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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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五里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南宁建设信息网(/)及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6月27日止。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五里亭三街17、28号,大学东路27号,明秀西路137-15、149号张贴公布,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附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书面意见统一由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收集(地址:南宁市明秀西路154-122号;联系电话:************),书面意见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
方式,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并如实告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南府发[1999]7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目标,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和协调民间投资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运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总量大幅度提升。

三、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措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民营经济办”)。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1.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南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14〕84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日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引才用才环境,鼓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流动,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决定》(南发〔201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家费补贴发放的标准及资格条件(一)列入我市引才目录,符合下列条件,与我市(含市、县、城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连续签订劳动合同达5年及以上,以下各项类同)的人才,可享受政府提供的25万元人才安家费补贴(按年度分期平均拨付,以下各项类同):1.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根据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确定或适时调整,以下各项类同)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工作,取得正高职称或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专业技术人才;2.在国内500强企业或省级以上大型名牌企业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技术研发、创意设计、文化传媒、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外包、休闲旅游等重点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并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3.引进到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或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等学校工作,取得正高级职称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
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1]9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03
【实施日期】200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南府发[20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8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现就1998、1999年度
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的确定和补助经费的使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确定无住房户的条件
1998、1999年转业安置到我市的军转干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转业后仍然租住在原部队军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南府规〔2018〕3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征地区片。

项目涉及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按所在区片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桂政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现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

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或月均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或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2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项目规划储备、建设实施稽察以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监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民生性、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主要涉及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和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县区发展、改善民生工程以及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等领域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队主题活动方案模版一、活动策划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人们对中队主题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本次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在____年中队主题活动中,创造一个富有创意、有意义、有趣味性的活动,让每个参与者都能深受启发与感动。

通过这样的活动,旨在推动中队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提升,同时增强中队成员间的友谊和相互理解。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1. 主题:齐心协力,共创辉煌2. 口号:团结勇敢,勇往直前三、活动时间和地点1. 时间:____年3月15日至20日2. 地点:某军营四、活动规模和参与人员1. 活动规模:中队全体成员(50人)2. 参与人员:中队全体成员,包括官兵、文职人员以及家属五、活动内容1. 主题会议在活动开始前,召开一个主题会议,向参与人员介绍活动的主题、目的和规则。

同时,还可以邀请一些优秀的军人或者领导做主题演讲,激励中队成员的精神状态。

2. 团队拓展训练拓展训练是一种锻炼团队合作能力的有效方式。

可以组织一系列的团队拓展项目,如高空攀岩、蹦极等,以提高中队成员的勇气和团队协作能力。

这样的拓展训练不仅可以增加成员之间的默契,还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3. 知识竞赛为了培养中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可以组织一场知识竞赛。

参与者可以通过自由组队的方式参与,每个团队选派一名代表进行代表队的竞赛。

这样的活动可以培养中队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并且激发他们对知识的学习兴趣。

4. 晚会演出为了丰富活动的内容和氛围,可以在活动期间组织一场晚会演出。

可以邀请中队成员和家属进行才艺表演,如歌舞、小品、朗诵等,以展示中队成员的多才多艺,同时也增加了活动的趣味性。

5. 慰问活动活动期间,可以组织一些慰问活动,去探望一些老兵或行动不便的官兵,送去慰问品和关心的问候。

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中队成员的人文关怀意识,同时也加深了中队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

6. 总结与颁奖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一次总结会议,回顾本次活动的收获和不足,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队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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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发〔2009〕7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14日印发
(网络传输)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买普通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单身人员;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

无房户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户6万元。

如所购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享受货币补贴面积,应按照补贴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

补贴标准以后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从相关来源渠道安排解决。

房改部门设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房改部门的申请和用款进度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实行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六、房源信息
购房人可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网址:/)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

七、确定年度计划安排
2009年计划补贴1000户。

今后每年房改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补贴户数并向社会公布。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房改部门。

(三)批准和公示
房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媒体和房改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四)确定补贴家庭
房改部门应严格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家庭。

确定的补贴家庭向社会公示。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购资格的家庭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解决。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凭补贴凭证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六)产权登记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保留原购房产权性质。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房改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补贴凭证在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证明上加注“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的金额,该房屋上市交易时须退回补贴款。

(七)发放补贴
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凭身份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改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房改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房改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产权处置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款项后,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取消“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后,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

退回的补贴资金由房改部门收取后缴入市财政指定的专户,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其他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不再保持其原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改部门追回补贴,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实施方案实施时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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