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23日附件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
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鄂价办[2015]10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我们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总页数】2页(P46-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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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表

2、建筑面积(平方米)
3
3、班级数(个)
4=5+6+7
1)高中班
5
2)初中班
6
3)小学班
7
4、学生总人数(人)
8=9+10+11
1)高中学生
9
2)初中学生
10
3)小学学生
11
二、实际在校生人数(人)
12=13+14+15
1)高中班
13
2)初中班
14
3)小学班
15
三、学校收入(万元)
16=17+18+19
1、学费
17
2、财政(上级、社区捐赠)
18
3、其他
19
四、享受助(奖)学金学生人数(人)
20=21+23
1、享受奖学金学生
21
其中:专项奖学金
22
2、享受困难补助学生
23
五、教职工总数(人)
24=25+26+27+28
1、在职教职工人数
25
2、外聘教师或专家
26
3、临时人员
27
4、其他人员
28
六、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年末总值(万元)
33
2、助(奖)学金
34
3、住房公积金
35
4、其他支出
36
五、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7=38+39+…42+43
1、房屋建筑物
38
2、一般设备
39
3、专用设备
40
4、交通工具
41
5、图书
42
6、其他固定资产
43
六、无形资产摊销(包括土地之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9.05【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下同)在完成1 / 2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免费向学生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向学生收取空白抄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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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鄂价成[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价成[2010]18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鄂价规[2010]132号),特制定《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16日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
凡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鄂价法规[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12日省物价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8月26日附件《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为准。
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适时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机关应当制定在辖区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鄂价成规[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2月1日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进行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幼儿园教育培养相关。
第四条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经过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和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对没有正式营业的幼儿园,应以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同一地域相同条件等因素测算成本,待正式营业后再核定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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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成规〔2011〕14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提高政府制 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实 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系指民办教育单位教育培养学生过程中所发生的合 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 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四)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是与民办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凡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 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 准确、完整、合理。 未正式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 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第六条 人员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 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含学校食堂、住宿等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支出)。具体包括:教职 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一)基本工资,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 规定的补贴等。 (二)津贴,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教 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价格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三)奖金,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四)福利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 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 14%,已在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应相应扣减。 (五)社会保障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 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六)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教职工的平均工资原 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相关人员支出,包括合同工工资、午餐 补贴等。 第七条 公用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 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招待费、 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公用支出等。 (一)办公费。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 报杂志等费用。 (二)印刷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 支出。 (三)水电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四)邮电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 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指民办中小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 保险费等。 (六)差旅费。指民办中小学校职工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等。 (七)会议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八)工会经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 2% 提取。
(九)职工教育经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核定工资总 额的 25%提取。 (十)劳务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 用。 (十一)招待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招待费据实核定,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教育收入的 5‰。 (十二)租赁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用房非本单位产权,需按期支付的租金;已收取 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校,其学生宿舍的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该项目。 (十三)物业管理费。指民办中小学校开支的为教学服务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十四)维修费。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 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 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一般性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理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 20%), 计入固定资产总值,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 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 2%。 (十五)专用材料费。指民办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 学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 实习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等。 (十六)其他公用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上述 1-16 条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 包括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等。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公用 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维修费、其他公用支出)的 15%。未超过 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 填;超过 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 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八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 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奖)学金等。 (一)医疗费。主要是指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外,由学校按规定报销的部分。 (二)助(奖)学金。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 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或学费打 折部分不能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