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最终版

合集下载

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一、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逐级上报至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发展,减小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二、事故调查制度1.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组应深入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应加重处罚。

四、整改措施落实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2.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整改方案的论证和审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事故信息公开制度1. 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于重大事故,应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处理进展和结果。

六、事故警示教育制度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题教育活动,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责任倒查制度1.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八、事故处理督查制度1.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督查机制,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项督查小组进行督查,确保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效果。

九、事故善后处理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做好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工作,积极进行善后处理。

2. 对于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应进行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同时也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六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六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级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或事故隐患排查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在职务范围内未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第四条本问责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负责;(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五)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六)及时报告、处理和调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危险事件,做好善后工作;(七)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行惩罚。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追究具体责任原则:事故责任追究要追究到具体人员,并追究到实际工作岗位上的责任;(三)追究综合责任原则:追究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于其他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也要进行相应的问责;(四)公正透明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要公开、公正、透明,依法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如下:(一)主要负责人:指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安全生产责任最高的层级。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实施问责制度,可以促使责任人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问责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程序:明确追究安全责任的程序和环节,如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确定责任人、组织调查等程序。

2.责任人范围: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范围,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以及法律责任人等。

3.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划分责任人的责任轻重,可以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等。

4.问责方式:对责任人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如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5.问责结果公示:将问责结果向企业内部和社会公开,倒逼责任人承担责任,形成舆论监督。

6.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未发生责任事故或责任事故仅造成轻微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7.法律法规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界限,为问责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安全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一、对事故单位的问责措施:1. 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2. 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____%。

3. 对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实施行政撤职处分;对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 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仅发放生活费。

二、针对井下生产责任事故的特别规定:(一)若井下发生____亡____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则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将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死亡____人生产责任事故,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黄牌警告。

2. 若两起事故类型相同、性质相近,则对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实施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地面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制度:(一)地面单位若发生一起重伤____人的生产责任事故,将采取以下措施:1. 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____%,并给予黄牌警告。

2. 对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实施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公司主要领导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 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仅发放生活费。

(二)若地面单位发生____亡____人的生产责任事故,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____%。

2. 对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实施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 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仅发放生活费。

(三)若地面单位发生____亡____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则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问责与约谈规定:1.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还需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权责一致;(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三)预防为主,惩教结合;(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建设等活动中,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六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故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二)事故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三)事故发生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四)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问责主体及责任第八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主体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四)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问责方式及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改正;(三)行政处分;(四)经济处罚;(五)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问责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确定事故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提出问责建议;(三)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四)问责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1、新安全生产法在事故问责方面有哪些特点《安全生产法》在事故问责方面的特点: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zd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专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用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保证安全生产,要做到哪三严要以结果为导向,采取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确保安全生产。

他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copy一把手”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责任具体到各个环节、岗位和员工;镇街要切实发挥安全网格员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作用;所有执法部门要立即展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按照“四个一律”进一步严格执法处罚;常态化督导组要强化安全督查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组织知专家“会诊把脉”,确保隐患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严肃事故查处和道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一律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服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

二、责任体系第四条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内容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七)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一)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五)参与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责任:(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岗位工作人员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胜利石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编制:审核:批准:胜利石油化工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

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

),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书记、经理、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副经理、度进行责任追究。

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

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

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元罚款。

500—300.4、较大(含)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400—8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

2、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酒后驾驶公用车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驾驶员非法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对该驾驶员处以500—800元罚款。

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5、分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工、内聘工、劳务工、临时用工等)驾驶非公用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发生未遂事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区分责任情况,职工,班组长、安全员、.情节特别严重且影响巨大的,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2000元罚款。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并对事件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处以5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予以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撤职处分,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不力的;(1)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施工用电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线路过路无保护措施的。

(3)用电设备不接地或接地不正确,无安全警示牌,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4)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不符合要求、没有防护帽和防震圈的。

(5)在已投产的危险区域吸烟,酒后上岗的。

(6)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氧气、乙炔、油料等混放及拉运的。

(7)施工现场无项目经理或安检员,无管理人员的。

(8)施工设备负责人须保证设备及配件安全有效,违章操作的。

(9)项目部生活区用电不规范,私搭乱接用电设备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3、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包括外雇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拉运、储存岗位人员等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工业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出海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4.大型吊装等直接作业环节不按规定制定措施、办理手续、管理人员不到位的;5、将设备、房屋、场地等分公司所属资源擅自出租(借)给他人,因责任不清、管理不善,发生事故的。

第十三条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被管理局通报或在公司HSE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章行为,给分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分包商、劳务用工发生事故的,按本制度对分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和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1、分包商发生轻微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分别处以100—300元罚款。

2、分包商发生一般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400—1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施工队伍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4、分包商发生工业较大(含)以上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电话快报至分公司安全办公室、安全总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态和影响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对分公司内部借聘人员发生事故的,自借聘之日起,依据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分公司HSE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有关条文解释如下:一、关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的解释1、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所属四级单位中队长、主党支部书记;二、关于“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雇佣、谁负责”的解释1、“谁主管、谁负责”(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月)8年2008(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各级领导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谁雇佣、谁负责”:指各单位对雇佣的分包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三、关于事故等级划分的解释1、工业事故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胜油局。

文件)的规定,分为轻微以下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轻微以下事故:发生1人轻伤,或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的事故。

(2)轻微事故:发生1人重伤,或2人(含)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交通事故根据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分为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一般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下重伤交通事故,或者轻伤3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含)以上5人以万元的。

10-30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特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关于“未遂事件”的解释1、一次涉险3人以上的事件;2、一次造成2人以上被困事件;3、一次住院观察治疗5人以上的事件;4、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事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