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当性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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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之正当性

浅析法之正当性
说 良法就 是 正义 之法 。0
符 合 并体 现正 义 : 实施 可 以说 是法 对利 益 的第二 次分 配 , 也 法 它 从正 义的重 要意 义角 度来 说 , 义问题 是隐 藏在法 学骨 髓里 正 的无 法 消解 的文 化基 因 。没 有 正义 就没 有法 律 。在 没有 法律 的
本 文讨 论 的法的正 当性 , 具有 正义 、 程序 公正 等等 属性 , 正是 法律 思想 史 可 以看 到 , 这种 态度 在 古希 腊就 已产 生 , 适应 了 当 是 现 今我 国所要 构建 的 中 国法治 之法 的价值 要 求 。正 如有 的 学者 时 经济 、政 治和 文化 诸 因 素的 共 同作用 而 产生 的一 种态 度 。 因 所 说 : 从价值 层 面上 说 , “ 良法 的价值 体 系应 该是 以正义 为轴 心 、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正 当性之 含义
此 , 某种 程度 上 可 以说 , 方 自古 希腊起 就 在文 明 中奠 定 了一 从 西
是那 些否 定法与 正义有 关联 的 思想家 们 , 仍要 重视研 究这 一 问 也 题 , 不 能漠 视和 回避 之 。 而 0
以秩 序为 外化 、 以平 等为基 础 、 以利益 为 归属 的 良法 价值 体系 。0 种重 视“ 与 正义 关联 ” “ ” 法 的 文化 基 因” 以至于 在西 方后 世 , 。 即使
丁语 为 J r pu e t . 词是 有 J s P o ie 合 成 , 者解 释 u i r d n a该 s i u 和 r vd r e 前
( ) 法合 理 性 角度 , 的正 当性在 一定 意 义上与 法的合 理 关于 神和 人 的事物 的 知识 ; 一 从 法 是关 于 正义和 非 正义 的科学 。 0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法理即法的一般原理,它阐述的乃是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理由,并以此指导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的理由又可分为两类:正当性理由和必然性理由。

正当性理由是来自目的层面的理由。

必然性理由来自手段层面的理由。

前者的方法是哲学的,后者的方法是科学的。

由于这两者的界分,从而产生了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之分。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便深深地打上了哲学的烙印。

在承袭希腊文化的罗马法学中,哲学便是法学的根源。

西塞罗认为,法学是从哲学最深层的秘密中推演出来的,它要探究的是真正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植根于自然而永恒不变的正义。

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正义总是法律最根本的属性,正如塞尔苏斯所言: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因此,如何认识正义才是法学最根本的问题。

由此可见,西方早期法学家对法律实践之理由的论证不是科学的,而是哲学的,是对法律实践的正当性目的的论证。

在他们看来,法律的正当性目的不是人任意确定的,而是来自于万物之本原——自然,因此它是永恒的。

通过人的理性,就可以发现“法”这种永恒不变的特性。

理性确实有助于将法律实践之理由上升到普遍性层面。

在人们对法律进行主观价值判断的时候,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价值主张,而这种不同的价值主张如果都被认可的话,则是非理性的,是自相矛盾的。

理由要获得普遍认可,则需要达成统一,这种统一就需要理性出场。

理性就意味着和矛盾律不相违背,而矛盾律是哲学家们眼中的最为深层、最为基本的理性原则。

通过对立和统一的矛盾运动,对法律之理由的认识将上升到更普遍的高度,法律的正当性理由将在此获得更普遍的认同。

只有达成了这种认同,才能回答人们关于法律为什么有效的疑问。

然而,诞生于古希腊的科学精神的本质是求真。

真实的东西被认为是在流变的万物中始终不变的存在,靠人的感官无法认识,只有依靠人的理性才能认识感官经验背后的真实。

为了寻求这种真实,近代笛卡尔的理性主义认识论肯定了天赋观念的真理性、普遍性,然后通过演绎的方法得出可靠的结论。

法律的属性

法律的属性

法律的属性法律的属性是指法律本身具有的特征和性质,它们是构成法律本质的元素。

首先,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是适用于社会各个成员的普遍规范,它不分人种、民族、国籍、社会阶层和职业等,适用于每一个人。

无论是个人、集体还是国家,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

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

法律规定了人们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并明确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法律有权力强制实施,并通过司法机关来监督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因此,法律的强制性使其能够在社会中发挥作用。

法律还具有正当性。

法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人道、良心和道德的原则,从而得以被人们接受和尊重。

正当性是法律能够有效约束个体行为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服务人民、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

法律还具有相对稳定性。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需要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积累,并由专门的立法机关进行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稳定性使得人们可以依赖和倚靠法律规范,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改变法律的规定。

这种相对稳定性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可预测性提供了基础。

此外,法律具有具体性。

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标准和禁止性规定,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具体性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便评估和裁决争议。

法律还具有统一性。

法律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由各个法律条文和规则组成。

这些法律条文和规则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的统一性使得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解释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最后,法律具有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问题的出现。

法律需要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正和完善,以保持其有效性和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法律的属性包括普遍性、强制性、正当性、相对稳定性、具体性、统一性和适应性。

这些属性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促进公正和平等,构建和谐社会。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备一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备一

依法治国(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在治国方略上做出的重大抉择。

依法治国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1.必要前提是科学立法。

国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建经济、政治、社会各领域都有法可依。

面对新情况、新领域,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立法坚持更充分地反应广大人民的意志,使立法更加适合我国具体国情。

2.重要环节是严格执法。

a.合法行政:要求所有行政活动依法进行,法无明文不得增加公民的义务和负担。

(1)职责法定。

行政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都由法律明文规定。

(2)法律保留。

如果行政主体做出削减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来授权。

(3)坚持合法行政,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执法机关有权根据个案平衡采取特定的具体措施。

b.合理行政:权力形式的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理性。

(1)正当性: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目的。

(2)平衡性: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收益与损失、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

(3)情理性: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情理,符合客观规律。

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关系:(1)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法性指向可预测性,实现的是法治的确定性价值。

(2)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归宿,合理性指向可接受性,实现的是法治的正当性价值。

正确处理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实现形式法治与食指法治协调发展。

c.程序正当:要求执法人员公开执法,尽量听取公众意见;要求执法过程遵循严格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救济权。

d.诚实守信: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非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e.高效便民: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

f.权责统一:要求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3.公正司法是委会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a.要坚持司法公正:(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合法性。

法的本质论

法的本质论

法的本质论法律是社会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法的本质论:1.社会性法律是社会调整的一种形式,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

它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社会性意味着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促进社会发展。

2.规范性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要求。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法律的规范性旨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和公共利益。

3.强制性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强制性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4.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人们的行为具有义务感和责任感。

权利义务一致性是法律的核心,它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正当程序性法规定了社会事务的正当程序,保证了事情的合法性。

正当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办事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确保事情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正当程序性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6.可诉性法是可以被起诉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权利保护的一种方式。

可诉性意味着法律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的救济途径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7.法的可预测性法是可以被预测的社会规范,人们可以预先知道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的明文规定使得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知道违反法律所面临的后果。

这种可预测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指引,使得社会更加有序和稳定。

法律的运行包括哪四个环节

法律的运行包括哪四个环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一,法适用的目标:即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第二,法适用的步骤:三段论(小前提即查明案件事实、大前提即选择适用小前提的法 律依据、结论) 第三,内部证成(三段论)和外部证成(证明内部证成适用的三段论的正确性):外部证成 中必然包含内部证成
法律推理
第一,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人在根据一定的事实前提推理出一定的法律结论所必须 要适用的推理规则
第一,法的实施:把人们的抽象行为模式转变成具体行为模式。即=法的执行+法的适 用+法的遵守 第二,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务人员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履行行政职能,实 施法律活动的行为 第三,司法: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部门 第四,守法,是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行使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活 动 第五,法律监督:狭义是特指的国家权利机关对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的法律监督;广 义是指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对于行使法律权利履行义务活动的法律监督。 即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
第四,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解释体制:一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多级(最高法、最高检、 国务院)
法律的运行包括哪四个环节
法的本体从静态角度为人们介绍了法自身蕴含的特别性,而法的运行则是从动态角 度出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动态阐述对法的进行研究…… 立法 第一,立法: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到统治阶级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第 一次分配 第二,立法体制:主要为立法权限划分等制度,我国采取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三,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四,立法原则: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法制立法 第五,程序: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备案 法的实施

18 《法理学》教学提纲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18 《法理学》教学提纲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第十八章法律推理09大纲: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司法考试、司法实践---法律逻辑学+法理学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一)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2、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3二、法律推理的形式▲推理形式:法律推理形式(一)形式推理P300:有关固定的逻辑规则,是人类智慧和理性的结晶。

1、演绎法律推理(1)演绎法律推理含义▲演绎推理: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

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2)演绎法律推理特征: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3)演绎法律推理的典型形式:三段论推理三段论推理,即抽象得出一般性、统▲每一具体案件,一般需通过多个演绎法律推理,才能得出法律结论2、归纳法律推理(1)归纳推理含义: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是从一些具体的个案中,抽象出一(2)特点: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归纳法是一种综合方法,其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

即结论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中,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

3、类比法律推理(1)类比推理含义:(类推适用、比照适用)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

(2)类比有两个结论:要么适用共同的规则,要么区别对待如果甲案件用的是A规则,如乙案件和甲案件相似,则乙案件也适用的A就不能适用的A规则。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一、本文概述《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法学论文,由美国著名法学家、伦理学家朗富勒(Lon L. Fuller)创作。

富勒在论文中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internal morality of law)的概念,即法律自身应具备的八项道德原则,包括一般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清晰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以及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相符。

这些原则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要求,是法律实现其社会功能的必要前提。

论文中,富勒首先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观点,认为法律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由国家权力制定的行为规范,而应具有内在的道德性。

他强调,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

在论文的主体部分,富勒详细阐述了其内在道德理论。

他认为,一个合法的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上述八项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框架。

在此基础上,富勒进一步分析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

富勒在论文的结论部分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对于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他认为,只有遵循内在道德要求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和价值,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他也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面临的挑战和争议,为后来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思路。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法学论文,它不仅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而且为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视角和思考。

二、富勒的法律观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详尽地阐述了自己的法律观。

他首先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

在富勒看来,法律不仅仅是社会规则或者政府命令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实践,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道德引导和规范。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和引导,同时,法律也反过来塑造和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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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
免武断和恣意。

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
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

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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