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生支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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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社保医支字11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津社保医支字11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就医类别:门特/计门/外地/转外/急诊留观/其他(住院)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 人 员 类 别 统筹自负比例1 特殊人员 就诊医院名称 住 院 日 期 病 种 诊 断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剩余额 个人账户剩余额 项 甲 药品费 检查费 治疗费 手术费 床位费 医用材料 输全血 成分输血 其它 合 个人 自负 计 起付标准金额 合 统筹 基金 公务员 补助 军残 补助 医疗 救助 计 目 序号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报 单 位 万 万 社 仟 仟 保 佰 佰 机 构 拾 拾 元 元 角 角 分 分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超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金额 医疗救助自负比例金额 最高限额以上金额 ;其中:政策内个人负担: 15 16 17 起付标准剩余额 经 办 机 构 留 存 一 式 两 联 发生金额 1 自费金额 2 增负金额 3 拒付金额 4 审核金额 5 出 院 日 期 住院天数 ICD-10 % 农民工( 统筹自负比例2 )一到六级伤残军人( )离休( 姓 名 % )劳模( 职工( ) 退休 ( ) 老工人 ( ) 就医类别 救助自负比例 )两航起义( 第几次住院 单据份数 门特类型 Ⅰ()Ⅱ() % ) 级别 )公务员( 性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11号 单位:元 别 年龄

职工( ) 退休 ( ) 老工人 ( ) 就医类别 % 农民工( 统筹自负比例2 )一到六级伤残军人( )离休( % )劳模( 救助自负比例 )两航起义( % )
)公务员(
第几次住院 单据份数 门特类型

天津市生育保险资料整理

天津市生育保险资料整理

关于天津市生育保险的资料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 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中断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中断缴费时间累计在三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

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中断缴费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仍不予补支付。

用人单位年终出现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

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生育保险享受对象◎女职工1.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特别提示: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保险待遇申报条件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支付项目◎产前检查费采取按限额支付,产前检查费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限额1100元。

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时间孕周(A)参保缴费不满3个月参保缴费满3个月不满4个月参保缴费满4个月不满7个月参保缴费7个月及以上妊娠不满12周终止(A<12)400元400元400元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12≤A<16)400元600元600元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16≤A<28)400元600元800元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或分娩(A≥28)400元600元800元1100元★特别提示:1、产前检查费自办理妊娠登记后可凭《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门诊联网医院进行联网结算。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生育基金支付明细
生育医疗费的补偿定额
已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生育津贴按产假 天数计发额
核准支付金额(大写)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章)
核准部门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结算部门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随带身份证及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原件(医院盖章)。
2.农村户籍孕产妇提供分娩补助单据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享受情况证明。
3.单位经办人需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生育(计划生育)待遇结算》。
4.此表填报一份,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年月日生育基金支付明细生育医疗费的补偿定额已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生育津贴按产假天数计发额核准支付金额大写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章核准部门经办人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单位编码:
生 育 人 员 待 遇
姓名
社会保障号
(身份证号码)
失业证号
务证号
分娩方式
票据张数
胎儿数
单位意见:(公章)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2012.1版)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2012.1版)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版本号:2012.1)版本说明:本办法在2012年4月25日进行修订,本细则(2012.1版)在上一版本(2011.1版)基础上修订完成,发生变动之处已用红字标注。

2012.1版本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总则第一条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结合和平分中心各项医疗费用申报特点,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人性化服务的原则,以诚信管理为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和平分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申报各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各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为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就医时全额垫付,在分中心申报的下列费用:1.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简称门大)费用;2.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费用;3. 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急症观察后转住院治疗(简称急诊留观)费用;4. 住院费用;5. 生育保险费用;6. 以上各项费用的调整支付。

第四条参保患者应到联网医院就诊,并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进行刷卡联网结算。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以全额垫付门诊、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及住院就医费用:1.就医时医院端网络故障;2.急诊、急诊留观费用;3.首次参保,社会保障卡正在制作途中;4.单位间断交费,在三个月内补缴;5.节假日期间住院又出院不能确认的住院费用;6.有住院信息未结算或正在审核状态,造成在途,无法刷卡结算的;7.门特患者登记前20个工作日内发生的相关门诊垫付费用(按门特申报并予以审核支付)。

8.已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在外地就医或外地急诊就医。

首次参保,社会保障卡正在制作途中和节假日住院又出院,造成住院无法联网结算的,可以在出院后先不办理结帐手续,等待待遇享受后办理住院延迟审批后,再办理出院结账,可以将本次住院费用联网结算。

申报管理第六条对外办公及申报时间:1.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及受理申报时间为:(1)2012年6月4日至6月8日,9月3日至9月7日及年底翘尾申报期(时间另行通知)办理门大、门特(留观)、住院、生育和调整支付等各项全额垫付费用申报业务。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口个人己知悉填报须知内容,同意申报,并授权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个人与办理生育业务相关的信息,承诺所提供材料与信息均真实完整合法,未在其他地市参加医疗保险,未享受相关待遇,符合办理业务条件。
本次办理业务பைடு நூலகம்其他承诺与告知内容陈述如下:
温馨提示: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断为准)
口取环口放环口输卵管结扎或复通□输精管结扎或复通
口产前检查
就诊时间就诊医院
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间
申请项目信息(同时申请医疗费报销与津贴的在职职工可多选)
口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口生育津贴
□个人账户口单位账户(涂改无效)
账号
开户行(具体支行)
开户名
银行行号
单位/个人意见(必填)
□本单位己知悉填报须知内容,同意申报,并授权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本单位与办理生育业务相关的信息,承诺所提供材料与信息均真实完整合法,未享受相关待遇,符合办理业务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参保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可多填)
代办人姓名
单位社保编号
享受待遇人员情况(必填项,请按实际情况勾选)
口未就业配偶信息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结婚日期
结婚证号
□生育情况
□顺产□难产(含剖腹产、会阴HI度破裂)孕周
口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胎儿数个
□计生手术情况
口流产时孕周(注:应以B超结果为准,如无B超结果的,以医生诊
□本人口代办人
签名(按捺指印):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5月18日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职工工资数额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单
年 月 就医类别:门特/计门/外地/转外/急诊留观/其他(住院)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 人员类别 就诊医院名称 住院时间 病种诊断 上次统筹支付最高限额剩余额 项 目 序号 甲 一、药品费 二、检查费 三、治疗费 四、手术费 五、床位费 六、医用材料 七、输全血 八、成分输血 九、其它 十、 合 计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8 19 20 21 22 社 保 机 构 超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金额 医疗救助自负比例金额 最高限额以上金额 15 16 17 发生金额 1 出院时间 住院天数 ICD-10 姓 名 职工( ) 退休 ( ) 老工人 ( ) 自负比例 表号: 单位: 性 别 就医类别 第几次住院 单据份数 门特类型 Ⅰ()Ⅱ() 审核金额 5 级别 津社保医支字11号 元 年龄

(章) 年


43
上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剩余额 自费金额 增负金额 拒付金额 2 3 4
距起付标准剩余额 个人自 负 本次起付标准金额 自费增负拒付金额 合 统筹基 金 医疗救 助 计 单位申请 社保支付 单位人(签章):
审核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章) 年 月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四——生育保险部分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四——生育保险部分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四——生育保险部分佚名【摘要】<正>一、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程序(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1.参保人员在医院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①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员在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①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②天津市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开具的【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5页(P39-43)【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生育服务证;住院医疗费;保险定点;计划生育手术;失业金【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一)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1.参保人员在医院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①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员在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材料:①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②天津市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专用章);③天津市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试验化验单;④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流程: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在天津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如因个人信息不符、参保缴费异常或持非天津市《生育服务证》在医院无法办理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0周内,在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2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三)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时间:每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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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
年 单位代码: □□□□□□□□-□ 单位名称: 名称 月 表号:津社保生支字5号 单位:人次,元 职工 退休
序号
小计

人次数 实际发生额 生育医疗费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自负拒付金额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人次数 生育津贴 享受津贴天数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人次数 实际发生额 产前检查费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拒付金额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人次数 流产、 实际发生额 引产医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计划生 疗费 拒付金额 育手术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含终止 人次数 妊娠) 其他计 实际发生额 医疗费 划生育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手术 拒付金额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人次数 实际发生额 计划生育手术并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 发症医疗费 拒付金额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 实际发生合计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合计 自负、拒付金额合计 社保审核支付金额合计 申报单位 制表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章) 年 月 日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1
2
3
一 式 二 联
第 一 联
Hale Waihona Puke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留 存 ¥: ¥: ¥: ¥: 万 万 万 万 仟 佰 仟 佰 仟 佰 仟 佰 社保机构 拾 拾 拾 拾 元 元 元 元 角 角 角 角 分 分 分 分
审核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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