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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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3000字

法律论文3000字

法律论文3000字法律论文是法学生、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者所撰写的一种研究性、思辨性的文章,目的是研究解释法律规则,探讨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不仅能够反映出作者对于法律问题的深刻理解,更能够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启示和参考。

一、法律论文的写作步骤1、明确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在开始写作前,必须明确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

研究对象可以是法律规则、业界流行的诉讼现象、常见的纠纷案例等。

而研究问题则是在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围绕某一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例如,研究对象是《合同法》,研究问题可以是民事诉讼中的合同纠纷处理。

2、收集资料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大量的资料支持,因此,在开始写作前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足够的相关资料。

资料的来源可以是学术期刊、论文集、法律法规、案例、民警行政文书等。

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应该注意资料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以保证论文能够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确定论文的主旨和结构在资料收集完成后,我们需要确定整个论文的主旨和结构。

主旨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论文的核心内容,表达作者对研究问题的探讨和解决方案的想法。

而结构则是为了让论文更好地阐述内容,便于读者理解和领会。

通常,法律论文的结构可以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等章节。

4、撰写论文在明确了研究对象、研究问题、资料和结构后,我们需要进入到论文的撰写阶段。

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语言要精炼、简洁,用词要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流行语;(2)文章应该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其间的转折应该自然而然,不突兀;(3)避免出现模糊、含糊、混淆的地方,必要时要在相关部分进行说明或补充;(4)论文的表述要符合学术规范,必要时应该加以标注、注释和引用。

5、论文排版和修订最后,我们需要将论文按照学术出版社的要求进行排版和修订,保证论文的质量、格式和风格符合国际学术的标准。

在论文的排版和修订时,需要注意排版软件的使用和论文格式的规范,例如字体、字号、行距、段落间距、参考文献格式等。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5篇)第一篇: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我说写法学论文有两个条件,一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二是研究问题的能力和需要。

第一个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这通常可以通过接受教育或自学来获利的。

第二个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

那么你形成的东西怎么能叫前提呢?这是因为我说的是写出好文章,写出好文章才算你会写。

象我这个水平就不算能写出好文章的,只是为写好文章作准备。

你要写好文章,系统的法学知识是很重要的。

我前段时间接触到一个山东的检察官,其实也不算真正的检察官,他是做司法警察的,通过自学电大出来。

他讲一个什么问题呢?我不知道怎么回答他。

他说我最近有个很重要的题目,很想写。

他说我发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都没有附带民事诉讼,都应该附带的。

我说为什么要附带呢?他说官员的职务犯罪等于是为国家代理,履行职务。

而他职务犯罪了,等于没有履行好这个代理义务,所以他就不应该享受犯罪期间得到的工资待遇,要他赔偿。

我觉得这个问题一提,他觉得他很新颖。

我不知道怎么回答,直接回答的话觉得是打击他了。

我说你考虑一下,一个是刑法的处刑是什么意义,刑法的罚金刑是什么意思,刑法的刑事优先原则是什么意思,我们的刑事处罚里是不是包含着这些内容。

我说这个问题我还没有仔细研究过,但这个问题你可以考虑一下。

这就表明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为什么是刑事优先原则,刑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什么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里实际上是已经包含一定程序的民事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是谁提出的,要谁赔。

那么另一个是研究的能力问题。

这是一个很动态的问题。

我们现在也讲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

当时我曾经在英文著作中看到一个词,就是讲到了能力建设,我当时不知道怎么翻译。

能力怎么可以建设的呢?能力是自然形成的。

所以我当时就不知道怎么翻译。

后来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就提出了能力建设。

现在我们也讲了。

其实这个能力是可以有计划有步骤提高的。

能力是可以建设的。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法律案例论点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论点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产品责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然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产品责任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认定困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1. 责任认定困难(1)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产品责任的关键。

然而,由于产品缺陷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消费者对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过错等因素,使得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2)产品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

然而,由于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以及责任划分标准不明确,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2. 赔偿标准不统一(1)赔偿范围不明确。

现行法律规定,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范围界定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2)赔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1)引入举证责任倒置。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消费者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推定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对于因果关系认定,应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

2. 明确产品责任主体(1)细化责任划分标准。

根据产品缺陷的性质、程度、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的过错等因素,明确责任划分标准。

(2)完善责任承担机制。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责任主体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适用条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司法实践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业主案为例,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下跌,导致该住宅的市场价格大幅降低。

业主以此为由,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降低房价,否则拒绝支付后续款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房价下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属于情势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降低房价。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

2. 地位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在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面前的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情势变化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这种变化。

2.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

3. 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力相结合的结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必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无法实现。

法律案例讨论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讨论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XX法院XX执行案件为例,分析我国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旨在为我国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引言执行难问题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但执行难问题依然严重。

本文以XX法院XX执行案件为例,探讨我国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

二、XX法院XX执行案件概况XX法院XX执行案件涉及当事人XX、XX,标的金额XX万元。

案件原由为XX合同纠纷,XX法院依法判决XX败诉,XX应支付XX款项。

判决生效后,XX未履行判决义务,XX向XX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XX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XX 依然未履行判决义务。

经过长达一年的执行,案件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三、我国执行难问题的现状1.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2.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财产隐蔽、分散,难以查实,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3.协助执行难。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执行过程中遇到阻力。

4.执行手段单一。

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手段的规定较为单一,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执行需求。

四、执行难问题的成因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被执行人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法院判决无关紧要,导致执行难。

2.执行力量不足。

我国法院执行队伍规模较小,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

3.执行手段有限。

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手段的规定较为单一,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执行需求。

4.执行信息化程度不高。

执行信息化建设滞后,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

五、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让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2.加大执行力度。

强化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提高执行效率。

3.创新执行手段。

丰富执行手段,如引入财产调查公司、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本文共计30439字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
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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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

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

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

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

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

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

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

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

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

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

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

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法应该把各种历史的、哲学的、文学的“文本”作为社会存在、历史经验、社会生活方式的表达。

我国法律对法律解释有明文规定。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三、确定立法目的的因素:
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主观立法目的和客观立法目的。

前者要求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可以通过从立法者的意志和相关立法资料探寻;后者要求达到“理性的目的”或“在客观有效的法秩序框架中的指示”,可以通过从理性目的、客观目的和法伦理原则探寻。

1、主观立法目的
立法者的意志。

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而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者的意志常常代表了立法者的意志。

其中,国家政策为统治者意志的典型代表。

很多时候,为了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常常需要修改法律。

譬如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公布之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但政策的影响具有时代性,它往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容易发生变化。

此案中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限制与国家政策并无太大联系,因此该因素的影响程度较低。

2、客观立法目的
(1)理性目的,亦可称为道德、公序良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道德容忍的临界线,因此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道德的规范作用。

《民通意见》第25条的立法初衷是考虑到配偶的陪伴占了人一生中大部分时间,是最亲密的人,因而配偶的感情放在了首位。

但并不能否定父母子女的感情,只是相对于配偶来说稍逊一筹,因此不能剥夺父母子女的权利。

所以,从道德上来讲,此案应该采用否定方的观点。

(2)法伦理原则。

法的平等性原则要求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适用的结果必须符合社会的普遍要求。

此案中,肯定方与否定方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前者更注重保护配偶的婚姻权利,后者更注重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根据曹乙配偶张某的意见,他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实质上可以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因此,为了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院采用否定方的观点是合理的。

(3)客观目的,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它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但可以影响社会发展,如果法律所反映的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一致时,法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社会的发展。

为了减小法律的制约和阻碍作用,法律解释应当向着符合社会物质现状的方向解释。

此案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先于财产关系。

肯定方和否定方的观点各有千秋,且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因此,从客观目的的角度分析,很
难作出判断。

四、结论:
综上分析,本人所持观点如下:原则上,采取否定方的观点,因为无论从主观立法目的还是客观立法目的的角度看,法律更偏向于“在保证先顺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解释。

这要求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需要首先考虑先顺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其放弃权利,则进而考虑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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