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制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制1. 引言民办非企业组织(NGO)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运作的透明度直接关系到社会信任和其功能的发挥。
因此,信息公开成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法制角度,探讨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指南。
2.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基础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明确了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慈善属性,对信息公开提出了一般要求。
根据该法律,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管理程序,其中包含了信息公开的要求。
民办非企业组织在登记和年检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信息公开的材料。
2.3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为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具体的财务指导。
3.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3.1 信息公开内容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公开的信息包括:- 组织基本情况,如登记证书、组织章程、组织结构等;-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公益活动情况,如项目执行报告、公益活动记录等;- 内部管理制度,如决策程序、人力资源管理等。
3.2 信息公开方式民办非企业组织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 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 公开栏或者公告板;-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
4. 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4.1 监督机制民办非企业组织的信息公开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4.2 法律责任民办非企业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5. 结论民办非企业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是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募捐资格的设定、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及违规处理的程序等。
1. 募捐资格的设定:1.1. 设定基本条件,如组织注册、公开账目等要求;1.2. 制定合理的募捐用途范围,避免滥用捐款;1.3. 严格筛选受捐对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1.4. 建立组织信用评估机制,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2. 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2.1. 设立募捐行为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2.2.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募捐行为合法合规;2.3. 编制募捐行为规范,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手段进行募捐;2.4. 定期公布募捐行为的监督结果,加强舆论监督。
3. 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3.1. 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募捐款项;3.2. 制定募捐款项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3.3. 建立募捐款项的项目化管理,明确款项用途和使用责任;3.4. 定期进行募捐款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4. 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4.1. 制定捐款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和方式;4.2. 定期公开捐款信息,包括捐款数额、用途等;4.3. 加强对捐款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4.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和反馈。
5. 违规处理的程序:5.1. 制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和公平;5.2. 设立违规行为处理机构,独立公正处理违规行为;5.3.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5.4. 加强违规行为信息的报告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警示。
总结: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有助于提高募捐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及时准确原则。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方便获取原则。
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三)规范有序原则。
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四)分类公开原则。
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捐赠活动,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五)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
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三条信息公开内容(一)慈善组织基本信息。
包括慈善组织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等。
(二)募捐项目及活动信息。
包括募捐项目的名称、目标、实施计划、进展情况、成果等。
(三)接受捐赠信息。
包括捐赠人的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包括捐赠款物的分配原则、分配方案、使用情况、效果评估等。
(五)财务信息。
包括慈善组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六)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
包括慈善组织的重大活动、新闻发布、公告等。
第四条信息公开方式(一)慈善组织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二)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质疑和投诉,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一)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组织形式,它致力于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可以对慈善组织运作的透明度与公开性进行更多的关注。
因此,在慈善组织的运作中,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是非常重要的。
1.组织结构和领导人员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的结构和领导人员信息。
这样,社会公众才能了解到慈善组织的整体运营情况,以及组织中每一个人的职责和任务,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和怀疑。
2.历史项目及其资金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应该公开过去的项目信息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这样可以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历史功绩,并对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监管。
这些信息应该在慈善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并定期更新。
3.捐款信息和收入来源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捐款信息和收入来源。
公众应该知道捐款的具体用途以及收入来源是否具有可信度和可持续性。
慈善组织应该定期公布捐款总额、捐款人数、捐赠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以便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真实情况。
4.内部监管与审计慈善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审计制度。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慈善组织的经费被滥用、挪用或者浪费,保证慈善组织的公益性质。
慈善组织应该公开几年内的监管与审计报告,以便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内部运营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情况。
5.公益性质与公开透明度慈善组织应该保持公益性质与公开透明度。
这样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了解具体的项目进展和工作成果。
慈善组织要提供充足的信息,如项目推进情况报告、财务报表和社会影响评估报告等来支持公益事业,并定期公开监督的有关结果,更好地反映公益组织的实际工作情况。
总之,慈善组织作为承担社会责任和拥有公益性质的组织,其透明度和公开性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能够提高社会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和声誉,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
6.志愿者招募情况慈善组织应该定期公开志愿者招募情况。
公开透明和慈善制度

公开透亮和慈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营造公开透亮的企业管理环境,提高企业形象和声誉,加添社会认可度,并乐观参加慈善事业,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公开透亮和慈善活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公开透亮制度第三条信息公开1.本企业应及时公开相关公司信息、财务情形、重点决策、整治机制等,以便员工和社会大众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思路和决策依据。
2.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供应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四条决策公开1.本企业重点决策事项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员工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公开说明,确保决策的透亮度和公正性。
2.对于涉及员工利益的重点决策,应当建立权益保护机制,听取员工的看法和建议,并充分沟通、协商。
第五条内部监督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调查、审计和检查,发现并矫正违法违规行为。
2.内部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方进行通报,并采取适当的矫正措施,维护企业的公平公正形象。
第三章慈善制度第六条慈善方向1.本企业乐观参加公益慈善事业,关注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灾难救助等领域,以回馈社会、帮忙弱势群体。
2.在选择慈善项目时,应考虑公益性、可连续性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经过充分研究和评估确定合适的项目。
第七条慈善项目管理1.本企业应设立特地的慈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慈善项目的筛选、评估和执行。
2.慈善项目管理小组应编制认真的项目方案,明确项目目标、预算、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慈善资金管理1.本企业应设立特地的慈善资金账户,明确专款专用,用于接收并管理慈善捐款和资助。
2.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依照两岸三会原则,即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公示,确保慈善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慈善公示1.慈善项目的执行情况、捐款收支等应当定期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2.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供应完整的执行情况、效果评估和捐款使用情况等细节,以确保透亮度和信任度。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为了提高慈善组织公开透明程度、保障慈善基金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要求慈善组织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提高慈善组织的信任度与公信力,促进社会资金合理配置,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该制度以信息公开为核心,要求慈善组织主动向公众揭示基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捐赠者名单等相关信息,确保慈善基金的透明度。
其中,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来源、支出情况、项目开展情况等详细信息,使社会各界及捐赠者能够及时了解捐款的使用情况。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公开自身的章程、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及工资福利等基本信息,明确组织的运作机制,增加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了解。
同时,慈善组织还需及时公布其所开展的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受益群体等情况,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估报告,以提供项目的效果评估和社会反馈。
此外,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捐赠者的名单和捐赠金额,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增强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
公开捐赠者信息能够提升捐赠者信任感,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组织应当做好捐款的接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公布相关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保证捐赠款项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慈善组织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应当严肃追责,加强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组织良性发展。
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能够增强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强化慈善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意识。
信息披露制度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慈善组织应积极配合和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解和贯彻,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推动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活动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透明公开,保障捐赠者的权益,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的接收(一)慈善组织应明确捐赠的受理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捐赠渠道的畅通和有序。
(二)捐赠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款、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形式。
对于实物捐赠,应当评估其价值,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三)接收捐赠时,应当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如实记录捐赠的相关信息,包括捐赠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捐赠的金额或物资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三、捐赠的登记与分类(一)慈善组织应当对接收的每一笔捐赠进行详细的登记,建立捐赠台账。
(二)按照捐赠的用途和性质,将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定向捐赠应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由慈善组织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四、捐赠资金的管理(一)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和审计。
(三)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捐赠物资的管理(一)对捐赠物资进行妥善的保管和储存,建立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
(二)对易变质、过期的物资,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使用价值。
(三)在使用捐赠物资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优先满足最需要的群体。
六、捐赠的使用(一)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应当符合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循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则。
(二)对于定向捐赠,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或物资拨付到指定的受赠对象。
(三)对于非定向捐赠,应当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决策程序,确定合理的使用方案,并报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七、捐赠的监督与评估(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慈善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互联网上募捐的慈善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这种方式已经成为实现公益事业的重要渠道之一。
针对这种情况,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探讨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的问题。
一、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定义和重要性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是指一个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为慈善组织提供在线募捐、资金管理、监督公示等功能。
这种平台的出现,使得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更加公开透明、积极有效。
在传统的募捐方式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标受众难以全面了解慈善组织的情况,也无法及时了解到募捐信息。
有时候,慈善组织也难以准确了解受众的需要和态度,因此经常出现募捐渠道的不对称。
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局面,为慈善组织和目标受众之间提供了更为全面、准确的信息,从而使得受众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慈善事业,同时也增强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设计原则为了满足慈善组织和受众的需求,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需要遵循一些关键的技术规范,以确保其正常的运行和有效的功能。
1.安全性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系统设计必须追求最高级别的安全性,确保其前端、后端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性。
平台的设计应该遵循相应的安全协议和安全标准,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不被窃取或篡改。
此外,平台应该设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措施和安全保障机制。
2.可靠性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必须具备高可靠性,以确保其在长时间的运行中不会出现故障或停机。
平台设计应该遵循可靠性设计原则,包括负载均衡、备份、容错等策略。
在这个基础上,设立适当的后台监控机制,并能够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平台的正常运作。
3.易用性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设计应该追求易用性,以增加用户体验的便捷性和友好性。
平台应该遵循用户友好的设计原则,包括界面简洁、易懂,功能易操作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8.08.06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1号)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
2018年8月6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
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