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源辐射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活动的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器具和放射性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另有规定。
第三条放射源管理应遵循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即合法使用、最低合理剂量、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安全和放射性危险防控。
第二章放射源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放射源的放射性危险等级确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确保放射源在运输、存储、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危害和风险。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人员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委派专职或兼职的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并持有放射源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一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放射源的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能够独立和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章放射源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之前,应向所在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放射源的使用许可,在获得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对放射源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放射源的名称、编号、类型、用途、产地、进货、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核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放射源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等。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放射源使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提高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放射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使用放射源。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放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通过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校准等措施,确保放射源及其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放射源的管理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并使用经国家认证的放射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台帐,记录放射源的种类、数量、采购时间、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审核更新。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的领用、调配和报废制度,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放射源的存储与运输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放射源存储场所,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运输制度,确保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不造成泄漏和污染。
第四章放射源的使用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射源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使用记录制度,并定期对使用记录进行审核和整理。
第五章放射源的监测与控制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内的放射源进行监测,确保放射源的辐射水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设施、个体防护用具等,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应急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购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____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____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____后的放射源处置后____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如。
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使用单位。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源的散失、泄漏和误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安全档案,记录放射源的来源、种类、用途、储存情况和每次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档案的更新与维护。
第二章放射源的防护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的防护制度,领导重视,明确责任,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对于放射源使用单位而言,首要原则是降低辐射剂量,避免对人体造成伤害。
因此,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布局和选择设备,使用高效的屏蔽材料,严格控制辐射泄漏。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操作区域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值,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存储盒、穿戴防护设备等。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违禁物品查验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以防止违禁物品对放射源的影响。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放射源的出入,设立专门的放射源存储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放射源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在使用前进行校正和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校正和检测记录。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处理放射事故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了解防护措施和安全规范,避免工作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合规使用放射源,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放射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放射源在单位内部的安全使用,防止放射性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放射源的使用、储存、运输、报废等环节。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单位设立放射源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放射源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
3. 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制定放射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放射源购置、储存、使用、运输、报废等环节的审批、监督和检查;(3)负责放射源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4)负责放射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负责放射源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四、放射源购置1. 单位购置放射源需经放射源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2. 购置的放射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完善的辐射防护措施。
3. 购置的放射源需登记备案,包括放射源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日期等信息。
五、放射源储存1. 放射源储存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尘、防辐射等条件。
2. 放射源储存室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钥匙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 放射源储存室内的放射源应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4. 定期对储存的放射源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状态。
六、放射源使用1. 使用放射源前,操作人员需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使用放射源时,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定期监测辐射水平,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4. 放射源使用结束后,应立即关闭辐射源,并进行现场清理。
七、放射源运输1. 运输放射源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运输容器。
2.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放射源处于良好状态,防止泄漏、损坏。
3. 运输人员应熟悉放射源安全知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八、放射源报废1. 放射源达到使用年限或无法继续使用时,需进行报废处理。
放射源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内部的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安全、合法、符合法规要求的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并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所有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
三、管理责任1. 单位负责人:a. 负责制定和执行放射源管理制度;b. 确保放射源管理工作的资源和支持;c. 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放射源管理的培训。
2. 放射源管理负责人:a. 负责放射源的采购、存放、使用和报废等工作;b. 确保放射源的合法合规和安全使用;c. 定期检查和评估放射源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d. 协助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关的放射源管理工作。
四、放射源的采购和存放1. 放射源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2.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放射源存放区域,确保放射源不会造成人员和环境的辐射污染;3. 放射源存放区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要求,设有适当的辐射防护设施和监测设备。
五、放射源的使用1. 使用放射源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认证;2. 使用放射源的操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操作程序和操作指南;3. 操作过程中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辐射防护设备,并对放射源进行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
六、放射源的报废1. 放射源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到期时,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废处理;2. 报废放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规定进行封存、标识和安全储存,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八、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放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2. 新员工必须在入职时接受放射源管理制度的培训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九、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放射源管理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放射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 监督和评估结果必须记录并及时整改。
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止放射性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放射源的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源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3. 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源安全使用。
(2)对放射源的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对违反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4)定期组织放射源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要求1. 放射源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放射源安全使用。
2. 放射源存储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通风良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
(2)温度、湿度适宜,防止放射性物质腐蚀。
(3)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服等。
(4)存储室内部布局合理,便于管理。
3. 放射源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污染。
4. 放射源处置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定执行。
五、放射源安全培训1. 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放射源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培训内容应包括:(1)放射源的基本知识、特性。
(2)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3)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
(4)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放射源安全检查1. 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放射源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1)放射源使用、存储、运输、处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放射源安全操作技能。
(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七、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1. 放射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
2. 事故处理措施:(1)立即隔离事故现场,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
(2)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样本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单位的放射源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维护环境的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放射性物质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放射源管理权限及责任第二条本单位设立了放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三条放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放射源的获取、使用、存储、运输和处理的规程;2.制定放射源使用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3.确定放射源的安全控制措施;4.建立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5.监督检查放射源的管理情况,并及时纠正问题。
第四条本单位放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放射源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进行放射源的申请、报备、审批等事务;2.负责放射源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负责放射源的购买、存储、运输和处理等工作;4.定期检查放射源的使用情况,监测和评估辐射水平;5.协助放射源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放射源的获取和使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放射源前,必须向本单位放射源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承诺书。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其培训内容包括放射源的性质、安全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须经常接受辐射测量和身体检查,确保其健康安全状况。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放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正确使用放射源,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须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配戴必要的防护设备,并进行控制措施,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必须妥善处理废弃物,确保环境安全。
第四章放射源的存储和运输第十一条放射源存储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放射源存储室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防护设备的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
第十三条放射源的运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禁止私自携带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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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环保局进行申报。
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环保局申请验收,经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
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
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医院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环保局、公安局报告。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人生中每一次对自己心灵的释惑,都是一种修行,都是一种成长。
相信生命中的每一次磨砺,都会让自己的人生折射出异常的光芒,都会让自己的身心焕发出不一样的香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