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12页word文档
放射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放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放射源的使用、存储、转移、运输、报废等环节。
三、职责1.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放射源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放射源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放射源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
3. 使用放射源的工作人员负责遵守本制度,正确使用放射源,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放射源采购1. 放射源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购的放射源必须具有合格的资质证明。
2. 采购放射源时,需经放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保放射源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五、放射源储存1. 放射源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储存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辐射等安全设施。
2.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确保放射源安全。
3. 储存放射源时,应按照核素种类、活度、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六、放射源使用1. 使用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2. 使用放射源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3. 使用放射源时,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4. 使用放射源过程中,应定期监测辐射剂量,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七、放射源转移、运输1. 转移、运输放射源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放射源安全。
2. 转移、运输放射源时,应使用专用车辆,并配备防护设施。
3. 转移、运输放射源时,应实行双人操作,确保放射源安全。
八、放射源报废1. 放射源报废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报废过程中无辐射泄漏。
2. 放射源报废后,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回收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九、监督检查1. 单位应定期对放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司内部放射源相关设备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第三条放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放射源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五条本规章定期进行修订,保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
第二章放射源管理第六条放射源的管理应建立台账,记录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来源、存放位置等信息,做到一目了然。
第七条放射源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确保来源合法,产品质量可靠。
第八条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放射源泄漏造成危害。
第九条放射源的存放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确保安全性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第十条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安全,避免人员受到辐射伤害。
第十一条放射源的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安全防护第十二条放射源相关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相关设备和操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七条放射源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规定,避免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放射源的管理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放射源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管理水平。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源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究责任。
第四条放射源的管理贯彻事中事后双预防原则,以事中预防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放射源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六条放射源的管理责任由使用单位负责,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和泄漏放射源。
第八条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提供相应的培训,确保其合法、安全、科学的使用。
第九条对于放射源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主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 确保放射源的来源合法,具备相应的批准手续。
2. 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使用放射源。
3. 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4.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事故损害。
5. 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状况,记录和上报相关数据。
6.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7. 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8. 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放射源的存储和运输第十一条对于存储和运输放射源,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 确保存储场所符合安全要求,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2. 制定详细的放射源存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使用单位。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源的散失、泄漏和误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安全档案,记录放射源的来源、种类、用途、储存情况和每次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档案的更新与维护。
第二章放射源的防护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的防护制度,领导重视,明确责任,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对于放射源使用单位而言,首要原则是降低辐射剂量,避免对人体造成伤害。
因此,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布局和选择设备,使用高效的屏蔽材料,严格控制辐射泄漏。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操作区域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值,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存储盒、穿戴防护设备等。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违禁物品查验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以防止违禁物品对放射源的影响。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放射源的出入,设立专门的放射源存储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放射源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在使用前进行校正和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校正和检测记录。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处理放射事故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了解防护措施和安全规范,避免工作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合规使用放射源,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word)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 目的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 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 人员要求3.1 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 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 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 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 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 总则4.1 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 放射源的存储5.1 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 一人负责钥匙, 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 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 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 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 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 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放射源的使用和存储。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存储放射源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责任和义务1.单位负责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2.放射源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监测、维护和购买放射源等。
3.所有从事与放射源相关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并参与相关培训。
三、管理措施1. 放射源的购买和管理(1)单位应依法购买和使用放射源,确保采购放射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对已购买的放射源,需要进行登记、标记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
(3)建立专门的仓库和设备,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储存。
2. 放射源的使用(1)放射源的使用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证书。
(2)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遵循防护措施和紧急处理程序。
(3)定期对使用放射源的设备和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放射源的监测和防护(1)建立放射源监测和防护措施,通过设立监测点和监测仪器对放射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
(2)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提前演练和培训相关人员,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3)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辐射防护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附则本管理制度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及时调整,并告知相关人员。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工业企业、学校等。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放射源是一种具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设备,它会释放出带电粒子、电磁辐射等形式的辐射能量。
在现代社会中,放射源被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尤其是在核能领域,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机构1. 主管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放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该部门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以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2. 安全管理员每个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员应获得放射源安全管理相关的培训和资质认证,能够有效应对日常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三、放射源的分类和登记1. 分类为了便于管理,放射源应按照其放射性级别和危险性分类,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根据国家标准,一般将放射源划分为四类:A 类、B类、C类和D类,依次代表着放射性及危险性逐渐增加。
2. 登记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放射源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登记内容包括放射源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使用用途等信息。
这样便于管理部门对放射源的实时监控和调查。
四、放射源的存放和使用1. 存放要求为了防止放射源的泄露和事故,放射源必须妥善存放。
存放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足够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
放射源的存放位置应固定并做好标识,以便日常管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2. 使用要求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合法的使用许可证。
使用放射源的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1. 安全防护为了保护使用放射源的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应实施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这包括建立适当的防护设施,佩戴防护用品,控制辐射剂量等。
对于不同级别的放射源,安全防护要求不同,但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事故处理如果发生放射源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止事故扩大,并通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3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购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____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____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
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
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环保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
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
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环保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
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
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