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电子商务专项评价办法V1
电子商务考核方案

电子商务考核方案1. 背景介绍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手段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各企业和组织需要对其电子商务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从而确定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优势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的发展提供指导。
2. 考核目标电子商务考核的主要目标是评估企业或组织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能力和表现,从而为制定相关战略和决策提供依据。
具体考核目标包括:•网站和应用界面设计是否符合用户需求,是否易于导航和操作。
•网站的性能和安全性是否达到标准要求,能否有效承载大量用户流量。
•销售流程和物流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能够保证订单准确和快速送达。
•营销策略和推广活动的有效性和创新程度。
•客户服务和售后支持是否及时、周到和专业。
•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考核指标为了能够有效地评估电子商务能力,需要确定一系列的考核指标。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考核指标:3.1 网站和应用界面设计•界面美观度:评估网站和应用的整体外观设计是否吸引人。
•导航友好性:评估网站和应用的导航结构是否合理,用户能否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响应速度:评估网站和应用的页面加载速度,是否能够快速响应用户操作。
•跨平台兼容性:评估网站和应用在不同平台和设备上的显示和使用效果。
3.2 网站性能和安全性•网站的可用性:评估网站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是否经常发生故障或崩溃。
•网站的安全性:评估网站的防护措施和数据加密等安全机制,是否能够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网站的承载能力:评估网站的服务器和网络资源是否足够承载大量用户访问,是否会出现访问速度慢或无法访问的情况。
3.3 销售流程和物流体系•订单准确性:评估订单处理系统是否能够准确记录用户的购买信息和要求,并及时生成订单。
•订单处理速度:评估订单处理系统的响应速度,是否能够快速处理订单并发送确认信息给用户。
•物流配送准确性:评估物流体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是否能够按时将商品送达给用户。
201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1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201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方法

附件1-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引导和督促示范基地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家战略优化和创新经营服务内容及方式,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指标),开展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同时兼顾地区差异、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和情况。
第四条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等四大类指标。
第五条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测度项目,组织研究确定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示范基地报送信息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数据信息报送。
各示范基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级商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示范基地报送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报商务部。
(二)综合评价。
商务部委托专业机构根据示范基地报送的数据,依据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计算得出各示范基地的分值,提出初步综合评价结果。
(三)结果审定与公布。
商务部征求各省级商务部门的意见,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复评,必要时进行现场调研。
综合评价结果经认定后,在商务部示范基地相关工作会议上公布。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示范基地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示范基地创建资格。
第九条示范基地在评价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及时向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商务部将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适时对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暂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
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规则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选择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交易活动。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交易双方之间缺乏直接沟通的问题,信任成为了电子商务平台上最大的挑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个电子商务平台都制定了相应的信用评价规则。
本文将着重探讨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规则的内容和作用,以及如何设计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
一、信用评价规则的重要性信用评价规则是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通过对卖家和买家的交易行为进行评价、积累信用分数,可以形成一个对交易双方信誉的客观评估体系。
这不仅可以增强用户之间的互信,减少诈骗和纠纷的发生,还可以引导用户遵守规则,提高平台整体的交易质量。
二、信用评价规则的内容1.交易评价在交易完成后,购买方和销售方可以互相评价对方的交易行为。
评价内容应包括商品质量、交付时效、服务态度等。
评价分数可以作为买卖双方信用记录的一部分,为其他用户提供参考。
2.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发生的纠纷情况,电子商务平台应提供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双方的矛盾,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纠纷解决过程中,也可以考虑评价双方的配合度和解决问题的效果。
3.信用标识通过设计信用标识系统,可以根据用户的信用记录,为用户设定信用等级或信用评分,并向其他用户展示。
这样,用户可以参考对方的信用等级,更好地判断交易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4.信用奖励与惩罚机制根据用户的信用表现,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设立信用奖励与惩罚机制。
对于有良好信用的用户,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特殊待遇;而对于信用较差的用户,可以采取限制交易、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以推动用户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三、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设计为了确保信用评价机制的有效性,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信用评价系统中的信息必须来源于真实的交易行为,且评价信息需要准确地反映用户的真实表现。
平台应采用技术手段防止用户恶意刷分或篡改评价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规范

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规范在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信用评价成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公平、诚信,各行业制定了相应的信用评价规范。
本文将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规范展开论述,着重探讨信用评价的标准、流程、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要求以及信用评价所带来的影响。
一、信用评价的标准和原则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信用评价的标准和原则是确保商品质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
首先,信用评价应以客观、真实的信息为依据,对交易双方进行公正评估。
评价应基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和评价反馈,而非主观猜测或个人感受。
其次,评价要准确反映交易双方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
对于买家而言,评价要充分考虑其支付能力、交付责任和评价行为的真实性;对于卖家而言,评价要考虑其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配合度。
最后,评价应注重及时性和全面性。
只有评价及时、全面且真实,才能为其他买家和卖家提供参考。
二、信用评价的流程1.交易完成后的评价环节交易完成后,电子商务平台会提醒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评价。
买家和卖家各自根据交易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对对方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商品质量、物流速度、售后服务等。
双方的评价是公开的,对他人进行交易参考。
2.评价反馈与争议解决对于评价内容引发的争议,电子商务平台会提供争议解决机制。
买家和卖家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渠道表达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平台会对争议进行调查,给出合理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三、不同行业的特殊要求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特殊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信用评价规范。
以食品行业为例,平台要求卖家提供食品质检报告,并对卖家的仓储和物流环节进行监管。
同时,对于买家的评价,平台更注重其对食品质量和卖家服务的评价。
四、信用评价的影响1.提高交易安全性通过信用评价,买家和卖家可以了解对方的信誉状况和交易记录。
买家可以选择信誉度高的卖家进行交易,降低受骗的风险;而卖家也可以选择交易记录良好的买家进行交易,提高交易成功率。
DB33T932-2014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与服务规范

ICS03.080.99A 0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932—2014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与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and service of E-commerce enterprises2014-08-25发布2014-09-25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932—2014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电子商务企业分类 (2)3.1 交易型 (2)3.2 第三方平台型 (2)3.3 支撑服务型 (2)4 管理要求 (2)4.1 基本要求 (2)4.2 管理机构 (2)4.3 管理职责 (2)4.4 电子商务企业 (2)5 服务要求 (2)5.1 基本要求 (2)5.2 服务体系 (3)5.3 广告宣传 (4)5.4 隐私保护 (4)5.5 安全保障 (4)6 分级管理设置与等级评定 (4)附录A(规范性附录)交易型电子商务企业评价指标 (5)附录B(规范性附录)第三方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评价指标 (7)附录C(规范性附录)支撑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评价指标 (9)IDB33/T 932—2014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聚宝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福棣、王金华、王胡应、魏星、周青芝、陈来吉。
DB33/T 932—2014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与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注册在浙江省并在省内进行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或提供电子商务配套支撑服务等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2 术语和定义下面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 or E-commerce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简称信息网络)开展商务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以及为上述交易所提供的技术、金融、物流及信用评价等公共服务,实现接洽、签约、交易等关键商务活动环节的部分或者全部电子化。
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法

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法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法 (3)一.商务网站建设评估 (3)1. 商务网站功能评价指标 (3)1)商务模式创新度 (3)2)商务网站功能复盖率 (3)3)网站的功能与商务网站建设目标符合度 (4)4)网站技术性能指标 (4)2. 商务网站内容评价指标 (4)1)电子商务应用深度——网上信息流、资金流、物流集成化的程度: (4)2)商务网站内容信息的质量评价指标 (4)3)商务网站内容信息的数量 (4)3. 商务网站实施评价指标 (4)1)网站实施计划任务完成度 (4)2)网站建设计划管理与进度控制 (4)3)财务管理与预算控制 (4)二.商务网站应用评估的评价指标: (5)1.商务网站运行状况评价指标 (5)1)商务网站访问率 (5)3)商务网站营销推广力度 (5)4)商务网站电子商务采购率与销售率 (5)5)电子商务交易率 (5)2. 电子商务网站绩效评估评价指标 (5)1)电子商务网站社会效益评价 (5)2)电子商务网站经济效益评价 (6)3. 商务网站的服务质量评估评价指标 (6)1)对客户满意度提升作用 (6)2)内部职工满意度 (6)3)对企业服务质量提升作用 (6)电子商务网站评估评价方法 (7)一.单项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 (7)1. 商务网站建设评估的评价指标 (7).商务模式创新度 (7).电子商务网站功能复盖率 (7)2. 商务网站内容评价指标 (7).电子商务应用深度 (7).网站信息数量 (7).网站内容检搜索速度 (8)3. 商务网站运行状况评价指标 (8).访问率 (8).信息更新率 (8).电子商务交易率 (8)4. 电子商务网站绩效评估评价指标 (8)1)电子商务网站社会效益评价 (8)2)经济效益评价 (9).成本费用降低率 (9).投入/产出比 (9).初始投资回收期 (9)5. 商务网站的服务质量评估评价指标 (9).对客户满意度提升作用 (9).对企业服务质量提升作用 (9).客户投诉降低率% (10).客户响应时间减低率% (10)二.综合分析评价法 (10)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法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电子商务网站的总水平,它是通过网站建设、网站应用两个方面的指标为2个一级指标,加权后给出电子商务网站总的评价。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十大政策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十大政策政策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涉及领域】跨境电商【颁发部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时间】2014年1月政策概述:《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以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四项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政策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涉及领域】电子商务【颁发部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时间】2014年2月政策概述:《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名人、明星、网络“大V”等在为产品进行推广等并因此取得酬劳时,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等。
政策三: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涉及领域】跨境电商【颁发部委】海关总署【发布时间】2014年2月政策概述: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政策四:《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涉及领域】第三方支付【颁发部委】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时间】2014年4月政策概述:10号文延续了此前银监会的86号文和央行的5号文的基调,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政策五:《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领域】医药电商【颁发部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4年5月政策概述:2014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确定的内容包括:B2B第三方交易平台、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网上药品购销活动无需审批或备案;B2C牌照不再审批,采取备案制;B2C第三方交易平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批;暂定以正面清单形式逐步放开处方药网售;允许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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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2014年电子商务专项评价办法
一、评价指标组成
二、评价方法
(一)电子商务移动宽带用户发展占比(10)
1、指标定义:指各地市公司通过ECS销售移动宽带合约计划、号卡、套餐、上网卡、流量包等各类移动宽带产品而产生的新增移动宽带用户数量。
包括移动宽带业务销售有效订单(含在线支付、货到付款)、2G用户定制移动宽带流量包(不含退定)及2G用户变更为移动宽带套餐,但不含电子沃店、营业厅O2O等各类渠道协同类订单。
电子商务移动宽带用户发展占比=(电子商务系统销售量产生的新增移动宽带用户数量÷全渠道新增移动宽带用户总数)×100%
2、计分办法:得分=10×(本地发展占比-全省最低发展占比)÷(全省最高发展占比-全省最低发展占比)
3、取值来源:取自ECS统一后台2.0系统和经营分析系统
(二)电子商务发展移动宽带用户业务收入增幅(10)
1、指标定义:电子渠道发展的移动宽带在网出账用户收入累计同比增幅,包括3G、4G、2/3G融合用户等。
收入增幅=考核当期电子渠道移动宽带用户本年累计收入÷电子渠道移动宽带用户去年同期累计收入-1
2、计分办法:
得分=10×(本地收入增幅-全省最低正增幅)÷(全省最高正
增幅-全省最低正增幅)
收入增幅为负,得0分。
3、取值来源:省公司经营分析系统
(三)电子商务新增用户保有率(10)
1、指标定义:电子商务当期累计新增出账用户占当期累计新发展用户比,包括3G、4G、2/3G融合用户(不含20元卡和上网卡)。
新增用户保有率=考核期当年累计新增出账用户÷考核期当年累计新发展用户×100%
2、计分办法:得分=4+6×(本地新增用户保有率-全省最低新增用户保有率)÷(全省最高新增用户保有率-全省最低新增用户保有率)
3、取值来源:省公司经营分析系统
(四)电子商务使用用户数(10)
1、指标定义:全部电子渠道剔除同一渠道重复使用后的近三个月累计使用用户数。
2、计分办法:完成目标值得分,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3、取值来源:ECS统一后台2.0
(五)电子商务业务定制量(10)
1、指标定义:用户通过电子渠道成功办理二次销售的业务,包括增值业务类、子业务包类、套餐变更类、特服业务类下的子产品成功订购(或开通)。
不包括各业务类下子产品的退订、取消、关闭、查询等。
2、计分办法:完成目标值得分,未完成目标值,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取值来源:ECS统一后台2.0
(六)商城商品未上架量(10)
1、指标定义:商城营销活动期间各地市参加活动商品(包括终端和码号)未上架的数量,不含已上架但库存售完和预占商品。
2、计分办法:当月营销活动期间每出现一件商品未上架扣1分,扣完为止。
3、取值来源:商城后台2.0
(七)自助终端开机率(7)
1、指标定义:自助终端开机数量占全部已上线终端数量比率。
2、计分办法:完成率≥92%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值,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取值来源:ECS统一后台2.0
(八)自助和迷你终端单台产能(8)
1、指标定义:本指标主要考核各地市自助和迷你终端单台日均营业额完成情况。
2、计分办法:
按照目标值完成情况进行计分,自助终端目标值设定日均营业额绝对值目标和增幅目标,考核时取两项指标完成比较高一项进行打分。
增幅目标基础值取各地2013年全年日均单台营业额。
得分=(本地自助终端当月日均营业额(或增幅)÷2600元(或15%)+本地迷你终端当月日均营业额÷800元)÷2×8 本项最高得8分。
3、取值来源:ECS统一后台2.0
(九)订单处理及时率(5)
1、指标定义:网上营业厅及天猫旗舰店按要求时限处理的订单量占全部订单比率。
订单处理及时率=(当日订单处理率÷50%+24小时内订单处理率+48小时内订单发货率)÷3
当日订单处理率=当月当日处理订单数÷当月有效订单数×100%。
当日订单处理率高于50%视同此项100%完成,低于50%按实际处理率计算。
24小时内订单处理率=当月24小时内处理订单数÷当月有效订单数×100%
48小时内订单发货率=当月48小时内发货订单数÷当月有效订
单数×100%。
2、计分办法:完成90%得分,未完成目标值,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取值来源:商城后台2.0-订单处理监控日报
(十)生产指令响应及时率(5)
1、指标定义:各分公司对省公司下达的营销、运营及客户服务等各类生产调度指令响应及时率。
2、计分办法:完成95%得分,未完成目标值,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取值来源:电子商务生产指挥调度平台
(十一)网上营业厅访客量增幅(9)
1、指标定义:当月网上营业厅访客数量(UV)环比增幅度。
2、计分办法:
得分=3+5×(本地环比增幅-全省最低正增幅)÷(全省最高正增幅-全省最低正增幅)
访客量增幅为负得0分。
3、取值来源:ECS统一后台2.0
(十二)手机营业厅渗透率(6)
1、指标定义:使用手机营业厅3G用户数量占全部3G出账用户
比率。
2、计分办法:
手厅渗透率得分=平均渗透率得分+改善得分
平均渗透率得分=(本地值-全省最低值)÷(全省平均值-全省最低值)×3
改善得分=(本地改善值-全省改善最低值)÷(全省改善平均值-全省改善最低值)×3
渗透率值取截至考核期的本年各月平均值。
渗透率改善值以2013年各地全年平均渗透率为基值。
当平均渗透率超过30%时,改善得分项得满分6分。
平均渗透率得分和改善得分最高均为3分。
3、取值来源:ECS统一后台2.0
三、扣分项(10分)
(一)禁止迷你终端在自有营业厅使用(5分)
1、计分方法:每出现一台扣1分,扣完为止。
2、取值来源:ECS统一后台2.0异常数据分析
(二)禁止将已生成商城订单劝导用户退订(5分)
1、计分方法:每出现一单扣1分,扣完为止。
2、取值来源:在线客服退单用户回访
附表1:电子商务使用用户目标值(单位:万元)
附表2:电子商务业务定制量(单位: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