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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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问责管理办法

督办问责管理办法

督办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特制定本督办问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各项工作的督办和问责。

第三条督办问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督办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督办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上级部门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的推进情况。

3、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

4、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督办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1、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定计划推进,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3、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督办工作的程序和方式第六条督办工作的程序如下:1、立项。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要督办的工作事项,并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完成时限等。

2、交办。

将督办事项以书面形式交办给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并明确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限。

3、催办。

对交办的工作事项进行跟踪催办,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反馈。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工作完成情况反馈给督办部门。

5、审核。

督办部门对反馈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责成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重新办理。

6、归档。

对已完成的督办事项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督办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督办。

通过下发督办通知单、工作联系函等书面形式进行督办。

2、会议督办。

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等形式,对工作进行督办。

3、现场督办。

深入工作现场,实地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协调和指导。

4、电话督办。

通过电话询问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落实。

第四章问责的情形和方式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不力,影响工作全局的。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概述1.1 目的和合用范围本旨在规范和加强问责管理,确保组织内部能够高效运作并保持良好秩序。

合用于所有相关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1.2 定义和解释1.2.1 问责:指对组织内部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处罚或者追究责任的行为。

1.2.2 问责管理:指对组织内部成员进行问责的全过程,包括规定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问责原则2.1 公正公平原则在进行问责管理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申辩。

2.2 适度原则在决定问责的程度和方式时,应根据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避免过度惩罚或者轻描淡写。

2.3 教育改正原则问责管理不仅仅是一种处罚手段,更应注重问题的根本解决,促使组织成员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行为,并提升其工作能力与素质。

第三章问责程序3.1 线索采集采集与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相关的线索,可以通过举报信、检举电.化、监控录相等方式获取。

3.2 线索审核对采集到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排除恶意举报和不实情况。

3.3 调查取证对确认真实可信的线索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可以采取调查访谈、调阅相关文件、核对账目等方式采集证据。

3.4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确定问责的程度和方式。

决定应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或者机构进行,确保公正性。

3.5 问责通知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告知其权利和申诉途径。

问责通知应明确指出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3.6 申诉与复核被问责人员有权利提出申诉,并可以要求复核。

申诉和复核应由独立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3.7 公示与执行对问责决定及申诉复核决定进行公示,并依法执行相关处罚或者纠正措施。

公示应包括问责决定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执行时限等信息。

第四章问责方式4.1 警告对失职、过失或者不当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理。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和规范组织内的问责管理办法,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工作效率。

通过建立问责机制,组织能够明确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本文档仅为试行性质,将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背景问责是一种管理方法,旨在鼓励员工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并根据绩效对其进行评估和奖惩。

问责是有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推动组织达成目标、提高绩效和激励员工。

问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强化组织内的问责机制,明确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责任和权力,并建立相应的评估和奖惩机制。

这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纰漏和问题,并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三、原则在制定问责管理办法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问责必须依据客观、公正的标准,避免主观偏见的影响。

2. 公开透明:问责要公开透明,让员工清楚了解评估标准和过程。

3. 共同参与:问责应该是组织和员工之间的双向互动,员工有权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4. 激励为主:问责旨在激励员工,鼓励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供适当的奖励和认可。

5. 连续性:问责是一种长期的管理方法,要求持续监测和评估,并根据情况调整和改进。

四、问责流程1. 目标设定: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与员工一起设定。

2. 监测和反馈:定期监测员工的工作进展,并提供即时反馈。

监测可以通过定期会议、工作报告、任务清单等方式进行。

3. 评估和奖惩:根据绩效评估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或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记录和总结:建立问责管理记录,记录员工的绩效和问责结果,并总结经验教训,为提高管理效果提供依据。

五、责任分工在问责管理中,需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以保证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 高层管理人员:负责设定组织的整体目标和策略,并审查下属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估结果。

2. 中层管理人员:负责追踪团队的工作进展,协助制定工作目标,并对团队成员进行绩效评估。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员工。

二、安全问责的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安全问责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内部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

2、实事求是原则:在安全问责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认定责任。

3、有责必究原则: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惩教结合原则:安全问责既要对责任人进行惩处,也要通过教育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安全责任的划分1、领导责任:公司各级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包括制定安全政策、组织安全培训、监督安全执行等。

2、直接责任:直接从事与安全相关工作的人员,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如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

3、监管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人员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包括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等。

四、安全事故的分类1、轻微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至_____元之间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至_____元之间的事故。

4、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元以上的事故。

五、安全问责的方式1、警告:对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罚款: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降职或撤职:对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4、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员工,解除其劳动合同。

六、安全问责的程序1、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教育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教育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教育行政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教育行政问责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机构的行政问责管理活动。

第三条问责原则1. 依法依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政策要求进行问责管理。

2. 事实清楚。

对教育机构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要进行全面调查,确保问责的事实基础清楚,确凿无误。

3. 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级负责,确保问责工作有序进行。

4. 全面公开。

对问责决定和执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5. 激励与惩戒并重。

对于表现突出的教育机构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失职失责的教育机构和个人要进行问责惩戒。

第二章问责机制第四条问责主体1. 直接问责主体。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教育机构和个人进行问责管理。

2. 授权问责主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某些问责职责委托给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或专门机构。

第五条问责程序1. 掌握情况。

教育行政问责主体应全面掌握被问责教育机构的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问题产生原因等。

2. 提出指责。

根据情况,教育行政问责主体应向被问责教育机构提出相应的指责,并要求限期改正。

3. 履职辩解。

被问责教育机构应向教育行政问责主体提供辩解意见,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

4. 决策执行。

教育行政问责主体根据对被问责教育机构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问责处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公开结果。

对问责处理的决定和执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第六条问责方式1. 通报批评。

对于问题相对较小的教育机构,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提醒其改正错误。

2. 职务调整。

对于责任较重的教育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可以进行职务调整,调离相关职位。

3. 薪资降级。

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教育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可以进行薪资降级处理。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背景2. 总则3. 问责范围4. 问责主体5. 问责方式6. 问责程序7. 问责效果评估8. 其他规定1. 背景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推动组织有效运转。

问责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组织内部的管理,确保责任有人担当,工作有结果。

2. 总则问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力求做到公正、公平、严格。

3. 问责范围负有特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管理和执行特定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和协调的专业人员;其他有关工作任务的关键人员。

4. 问责主体问责行为的主体为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问责主体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

5. 问责方式5.1 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是指在组织内部进行问责,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约谈函、责令改正等。

5.2 外部问责外部问责是指通过外部审计、评估等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包括检查、评估、处罚等。

6. 问责程序6.1 发现问题发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问题或失职行为。

6.2 调查核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6.3 审议决定相关领导组织会议审议决定,确定是否进行问责以及问责方式。

6.4 实施问责依据审议结果,执行问责措施并进行记录,通知相关人员。

7. 问责效果评估对问责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问责的有效性。

8. 其他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相关解释权归本单位问责管理办法起草组。

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集团违规问责管理办法为了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员工工作行为,在遵循《集团反舞弊条例》的基础上,对员工日常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相关规定,特定本办法。

“违规问责”是指集团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制度/业务操作规范、五禁止六零容忍”等行为进行处罚,做到失职必查、违规必究。

1、“五禁止”新规
2、“六零容忍”新规
违规问题问责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问题与重大问题两个等级。

界定说明:
3.1 上述两个界定标准以满足其中一条即可定性的原则执行。

3.2 一般问题:以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为判定标准。

3.3 重大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采用通报、罚款、降薪、降职、直至辞退等多种处罚措施,造成损失的罚款以不低于损失额的10%,最高处罚上限为应发年度奖金(含绩效),并保留向相关责任人追回损失的权利。

3.4 处罚记录将记入员工档案,作为员工评优、调薪、升职、降职的参考条件。

因重大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原则上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4、其他说明
4.1 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4.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法审风控中心所有。

4.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予以执行。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安全问题的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改善,制定并实施安全问责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的与原则1.目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2.原则: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严格有效。

三、主体责任1.政府部门: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2.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监管机构: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戒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问责方式1.约谈: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强调安全责任,要求整改。

2.警告: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根据情况给予书面警告,警示其严肃对待安全问题。

3.罚款:对于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罚。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顿,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控制。

5.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永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6.刑事追责:对于故意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五、问责程序1.发现安全事故: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

2.责任认定:对于安全事故,依法认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3.问责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制定问责决定书,并详细列出问责方式和要求。

4.履行问责: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按照问责决定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和落实。

六、问责结果与效果评估1.结果公示:对问责决定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效果评估: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七、督察与考核1.督察:建立健全安全问责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问责决定的督察检查,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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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建立“履职尽责、务实高效、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职务犯罪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指标、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及日常行为规范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司和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指标、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指引、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采购、生产、品管、质量、物流、仓储、销售、营管、财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行政、人事、培训、审计、监察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

第六条问责处罚的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责任问责的形式:1、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九条职责划分:(一)根据公司现行组织架构,公司副总裁对公司工作负总责;(二)公司各中心及事业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三)各部门总监、基地总经理对本部门、本基地工作负总责;各部门经理、各基地生产厂长、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副总裁副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组员:公司各部门总监、基地总经理。

第十一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部牵头,公司各中心、部门、基地配合。

第十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领导小组或审计部举报被问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问责领导小组或审计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未按公司制度及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因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七)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十)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未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工作目标的;(十二)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四条责任问责程度界定:(一)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挪用、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故意或过失将公司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被媒体曝光的;安全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政府监管部门介入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引发重大事件的;为“重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副总裁审批。

(二)直接或间接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的;安全或质量事故被内部认定为管理责任事故的;违反公司流程造成公司损失的;违反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为“重要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副总裁审批。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本职工作遭到投诉的;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会议安排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严重影响后续工作的;决策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工作中出现其他差错,未及时弥补的;安全事故未造成伤亡的;在各项管理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为“普通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裁办审批。

第十五条责任部门、责任人界定:(一)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可以是单一部门,也可以是多个部门;(二)责任事故发生的牵头人、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三)责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参与、监管、签批人员均为次要责任人;(四)重大级、重要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副总裁审批;普通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总裁办审批。

第十六条责任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分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处理;(二)若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三)若不履行工作职责,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辞退;(四)若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予以绩效考核扣分;(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违反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以下事故等级(“重大级”、“重要级”、“普通级”)予以对应处罚:1、发生“重大级”事故(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合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直接损失金额的3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2、发生“重要级”事故(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2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3、发生“普通级”事故(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直至降级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行政通报批评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各级主要责任人均承担处罚金额的100%。

第十七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按第十六条规定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受到责任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视情况扣发当月或全年绩效奖励工资。

第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

第二十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均书面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须将被责任问责人员的有关责任问责材料交人力资源中心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问责程序:(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四)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五)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六)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问责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

人力资源中心应将《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七)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2-5日内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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