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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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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细则全文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资管新规细则全文为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统一同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坚决防范重大风险攻势的决策配置,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坚持所有放矢的问题导向,积极稳定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垄断各种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意见》根据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招募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的原则,加强投资者的1/ 40适当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勤奋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换。

严格非标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债务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督协调,加强宏观慎重管理和功能监督。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

(结束)(结束))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理财业务发展迅猛,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日益繁荣,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1.定义和范围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即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同时,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2.监管原则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原则,包括:穿透式监管、宏观审慎管理、风险中性、投资者适当性等。

3.业务规范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严格规范,包括:禁止刚性兑付、限制杠杆水平、规范资金池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等。

4.过渡期安排为保障市场的稳定过渡,资管新规设置了过渡期,要求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按照新规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新规的业务将予以清理。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机构需调整业务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合规意识。

2.对投资者的影响资管新规使投资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如禁止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等。

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更加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合理配置资产。

3.对市场格局的影响资管新规将促使金融机构加强竞争和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同时,资管新规将有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1.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1)优化业务结构,调整盈利模式;(2)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合规意识;(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符合新规要求的金融产品。

2.投资者的应对策略(1)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合理配置资产;(2)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谨慎选择理财产品;(3)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资管新规原文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最新资产管理守则细则全文

最新资产管理守则细则全文

最新资产管理守则细则全文第一章:引言资产管理守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护资产持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本细则将对资产管理守则进行详细解释和规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公司的义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资产管理守则,并履行以下义务:1. 监管合规:合规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确保各项操作合法合规。

2. 保护客户利益:尽最大努力保护客户利益,忠实履行客户委托的职责。

3. 提供信息: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信息。

4. 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确保资产安全和投资回报。

第三章: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公司和客户之间应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资产管理目标:明确资产管理的目标、规模和投资范围。

2. 资产配置: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

3. 报酬结构: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报酬结构和标准。

4. 终止合同: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风险评估:对资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建模。

2. 风险分散:根据资产特性,合理分散风险。

3. 风险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风险,包括止损和限制杠杆。

4. 风险报告:定期向客户提供风险报告,及时告知资产状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应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审核查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

2. 处罚制度:建立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投诉处理: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 信息披露: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六章: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资产管理行业的资产管理公司适用。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为最新资产管理守则细则全文,供参考使用。

资管新规要点

资管新规要点

资管新规要点
《资管新规要点》
一、覆盖范围
1、本新规要求全面覆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公募基金及其他资管产品(以下统称为本规定的“资管产品”),包括通过设立资产池或其他形式管理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
2、本新规要求所有有形资产资管产品实施债权投资管理,且对有形资产进行限制性管理;
3、本新规要求所有无形资产资管产品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且对无形资产进行限制性管理;
4、本新规要求全面覆盖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投资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档案、定期报告、投资管理系统、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等;
5、本新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投资风险警示、投资风险披露、投资风险管理、投资事件管理、投资行为监督、资产负债管理、合规管理等;
二、资管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须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条例》及其修改条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公司在发行资管产品时,须提供完整的报告,包括:拟发行的资管产品的投资目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收益分配
机制、投资风险、管理费用、投资者申购及赎回规定、代表投资者的职责及义务等;
3、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须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管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投资风险情况及投资管理有关事项;
4、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须定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管产品发行及投资管理情况;
5、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管产品发行及投资管理情况;
三、资管产品的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投资风险警示、投资风险披露、投资风险管理、投资事件管理、投资行为监督、资产负债管理、合规管理等。

资管新规140

资管新规140

资管新规140(原创版)目录1.资管新规的概述2.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3.资管新规的影响4.我国应对资管新规的措施正文【资管新规的概述】资管新规,全称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新规。

该新规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发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过渡期为三年。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1.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浮动收益类、混合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3.投资者的分类: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居民、村民等。

4.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即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应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资管新规的影响】资管新规的实施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1.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资管新规的实施,使得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更加规范,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2.降低金融风险:资管新规的实施,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杠杆率,减少金融风险。

3.促进金融创新:资管新规的实施,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

【我国应对资管新规的措施】我国为了应对资管新规,采取了以下措施:1.设立过渡期:我国设定了三年的过渡期,以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

2.加强监管: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

重磅丨全文解读私募资管备案细则1-3号:禁止劣后级本金先行承担亏损,禁止劣后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

重磅丨全文解读私募资管备案细则1-3号:禁止劣后级本金先行承担亏损,禁止劣后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

重磅丨全文解读私募资管备案细则1-3号:禁止劣后级本金先行承担亏损,禁止劣后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问答Q&A问题一:优先级委托人是否可以通过结构化实现保本保收益?回答: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所有投资者(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均应当共同享有收益、承担亏损。

但并不要求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按照同比例享有、承担,而是可以另行约定合理的比例,但是前述比例应当同时适用于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

红色部分对结构化产品设计构成较大的障碍。

如果监管强制要求享受的收益和承担亏损适用同一个比例分配,那么结局要么是一个平层产品,按照出资比例约定亏损和收益比例(实际上是对新八条底线关于结构化产品的一个彻底否定);要么就是一个有违公允对待投资者的产品,因为出资比例和同时享受亏损收益比例如果不对称,比如出资50%的优先只享受20%的收益和20%的亏损,那么一定是优先对劣后的利益输送,整个资管计划设计违反公允对待投资者原则。

问题二:是否可以先分配优先级本金或/且收益,然后再向劣后级委托人分配?回答:不可以,所以资产管理合同不得以劣后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申购资金(即:本金)为优先级委托人承担损失,所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全部的本金,亦应当根据事先约定的收益、亏损享有、承担比例分配、支付相应的本金。

对于收益分配,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收益进行计提、分配。

如果无收益或者发生亏损的,不得对优先级计提收益或者进行分配。

所以,优先级委托人可能无法根据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基准收益(或其他类似表述)获得固定的收益。

问题三:劣后级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是否可以追加增强资金?回答:过往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由劣后级委托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增强资金,增强资金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杠杆率,并且有利于避免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止损、平仓的情况。

此次基金业协会未禁止提供增强资金,但是追加增强资金可能变相实现对于优先级委托人的保本保收益,所以明确规定不得约定单方面提供追加增强基金等保证优先级委托人利益的条款。

资管新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定的最新修订。


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分类监管:资产管理产品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低风险、中高风险和
高风险三类。

不同类别产品受到不同的监管要求,并严禁产品之间进行资金池融通。

2. 投资范围限制: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新规设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
限制。

不得参与房地产、红色旅游等限制行业的投资,并严格限制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
股票并购基金等高风险投资。

3. 资金募集与运作限制:新规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限制,包括募集资金来源合规性、募集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限制了投资者类型和投资者准入门
槛。

4. 信息披露要求:新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对产品信息、运作信息、
投资者权益等进行全面披露,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和风险警示。

加大了对不真实、不准确披
露的追责力度。

5. 基金经理和机构要求:新规对基金经理和机构进行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资质要求、业绩考核要求、机构设置和风险管理要求等。

6. 监管力度加强:新规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处罚力度,为行业提供了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

资管新规的修订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提升市场风险防控能力,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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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研报摘要: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当前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进行说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行两会同时发文,针对资管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出台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

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行理财新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解读】特别提出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专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来执行。

目前主要的适用法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再参照执行。

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补充文件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

对于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MPA考核时,会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银行可以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来实现非标债权回表。

“银行理财新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是指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资管产品分类【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行理财新规”: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解读】明确资管产品分类,按投资性质不同,以80%作为比例判断,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同时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降至1万元。

三、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银行理财新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解读】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与“资管新规”中要求保持一致。

不过“证监会资管新规”对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再做了比较细致的罗列,如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QFII、RQFII等等。

而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收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同时,“证监会资管新规”对非标资产特别规定,资管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当然,这里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的,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需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认购起点是100万,且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这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中的合格投资者认定与资管新规中不一致,但按照统一监管趋势,相信等将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时,会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对此条款做相应调整。

四、资管产品可投资范围【原文】“资管新规”: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银行理财新规”:《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期限匹配。

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

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是认定标准。

“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证监会资管新规”: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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