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农〔2007〕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市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苏劳社农〔2007〕5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 2 8号),(以下简称调整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指导意见》(国办发[2 006]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 0 0 6]11 9号)精神,现就“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府[2 004]1 39号)中,符合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对象。
将符合劳动适龄的坡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即将《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由第二年龄段扩展到第三年龄段人员。
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应统一办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纳入城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第四年龄段人员标准征地保养金。
经自主作出的选择,不得变更。
二、纳入办法。
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按下列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1.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1 8 0元的失业补助费,期限2年。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苏人保职〔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职〔2022〕20号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供给能力,保障培训资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苏人社发〔2022〕1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培训政策苏州市人社部门研究制定统一的培训政策,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采用“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组织遴选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资源承接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
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根据“谁遴选、谁签约,谁经办、谁监管,谁审核、谁发放”的原则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培训主体确定(一)遴选组织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主体遴选工作。
遴选方式可以采用评审认定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但每个地区同批次遴选只能选择一种遴选方式。
(二)遴选程序采用评审认定方式的,相关地区人社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评审项目、评审规则、申报要求等,并建立评审专家库,在同级纪检部门指导下,健全专家库运行规则。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苏人保规[2014]1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4〕1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现将《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6日
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的处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用工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师研修培训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师研修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苏人保职〔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师研修培训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工作意见》(苏委办发〔2020〕2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府办〔2019〕226号)和《关于推进“金蓝领”培育工程的实施细则》(苏人保职〔2020〕16号)文件精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提升我市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攻关、技能创新水平,形成技师队伍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重点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支持企业依托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
到2021年底,实现技师研修培训模式区域全覆盖,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全市开展技师研修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二、培训对象与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的产业相关的职业(工种)的企业技师、高级技师(已取得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一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一级证书)。
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须满足在该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
三、培训形式以企业为主体,依托院校开展技师研修培训,培训以集中培训与岗位研修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实施。
集中培训,主要是采取专题讲座、项目研讨、企业考察等形式,邀请知名专家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讲解前沿理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组织课题攻关研讨,赴知名企业进行现场技术观摩交流等,集中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天。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苏人保职[2012]4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9.03【实施日期】2012.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职[2012]4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1号)、苏州市《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12〕74号)的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充分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变的需要,鼓励企业开展城乡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实施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
贯彻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实施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督导及职业技能鉴定支持、政府提供补贴的机制,以提高城乡劳动力综合素质为基础、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内容、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
加快培养满足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实现就业与培训一体化。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在岗或新录用员工。
对于企业内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员工必须是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社会信誉良好的诚信人力资源公司或用工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劳社就〔2007〕27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苏州市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方法试点指导意见劳社就〔2007〕27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苏州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在进行较为全面的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就业调查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制度。
由于此项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并无现成经验可借鉴,经研究决定,拟选择部分纯农户较多、有一定就业管理基础的行政村先行试点。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比较符合城乡统筹就业的基本精神,特制订了本指导意见,供试点地区参考。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一)实行城乡就业普惠,提高全社会就业率。
针对苏州城市化进程情况,在统筹城乡就业的大背景下,从城乡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统筹城乡就业与苏州的整个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以及富民战略等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旨在掌握全社会的就业与失业状况,提高全社会的就业率,全面实行城乡就业普惠。
(二)全面分析失业问题,构建失业预警系统。
为了更进一步的反映失业问题与其他经济问题的关联性,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更为科学的参考,将失业率的统计延伸到农村,进行全社会的失业分析,构建全社会的失业预警系统指标体系。
并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预测,预测失业变化趋势和对其他经济指标的影响等。
(三)构建城乡就业平台,实现城乡充分就业目标。
以试点工作为抓手,在城市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入户的基础上,延伸到农村,实现城乡就业服务平台的对接,要让农民享受与城镇一样的公平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
2007年全市行政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90%按照“六到位”要求完成平台建设,2008年达到100%。
2007年完成全市95%的被征地劳动力,90%的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实时动态管理并库工作,2008年实现全部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并库,全市实行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台帐制度,从而初步建立起全社会的登记失业控制制度。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就〔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5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税)局:现将《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市政府实事工程,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3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改办发[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增设公益性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系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提供城市管理及社会服务等的岗位。
在《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3]20号)文件中明确的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及《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29号)文中增设的①老年公寓、工疗站后勤人员;②按户收费的小区物业;③区或街道增设的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再次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如下:(一)公益性服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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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保职[2012]3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7.12
【实施日期】2012.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
位对接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人保职[2012]3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关于建立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苏州市实施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11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12号)的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决定在苏州市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工作。
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的试点,探索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岗位需求相对接、与产业转型发展相适应的新机制,以提高城乡劳动力综合素质为基础、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内容、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试点项目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劳动力供给。
二、实施对象
试点项目实施的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主要为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和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和外来务工劳动者。
企业内培训对象还须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在岗或新录用员工。
对于企业内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员工,必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进度
1. 启动阶段:(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