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协议出让及工业用地供地注意事项及流程
工业用地供地流程

工业用地供地流程首先是政策制定阶段。
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明确工业用地供应的方式、数量以及优惠政策等,为后续的工业用地供地工作奠定基础。
接着是规划编制阶段。
根据政策要求,城市规划部门进行用地规划编制,确定工业用地供应的区域和数量。
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考虑工业园区的综合配套设施、交通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确保工业用地供应符合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个阶段是土地出让阶段。
在规划编制完成后,土地市场部门组织开展用地出让工作。
一般地,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土地供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的对象和价格,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出让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多种选择,例如竞争性出让、协议出让等。
第四个阶段是用地手续办理阶段。
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这包括申请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等。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土地出让合同、企业资质证明、用地规划图等。
办理用地手续的时效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
最后是工业项目建设阶段。
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后,企业可以开始进行工业项目的建设。
这包括项目设计、环境评估、建设招标等环节。
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进行施工,并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
最终,完成工业项目建设后,企业可以投入生产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政府部门对于工业用地供地流程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差异和细节要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工业用地供地流程。
土地出让办理经过流程

土地出让办理经过流程土地出让是指政府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市场主体或个人,用于开展经济或社会发展活动的一种行为。
土地出让办理经过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出让公告、报名登记和竞买出让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土地出让办理的经过流程。
一、土地出让前期准备(200字左右)1.确定出让用途和层次:政府根据土地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等相关事项。
2.确定出让范围和条件:政府确定出让土地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如面积、用地性质、出让方式、起始价等。
3.土地评估: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该土地的市场价值和起始价。
4.拍卖合同准备:与拍卖主体、评估机构等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二、出让公告(200字左右)1.公告发布: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出让的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范围、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相关信息。
2.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土地的有关信息,供潜在竞买人参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落实。
3.实地勘查:潜在竞买人可以按规定对出让土地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土地情况,为报名和参与竞价做准备。
三、报名登记(200字左右)1.报名登记:潜在竞买人根据公告的要求和规定,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登记,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
3.竞买保证金缴付:竞买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付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参与竞价的保障措施。
4.报名结果公示:政府将经过资格审核的竞买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个工作日。
四、竞买出让(200字左右)1.竞价方式:出让土地一般采用拍卖和挂牌竞价两种方式。
竞买人根据政府制定的竞价规则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政府对竞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确定最高竞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付款手续:竞得者需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4.领取土地证书:竞得者完成付款手续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以出让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供开发商和投资者开展各类建设项目。
这种土地出让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准备工作在进行协议出让之前,政府部门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明确土地出让的目的和方式,例如是否需要进行招投标,是否需要进行竞争性出让等。
其次,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明确土地出让的条件和标准。
2. 出让公告发布在确定了土地出让的方式和条件后,政府部门会发布出让公告,向潜在投资者公示土地出让的信息和条件。
这通常包括土地面积、用途、出让价格、投资项目的要求等。
公告的发布可以通过报纸、互联网、公告栏等方式进行。
3. 报名和资格审核潜在投资者在公告发布后可以向政府部门报名参与土地出让。
政府部门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如具有合法资质、有足够的财力和技术实力等。
4. 竞争性谈判或招标在通过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竞争性谈判或招标过程。
政府部门会组织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洽谈,并最终确定中标者或合作方。
5. 签订协议确定中标者后,政府部门与投资者进行协商,制定出让协议。
协议内容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用途限制、开发期限、项目建设要求等。
双方在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的协议文件。
6. 缴纳出让金签订协议后,投资者需要按照约定的出让价格,向政府部门缴纳出让金。
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一般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7. 项目实施在缴纳出让金后,投资者可以正式启动项目的实施。
根据协议的约定,投资者需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并根据规定的用途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8. 审核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政府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核验收。
这包括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总的来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流程涵盖了准备工作、公告发布、报名审核、竞争性谈判或招标、协议签订、出让金缴纳、项目实施和审核验收等多个环节。
土地划拨与出让的区别

土地出让与划拨的区别一、费用不同。
出让地要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地不用交。
二、权利不同。
出让地可以由出让人自主转让、抵押等。
划拨地处置需要划拨机关批准,转让时还需要。
补交土地出让金三、适用范围不同。
划拨地一般都限制用于和国家利益有关的项目,如国防、公路、机关办公等(有具体明细),出让地则没有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指出了,【定义】: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
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
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篇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xx-11-06国土资发〔20xx〕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
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建设用地出让及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出让及注意事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
建设用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由国有转让给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就建设用地出让的一般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论述。
一、建设用地出让的一般流程1. 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出让的第一步是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出让方式确定根据项目性质和市场情况,政府部门会确定合适的出让方式,例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议出让等。
3. 出让条件公告政府部门会向社会公布相关出让条件,包括土地性质、面积、价格等信息,并公开招标或邀请竞争性谈判的参与者投标。
4. 投标申请有意向参与建设用地出让的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交投标申请,包括申请书、资质证明、投标保证金等材料。
5. 评审与决定政府部门将对投标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方的资质和综合实力,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6.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用途、价格等事项。
7. 付款与办理手续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二、建设用地出让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与合规性在进行建设用地出让时,政府部门应确保出让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竞标方,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2. 用途限制与规划要求政府在出让建设用地时,会明确土地的用途限制和规划要求,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3. 出让条件与标准政府在确定出让条件与标准时应明确,包括土地面积、土地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确保信息透明、公开。
4. 投标申请的资格要求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投标时需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如注册资本、开发经验、资质证明等,确保参与者的综合实力。
5. 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政府应评估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确保中标单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xx〕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xx〕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xx〕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国土规〔2014〕 3号关于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1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供应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土地供应操作规定(一)禁止区域内办理工业用地供应规定150号文规定不得供应工业用地的区域内,涉及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除外)出让、转让按以下规则办理:1、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包括公开出让、“以大带小”协议出让及土地置换协议出让不予办理;2、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予办理;3、企业改制、房产交易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4、已出让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
(二)供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要求各区、开发园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以下简称紫金特区)在工业、科技研发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时须提供“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并作为土地挂牌文件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产业类型、总投资额、地均税收、企业用工等要求,以及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和违约责任,且不得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履约保证金数额可由开发园区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
(三)科技研发用地变更受让方及分割转让条件科技研发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并申请办理变更受让人的,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挂牌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或经所在园区管理单位审核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
科技研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所建房屋允许分割转让的,除受让人为开发园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的以外,必须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存量房产进行转让,不得按照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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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协议出让及工业用地供地
注意事项及流程
所有供地最重要的前提: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且权属无争议。
即新征土地已取得征地批文,且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原国有土地要求完成收储,且相关权属已完成注销登记。
一、现将三种供地方式的注意事项作以下提示:
(一)划拨供地
1、用地符合划拨目录;
2、拟划拨项目需先由发改部门完成立项;
3、项目用地,其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和监管;
4、公益设施项目用地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含国有平台公司)。
(二)协议出让
1、划拨补办出让:独立宗地需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法院裁定除外),以双评估补差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
分摊宗地不受城规影响,按现行基准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2、土地改变用途:以符合城市规划为前提,企业自主提出申请,以双评估补差方式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工业用地需按文件规定,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3、整合:由规划部门确定不能独立开发的地块(含地下空间),面积不超过3000—5000平方米;原则上不得“以小整大”,不得多次整合;地价款以评估价款作为定价依据补缴。
4、改变设计条件:招拍挂土地原则上不能改变设计条件。
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以规划部门重新出具的设计条件为准,按双评估差方式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工业用地不收取增容费)。
(三)工业用地(含物流仓储用地)
1、由各园区负责工业用地项目的管理。
2、工业用地的地价原则上不应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不得低于我区工业用地的最低保护价格16万元/亩。
3、工业用地需提交经信准入证明和环评备案证明。
二、供地流程
1、核实土地权属:取得规划局盖章的红拨后完成地籍调查;
2、抽签评估地价;
3、前期资料准备(详见清单),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完成宗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4、供地会审:资料组件齐备交我局后,负责组织完成供地方案会审。
5、上报土委会议定。
6、土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下发正式的供地批文,国土局完善供地手续。
即工业用地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划拨用地签订划拨决定书;协议出让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