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一、概述标准评审费是指对于标准委员会相关评审工作的一种补贴,旨在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标准编写质量的提高,是一种必要的经济支持措施。
为了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制定了本规定。
二、评审费的基本原则1、评审费统一由标准化机构承担,按标准流程进行发放,并确保发放及时、公正、透明,符合评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2、评审费的发放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3、评审费的发放应具备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严格按照标准化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三、评审费的标准和发放方式1、评审费的标准(1)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分别可获得评审费,标准委员会要按照评审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评审人数。
(2)评审费的标准应根据评审人员所在的不同地区、评审的标准数量以及评审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确定。
(3)评审费的标准应尽量合理,既要保障评审人员的合理权益,也要符合标准化机构的财务预算。
2、评审费的发放方式(1)评审费的发放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的30天内进行。
(2)评审费的发放应以银行转账为主,也可考虑采用现金统一发放的方式。
(3)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评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共同管理,按照标准流程执行。
四、评审费的管理和监督1、评审费的管理(1)标准化机构应建立评审费的台账,详细记录评审费的使用情况。
(2)标准化机构应建立评审费专项使用制度,规定评审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评审费的使用。
(3)标准化机构应制定评审费的决策程序,明确评审费的管理和使用责任。
2、评审费的监督(1)评审费的发放应有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并根据需要备案。
(2)标准化机构应定期对评审费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3)标准化机构应及时收集评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予以处理,确保评审费的发放符合评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五、评审费的违规处理1、评审人员违规接受、要求和收取评审费的,标准化机构应责令其返还并积极处理。
2、标准化机构违规发放评审费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粤教评[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教评〔2005〕17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经中共广东省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参评学校、专家组以及有关参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将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广东省教育厅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重要手段的教育评估越来越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确保教育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廉洁,避免评估工作中参评学校接待工作的互相攀比,尽可能减轻学校的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高教厅〔2004〕17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统一岗位津贴后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粤人发〔2003〕19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广东教育评估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的意见:一、所有受评学校(含教育机构,下同)及办学单位要本着“热情、节俭、方便”的原则做好对专家组的吃、住、行等接待工作,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不搞迎送仪式。
评估期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一般安排在校内招待所住宿,如果学校没有招待所,学校可就近安排入住不超过三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专家组不得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原则上应安排在校内就餐,不上酒水。
专家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计算机学院专家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院相关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性,对重大的决策采取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只有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才能开展。
为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评审类别
1.实验室建设,包括:建设计划制定、可行性论证、采购计划(方案)制
定、重大设备选型、设备验收等;
2.人员引进,包括: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的人员试讲、面试等环节;
3.职称晋升资格院内评审;
4.各类项目申报的院内初审;
5.教学优秀奖的院内推荐评审;
6.其他重大的决策项目。
二、专家聘请
所拟聘请的专家必须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原则上必须有高级职称,可以聘请校外专家。
三、专家职责
评审专家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评审的项目或人员从多方面考虑,并给出自己的明确意见,只有经过大多数专家认可的项目才能实施或通过。
三、人员经费发放标准
校内专家:100元/2小时·次。
校外专家:200元/2小时·次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计算机学院
2015.3.31。
评审费管理办法V20180511

评审费管理办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中间过程产生的不必要损失,现对评审费领取、签收、归还流程做出如下规定。
一、评审费的申请代理人统一于每周五申请下周评标项目评审费,经审核后,财务内审部门打印《评审费申请单》交代理人。
二、评审费的领取代理人应至少提前半天,凭《评审费申请单》至出纳部门领取评审费,当面点清数额,用信封装好。
三、评审费的签收代理人在开标结束后,按评审费发放标准发放评审费,并让评委在《评审费签收表》中签字确认(《评审费签收表》样式如附件)。
《评审费签收表》填写注意事项:1、注明项目名称、开标时间,写全称且字迹清晰;2、评委名称栏由我司手写,确保名称清晰可辨认,签字确认栏由评委签字;3、身份证号、手机号为必填项,若评委有疑问,可向其解释此表为我司内部使用,并不会导致税务局以其他渠道收入来要求他们补税,对其产生额外的税赋。
三、评审费的归还开标结束当日(最迟第二天),代理人需与出纳部门结算评审费金额。
评审费结算时,代理人需提供《评审费签收表》,与出纳部门核对评委费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餐费等需提供相应票据,若无票据需提供订餐截图等证明。
金额核对无误后,出纳部门在《评审费申请单》注明使用明细且签字确认;若申请金额不足,评标后产生代垫费用的,则由出纳支付相关金额给代理人。
若与代理人核对后发现实际归还评审费金额少于应归还的评审费金额,则代理人补偿丢失部分,在核对后当天将损失金额补足交出纳部门,方可结清该笔评审费。
出纳与代理人结算评审费后,将结算情况汇总至财务内审部门,财务内审部门审核其真实性,无误后在《评审费申请单》中签字确认。
四、其他事项1、若原代理人在开标时处于休假、离职状态,则相关损失由接手该项目的代理人承担;2、若评审费申请已提交且审核通过后发现申请金额不足,则补提交一次申请,申请金额为需补充金额,并备注说明情况;3、若为远程评标,则代理人在结算评审费时,需提供远程评委名单,并保证评委姓名、账号的准确性。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5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省级评审是指省直机关开展的工程类、项目类、荣誉类、资质资格类等评审活动。
专家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评审专家个人的劳动报酬。
省直机关根据上级要求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了管理办法的专项评审活动,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评审工作组织形式包括会议、现场考察、通讯等形式,可单独或结合开展。
会议评审是指通过现场或网络会议的形式开展的评审。
现场考察评审是指通过现场访谈、实地勘察等形式开展的评审。
通讯评审是指以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开展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控制标准:(一)对于会议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4000元/人/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800元/人/天。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本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确保评审费发放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评审机构的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
第三条标准评审费是指在评审项目中,评审专家根据其参与评审工作所获得的报酬。
第四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当突出激励和奖励的导向,鼓励评审专家积极参与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由评审机构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应当设立专门的评审费发放管理机构或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评审费应当按照工作量、难度、专业性和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符合公认的市场价值。
第八条评审费发放机构或工作组应当制定明确的发放标准和程序,并确保评审费的发放及时、准确。
第九条评审费的发放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可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审计。
第十条评审费发放机构或工作组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与奖惩机制,以激励评审专家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二章评审费发放的程序第十一条评审费的发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评审费发放机构或工作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和发放标准,编制评审费发放计划;(二)评审费发放机构或工作组应当及时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发放计划,并告知发放金额及时间;(三)评审专家在收到评审费发放计划后应当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四)评审费发放机构或工作组应当依据评审专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文件,核实发放金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
第十二条评审费发放机构或工作组应当确保评审费的发放及时、准确,并保存相关发放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评审费的发放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
第三章评审费的管理第十四条评审费的管理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评审费的发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二)评审费的发放应当根据工作量、难度、专业性和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三)评审费的发放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可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审计;(四)评审费的发放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与奖惩机制,激励评审专家发挥更好的作用;(五)评审费的发放应当依法纳税,确保合规合法。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评审费是指为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专家提供的费用,用于补偿其参与标准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和劳务报酬。
第三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法。
第二章评审名单第五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根据标准评审工作的需要确定评审名单。
第六条评审名单应由标准制定单位或标准评审组织提出,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条评审名单应包括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评审名单的确定应考虑专家的学术水平、专业背景、经验等因素,并保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评审费用第九条标准评审费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和劳务报酬。
第十条评审专家参加标准评审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应根据评审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并与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章评审费的发放第十二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由标准制定单位或标准评审组织负责。
第十三条发放标准评审费前,评审专家应提交相关报销材料,包括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的发票、票据等。
第十四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审批,并交由财务部门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进行,确保专家合法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虚报、冒领标准评审费的行为,应追回相关款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标准制定单位和标准评审组织所有。
以上为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条文,共计500字。
工程项目评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评审费的管理,确保评审费用合理、合规、高效使用,提高工程项目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各类工程项目评审费用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是指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目标的实现,对工程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评审费用预算第四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预算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评审内容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五条评审费用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审人员费用:包括评审专家、评审机构人员的劳务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二)评审资料费用:包括评审所需的各种资料、文件、图纸等费用。
(三)评审活动费用:包括评审会议、评审场地租赁、评审设备租赁等费用。
(四)其他费用:包括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审批。
第三章评审费用支付第七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出预算范围支付。
第八条评审费用支付方式:(一)现金支付:适用于小额评审费用支付。
(二)银行转账:适用于大额评审费用支付。
第九条评审费用支付程序:(一)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费用预算,编制评审费用支付申请。
(二)相关部门对评审费用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三)经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将评审费用支付申请报送财务部门。
(四)财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评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章评审费用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审费用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评审费用预算编制是否合理。
(二)评审费用支付是否符合预算。
(三)评审费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评审活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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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14〕117号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蚌埠学院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学院
2014年8月19日
蚌埠学院评审费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评审活动,统一评审费发放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活动,是指学院、学院专门机构或学院委托各主管部门以及各二级单位开展的各类评审活动。
具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学院名义或学院专门机构开展的各类重要评审活动;第二类是学院委托各主管部门按其管理职能开展的评审活动;第三类是各二级单位根据学院要求和工作布置开展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开展各类评审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填写审批表,一类评审由院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二、三类评审由分管院领导或联系点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见附件一)。
评审费由开展评审活动的单位负责审核造表,并附评审活动审批表、评审专家签到表(见附件二),按正常财务手续报销。
没有经过批准的评审活动一律不得发放评审费。
第四条各类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专家支付评审费。
一类评审,每半天(按三小时计算)300元;二类评审,每半天200元;三类评审,每半天100元。
开展评审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控制评审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其补贴按校内专家的50%执行。
评审费发放后,不得再发放误餐费、交通费、加班费等其他形式的补助。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得发放评审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与评审活动无关的工作人员;
(二)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
(三)属于本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六条评审费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发放评审费,或采取变通手段发放评审费的,所发评审费予以追回。
情节严重的依纪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蚌埠学院评审活动审批表
申报(承办)单位(公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蚌埠学院评审活动专家签到表
评审承办单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