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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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问责工作制度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单位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问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分清责任,公正问责。

第三条单位问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问责工作对象包括全体工作人员,问责内容包括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群众利益等。

第五条单位问责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工作制度,明确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将问责工作制度纳入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问责工作进行总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问责工作。

二、问责主体和职责第九条单位问责工作主体包括单位领导、职能科室、监察机构等。

第十条单位领导对单位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职能科室负责对本科室的工作进行问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监察机构负责对单位问责工作进行监督,对问责不力或者滥用问责权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问责程序分为启动、调查、决定、执行、反馈等五个阶段。

第十四条启动阶段:对涉嫌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初步核实,认为需要问责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调查阶段: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六条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分清责任,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执行阶段:对问责决定进行执行,对被问责对象进行教育、调整、处理等。

第十八条反馈阶段: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跟踪教育和管理。

四、问责方式第十九条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级、撤职等。

第二十条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执行。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第三条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拒不接受、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的;
(二)由于决策不当、思(三)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消极应付、不解决问题或解决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展的(受不可抗力因 素影响的除外);
(九)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导致公共财产损失、群众利益损害等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 (H^一)其他应予问责的情形。 有以上情形,应予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问责方式。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约谈; (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 (五)诫勉、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五条问责的实施。对县管干部,由镇党委报县委处理;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督促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总责,确保政令畅通,做到正确履职、廉 洁履职、高效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 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有损镇党委政府形象的,按照本制度予以问责。
其他干部依据本制度由镇纪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问责结果的运用。问责结果综合运用于干部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等。
第七条机关、站所及村(社区)编外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推介上岗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专项责任追究办法 的,从其规定。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问责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指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问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操作,建立和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并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问责第五条问责范围对区队长及以上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预警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工作问责(一)向责任人员发出预警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规定、措施规程等落实不及时,不迅速,延误工作未造成损失的;2、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弄虚作假,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造成事故的;3、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利的;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二)向责任人员提起问责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文件、措施规程等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2、不认真覆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4、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拖不办,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5、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6、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7、根据群众、媒体舆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8、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或由调度安全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移交办公室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问责方案包括问责组人员构成,问责内容,所对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关标准,专家建议,问责结果。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追责问责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不受地域、部门、岗位限制。

第三条追责问责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追责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设立追责问责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追责问责工作。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举报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问责情形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公司章程、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形象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一)主动认错、悔错,积极挽回损失的;(二)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屡次违反公司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故意隐瞒事实,逃避追责的;(三)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程序第十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核实、调查核实、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收集相关线索和材料,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对初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问责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问责执行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问责结果反馈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公司领导和被问责人。

工作岗位问责制

工作岗位问责制

工作岗位问责制工作岗位问责制是指在企业或组织内,每个员工都有一份明确的工作职责,并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

问责制是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职业生涯都有重要的影响。

一、问责制的意义问责制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或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每个员工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对于自己的工作任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达不到要求,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样就可以促使员工更加积极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建立问责制的原则1. 领导者需先行示范。

企业或组织的领导者首先要具备良好的问责制观念,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自己完成工作任务,为员工树立榜样。

2. 职责要明确、明确具体。

每个员工都应明确地知道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明确而具体,不粗略,避免模糊不清的工作职责,导致工作责任不落实。

3. 问责要及时、有效。

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对员工进行工作评价和问责处理,避免工作遗漏或者由于时间过长而导致问责失效。

4. 问责制要公正、合理。

问责制应该是公正合理的,根据工作情况进行问责,而非人身攻击或者任意打击。

5. 激励和惩罚要相对,激励更为重要。

问责制不仅是惩罚制度,还应该体现激励制度。

员工在工作中所展现的优秀行为、才能和贡献要得到适当的激励,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创新和进步。

三、问责制在不同企业中的应用1. 金融行业:问责制在金融行业尤其重要,金融机构对于风险控制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对于员工的工作质量和能力有严格的考核标准,一旦发现员工的工作不符合要求,将会受到严厉的问责。

2. 制造业:制造业是非常注重效率和质量的行业,对于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细节非常关注。

问责制在制造业中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企业生产和增长提供有效的支持。

3. 服务行业:服务行业需要高效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服务质量,对于员工的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有着非常高的要求。

问责制在服务行业中能够提高员工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企业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提供有效的保障。

部门履职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部门履职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部门履职问责制度内容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保证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问责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问责。

第二条问责原则1. 权责对等原则: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实事求是原则:问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 公平公正原则:问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问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问责既要严肃处理,又要注重教育,促使被问责人认识错误、改进工作。

第三条问责范围1. 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2.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

3.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4. 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5.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 违反公司其他相关问责规定的。

第四条问责方式1. 诫勉谈话:对被问责人进行告诫,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

2. 调整工作岗位:对被问责人进行岗位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其工作能力。

3. 通报批评:在公司内部对被问责人进行通报批评,以示警示。

4. 停职检查:对被问责人进行停职检查,期间暂停其职务及相关待遇。

5. 引咎辞职:被问责人应主动提出辞职,以承担相应责任。

6. 其他问责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其他合适的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程序1. 问责启动:由公司管理层、部门负责人或员工对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启动问责程序。

2. 调查核实:对被问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为问责提供依据。

3.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出问责决定。

4. 问责实施:对被问责人实施问责,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方式。

工作问责制度

工作问责制度

欢迎共阅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按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三条?问责的情形范围:(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

主要表现为: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

主要表现为: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为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1、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履行责任。

2、实事求是的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和冤假错案。

3、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被问责人必须公平对待,实行同工同责,避免歧视和不公平现象。

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问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进工作,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激励公司人员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同时对公司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避免滥用权力和不作为。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调查、正式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1、初步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正式调查。

2、正式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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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作问责制度照“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三条问责的情形范围:(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1、工作按部就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加事先分析,不作深入研究,导致工作落实不好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2、对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把握不准,导致决策不当、处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3、业务不求上进,擅作决定乱作为,导致工作落实不好,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

主要表现为:1、对公司作出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不重视,有责不担,有令不为,敷衍应付,以致政令不畅或者推进不力、落实不好的;2、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该完成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该汇报的事项不及时汇报,该按公司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而拖延不办的;3、工作拖拉或推诿扯皮,只找客观原因或他人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好、逾期不办、引发矛盾纠纷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

主要表现为:1、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导致管理不严、管理混乱、引发公司内部不良反映、外部不良影响的;2、法制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3、劳动纪律意识不强,屡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管理规定的;4、强调个人个性和意志,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5、对待客户、员工、同事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有理不办,或者语气粗暴,言语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6、严重失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未予重视,组织,工作措施不扎实,或组织领导不得力、以致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7、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8、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应急事件、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9、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

主要表现为: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2、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置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4、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5、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四条问责的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乐于做好人,(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本办法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

同一年度内,同一科室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5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

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

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效能监察指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杭州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经查属实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四章问责实施第十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依据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问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问责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

(一)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2.明查暗访发现的;3.上级部门交办的;4.新闻媒体曝光的;5.检查考核中发现的;6.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7.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8.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二)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

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问责理由。

(三)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结束后,问责执行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市纪委。

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

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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