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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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第____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____)、《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____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第三条问责的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

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____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____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四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四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____)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___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____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____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____生产的;(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十二)越层越界开采;(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单位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员工和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特制定本问责制度范本,以实现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和管理层。

三、追究责任的原则1. 安全责任明确原则:各职责部门和管理层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责任追溯原则: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从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开始,继而向上追溯,直到找到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3. 安全责任依据法律原则:安全责任追究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责任的范围和级别1. 直接责任人:指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现场工作人员、操作人员等。

2. 直接领导责任人:指直接管理或指导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

3. 高级主管责任人:指对发生事故地点的安全负有监督或检查责任,但不是直接上级领导的负责人。

4. 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指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各级主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等。

五、责任追究的流程1. 事故发生处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

2. 事故现场的直接责任人应立即停止危险行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安全,并配合事故处理人员的工作。

3. 安全责任追究小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依照责任追究原则,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对高级主管责任人和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应进行督促整改和约谈。

4. 直接责任人有权提供辩解和抗辩的机会,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的问责决定。

5.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和问责措施应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记录在案。

6. 被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由独立机构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问责措施1. 对直接责任人:a) 批评教育:对不慎违反安全规定但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公司名称]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2)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安全生产,促进公司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制定本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二条问责范围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问责原则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负责的岗位、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2.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纪委、工会、员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机构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问责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问责内容1. 安全责任追究在下列情况下,将对责任人进行问责:(1)未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2)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造成安全风险;(3)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5)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 纪律处分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的严重程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1)通报批评;(2)记过;(3)记大过;(4)降职或解聘;(5)其他纪律处分。

第五条问责机制1. 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明确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2. 安全事故调查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成立调查组,采取调查、论证等方式,依法依规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公司纪委、工会、员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问责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问责程序1. 问责决策:由责任主体所在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违规行为严重程度进行问责决策。

2. 问责通知:责任主体所在部门将问责决策书面通知被问责人,明确问责理由、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等信息。

3. 纪律审理:对纪律处分进行审理,确保处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 复核、抗诉:被问责人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复核、抗诉申请。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权责一致;(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三)预防为主,惩教结合;(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建设等活动中,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六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故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二)事故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三)事故发生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四)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问责主体及责任第八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主体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四)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问责方式及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改正;(三)行政处分;(四)经济处罚;(五)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问责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确定事故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提出问责建议;(三)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四)问责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服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

二、责任体系第四条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内容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七)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一)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五)参与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责任:(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岗位工作人员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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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石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编制:审核:批准:胜利石油化工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

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

),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

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

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4、较大(含)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400—8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

2、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酒后驾驶公用车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驾驶员非法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对该驾驶员处以500—800元罚款。

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5、分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工、内聘工、劳务工、临时用工等)驾驶非公用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发生未遂事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且影响巨大的,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2000元罚款。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并对事件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处以5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予以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撤职处分,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不力的;(1)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施工用电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线路过路无保护措施的。

(3)用电设备不接地或接地不正确,无安全警示牌,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4)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不符合要求、没有防护帽和防震圈的。

(5)在已投产的危险区域吸烟,酒后上岗的。

(6)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氧气、乙炔、油料等混放及拉运的。

(7)施工现场无项目经理或安检员,无管理人员的。

(8)施工设备负责人须保证设备及配件安全有效,违章操作的。

(9)项目部生活区用电不规范,私搭乱接用电设备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3、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包括外雇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拉运、储存岗位人员等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4、工业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出海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等直接作业环节不按规定制定措施、办理手续、管理人员不到位的;5、将设备、房屋、场地等分公司所属资源擅自出租(借)给他人,因责任不清、管理不善,发生事故的。

第十三条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被管理局通报或在公司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章行为,给分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分包商、劳务用工发生事故的,按本制度对分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和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1、分包商发生轻微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分别处以100—300元罚款。

2、分包商发生一般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400—1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施工队伍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4、分包商发生工业较大(含)以上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电话快报至分公司安全办公室、安全总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态和影响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对分公司内部借聘人员发生事故的,自借聘之日起,依据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分公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有关条文解释如下:一、关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的解释1、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所属四级单位中队长、主党支部书记;二、关于“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雇佣、谁负责”的解释1、“谁主管、谁负责”(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指各级领导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谁雇佣、谁负责”:指各单位对雇佣的分包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三、关于事故等级划分的解释1、工业事故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胜油局。

文件)的规定,分为轻微以下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轻微以下事故:发生1人轻伤,或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的事故。

(2)轻微事故:发生1人重伤,或2人(含)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交通事故根据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分为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一般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下重伤交通事故,或者轻伤3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含)以上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的。

(3)特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关于“未遂事件”的解释1、一次涉险3人以上的事件;2、一次造成2人以上被困事件;3、一次住院观察治疗5人以上的事件;4、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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