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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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水平,加强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细化日常管理考核,调动相关责任人对逾期贷款催收及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逾期贷款(以下简称逾期贷款)是指贷款形态为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可疑类个人贷款。

其中,关注1为违约月数1的贷款;关注2为违约月数2的贷款;关注3为违约月数为3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是指经办行从事个人贷款营销及管理的相关人员,按职务分类有支行行长、支行主管行长、营销部主任、个贷客户经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是指对相关责任人催收逾期贷款及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效果进行定量评价并与责任人绩效收入挂钩。

第五条逾期贷款管理考核数据信息来源于新一代个人贷款管理与客户服务系统和分行“个人客户贷款日常管理考核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分行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一)个人信贷业务部负责全行逾期贷款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考核系统优化升级提出业务需求,按月以《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通知单》的形式将逾期贷款责任人绩效收入扣发与返还清单报送分行人力资源部,同时下发至二级分行人力资源部及个人信贷业务部。

(二)信息科技部负责考核系统的开发、升级、日常运行维护,所需数据导入等。

第七条二级分行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一)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负责本行逾期贷款管理考核工作的督导与落实。

依据本办法加强逾期贷款管理,通过考核实现对逾期贷款催收压降,负责审核催收责任人名单。

(二)二级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分行《个人客户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考核通知单》落实对经办行逾期贷款催收责任人绩效收入的扣发与返还工作。

第八条个人贷款经办行负责逐笔确定逾期贷款的催收责任人及其责任分摊比例。

责任人认定的基本原则为谁分管谁负责,且原则上要求认定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在岗且所在岗位与个人贷款营销、管理工作有关。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银监办【2013】255号

银监办【2013】255号

精心整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工作,落实风险责任,促进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外侵犯以上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是指对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还应及其他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线索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处理:(四)(五)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和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

***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

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

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一)亲属回避。

与被听证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听证问责结果的委员,不得参与听证。

(二)关系人回避。

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可能负有责任的关系人不得参与听证。

第十条被听证人员,是指被听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贷、风险、内审业务分管负责人及上述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风险监管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逾期管理办法

逾期管理办法

逾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业务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防范逾期坏账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逾期分类标准:正常类: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在2次(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关注类: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3次;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情况。

次级类: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4-5次;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可疑类: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达6次(含)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损失类: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四条逾期的正常管理4.1客户的还款催收工作可采取电话、短信、邮件以及邮寄《逾期催收通知单》的信函方式,告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4.2公司负责通知还款部门应于客户还息日至少提前3天通过短信、电话及邮件的方式通知客户进行还款,并应于客户还本金日至少提前7天通过短信、电话及邮件的方式通知客户进行还款。

4.3客户还款通知内容应包含还款计划、本期应还款金额、还款日期及违约后果提示。

4.4客户还款当日应再次通知客户确认还款行为第五条正常类逾期管理5.1对于有留置保证金的客户,出现偶然性逾期,应及时采用保证金暂行垫付还款,还款后及时通知客户并要求其补缴应还本息。

5.2对于有担保机构的客户,应立即通知担保机构,要求担保机构先行代偿本期应还本息。

5.3对于无担保机构及无保证金形式的其他类型客户,优先考虑我司利用风险保障基金先行代偿应还本息,并及时通知客户告知情形,明确要求逾期时间加计罚息责任。

贷款逾期违约管理

贷款逾期违约管理

贷款逾期违约管理贷款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和企业的一项重要金融服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贷款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致贷款逾期。

逾期不仅会对借款人本人造成经济和信用损失,也会对金融机构及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贷款逾期违约情况,金融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逾期违约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逾期违约管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自身违法风险。

2. 个案综合评定原则每个贷款逾期违约案件都是独立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意愿和信用状况,综合评估每个案件的处理方式,以达到合理、公正、公平的结果。

3.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逾期违约管理时,应该将风险控制置于首要位置。

通过及时有效的管理措施,降低违约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共同利益。

二、贷款逾期违约管理措施1. 定期催收与提醒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后,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定期进行电话、短信或邮件催收提醒,告知借款人逾期的情况、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还款方式。

2.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金融机构有权收取借款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逾期利息是借款人超过约定还款期限后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则是对借款人逾期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

3. 协商还款与延期还款金融机构可以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制定新的还款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延期还款。

这样既可满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能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

4. 资产处置与诉讼追偿如果借款人逾期情况严重,并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金融机构有权采取诉讼追偿等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处置借款人的质押物、保证物,以及依法追偿欠款。

三、优化1. 加强风险评估在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借款人的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降低逾期违约的风险。

通过更加严谨的审查程序,减少贷款风险。

2. 完善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贷款逾期违约管理的责任与流程。

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XX银行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控制新增逾期贷款,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

第三条对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已出现逾期,但未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总行将予以问责,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对于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按照《XX银行不良贷款经济责任考核办法》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逾期贷款问责的最终认定,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考核相关制度和政策,监督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负责对全行逾期贷款进行最终责任认定和追究;(三)受理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申诉;(四)对全行逾期贷款问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五)其他。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负责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加强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营销团队按照《关于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处理流程的通知》落实管理,风险合规部指定专人跟进、指导和处理。

(二)负责经济责任考核日常管理工作;(三)汇总、审核、审批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情况,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四)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结果;(五)建立逾期贷款经济责任台帐,保管逾期贷款经济责任档案;(六)其他。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济责任考核结果的执行,根据风险合规部填制的《XX银行逾期贷款经济处罚表》,在责任人的月度绩效工资中扣除处罚金。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控制、化解贷款风险,实现信贷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2009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

包括:1、逾期贷款和欠息;2、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3、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等;4、虽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等。

责任追究的对象1、支行行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员、审贷小组成员(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2、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指信贷管理部门经理);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核人员;4、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5、总部审贷委成员;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

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

问责处罚类型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

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等。

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

第五条处罚标准(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

自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1‰、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5%扣发工资。

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

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

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1)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

不良贷款率达到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贷款率达到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原职务。

(2)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经6个月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经12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500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50%兑现;不良贷款下降至500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经18个月清收不能降至500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发绩效工资;经24个月不能下降到500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500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50%以上,减轻一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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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控制新增逾期贷款,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

第三条对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已出现逾期,但未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总行将予以问责,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对于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按照《XX 银行不良贷款经济责任考核办法》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逾期贷款问责的最终认定,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考核相关制度和政策,监督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全行逾期贷款进行最终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受理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申诉;
(四)对全行逾期贷款问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五)其他。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负责逾
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加强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营销团队按照《关于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处理流程的通知》落实管理,风险合规部指定专人跟进、指导和处理。

(二)负责经济责任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三)汇总、审核、审批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情况,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四)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结果;
(五)建立逾期贷款经济责任台帐,保管逾期贷款经济责任档案;
(六)其他。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济责任考核结果的执行,根据风险合规部填制的《XX银行逾期贷款经济处罚表》,在责任人的月度绩效工资中扣除处罚金。

第七条审计部负责对逾期贷款问责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责任处理
第八条对逾期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罚。

主要指罚款、扣减贷款奖等绩效薪酬。

(三)其他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取消上岗资格、待岗清收、限期调离(本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对逾期贷款的责任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处理方式。

对重大违规和严重不尽职的行为原则上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处,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他责任行为应进
行经济处罚。

对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按本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构成涉嫌犯罪的逾期贷款责任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逾期贷款处罚标准为(见下表):
(一)贷款利息虽然逾期,但逾期利息在每月23日前扣减的,扣罚金额减半。

(二)贷款本金或者本息逾期的,按照逾期贷款余额对应的扣罚金额进行扣罚,但在月末前实现全额清收,不进行续贷的贷款免除扣罚。

(三)贷款逾期出现跨月情况,按照扣罚金额乘以系数2进行扣罚,贷款逾期超过30天的,按照扣罚金额乘以系数3进行扣罚。

贷款逾期超过60天的,按照扣罚金额乘以系数4进行扣罚。

(四)相关责任人员逾期贷款责任比按照《XX银行信贷风险责任比》执行。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可免责: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逾期。

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逾期可以免责。

(二)对于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贷款分析与评价、决策与实施、贷后管理和问题贷款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贷款工作人员,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信贷工作人员(含信贷调查人员、信贷审查人员、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贷款出现逾期时,可免除相关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贷前调查不充分,不真实造成的贷款逾期,由贷前调查相关责任人负全部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规责任严重、责任行为对逾期贷款形成关键性影响的,可提高处罚标准。

逾期贷款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处罚:
(一)故意隐瞒逾期贷款原因逃避问责的;
(二)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同一性质和种类的责任行为问责后仍继续发生的:
(四)教唆、指使他人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
(五)出现道德风险的;
(六)阻挠、抗拒逾期贷款问责工作的;
(七)对实施逾期贷款责任调查、认定、处罚等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处置流程
第十五条逾期贷款责任认定实行“按月认定,实时调整”的方式。

按月认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后的次月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实时调整,是指“按月认定”后,如果发现新线索、新问题,对相关人员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逾期贷款责任认定程序按照“风险合规部认定、审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总行综合管理部执行,财务管理部门(岗)扣罚,审计部监督检查”的程序对贷款业务全过程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逾期贷款,由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请,所在机构同意,逐级报至总行有权人审批;未获得批准的,不得予以减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本试行办法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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