劳务费可适当下浮。
对重特大项目,一般不少于500元/人。
对从市区外抽取的来盐评标评委,其评委劳务费标准一般为500-1000元/人。
以上评委劳务费发放以四小时为标准,每超过一小时递增1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800元/人。
具体项目的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应由各专业招标办(中心)根据有关标准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商定和告知评委,并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
2、对政府采购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其评标劳务费按照专门标准执行,发放渠道和方式不变。
3、对建设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项目,一般按照省住建厅、监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两个全覆盖”工作目标的意见>的通知》执行,其他项目评委劳务费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将原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的评标劳务费,改为由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实代收并代为发放。
四、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于评标当日支付给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明确专人负责收取和发放,实行专款专用。
五、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月度集中发放评委劳务费,一般发放到评委指定的银行卡上,评委也可凭身份证到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登记领取。
评标专家费用标准
评标专家费用标准
评标专家是公共资源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评标专家的费用标准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制定评标专家费用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以确保其费用合理、公正。
本文将就评标专家费用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评标专家的费用应当与其专业水平相匹配。
评标专家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专业人士,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因此,评标专家的费用应当与其专业水平相匹配,以吸引高水平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保障评标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其次,评标专家的费用应当与工作量相对应。
评标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会因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评标专家的费用也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量进行合理确定。
对于工作量较大的项目,评标专家的费用应当相应增加,以体现其付出的劳动和专业技能所带来的价值。
此外,评标专家的费用应当考虑到工作时间的因素。
评标工作
往往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而评标专家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
和精力进行评标工作。
因此,评标专家的费用应当充分考虑到其工
作时间的因素,以保障其合理的报酬和工作积极性。
综上所述,评标专家费用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
水平、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等因素,以确保其费用合理、公正。
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费用核算和支付机制,以确保评标专家费用的及
时支付和合理调整。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充分重视评标专家费用标准
的制定,为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性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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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费用及评审时间暂行标准
有关说明:
1、评审时间:对于投资额较小、投标人较少、技术较简单的项目,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对于技术较复杂、投标人较多(多于5家)、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评审时间不得少于2.5个小时;对于技术很复杂、投标单位多于6家的建设工程,评审时间一般不得少于4.0小时。
2、具有国家执业注册资格的评标专家,评审费用参照高级职称专家标准。
资深专家是指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享受省(市)政府津贴专家及获得国家级建筑大师、结构大师称号的专家。
3、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比一般评委在正常评审费上加100元职务补贴;专家出市内四区异地评审,发生的食宿、交通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除专家评审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赠送专家礼品及有价证券。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与市建委招投标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82309151 大连市建委招投标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