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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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种植活动规章制度

蔬菜种植活动规章制度

蔬菜种植活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蔬菜种植活动,提高蔬菜生产质量,保障蔬菜生产安全,维护蔬菜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蔬菜种植活动,包括蔬菜种植基地、蔬菜种植企业、蔬菜种植合作社等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蔬菜种植应当坚持绿色、有机、安全生产理念,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蔬菜产业规划和管理,支持蔬菜种植活动,保障蔬菜供应。

第二章蔬菜种植基地管理第五条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具备规划合理、土地肥沃、水源充足、气候适宜、环境卫生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建立蔬菜品种档案和生产档案,记录种植过程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加强对土壤、水质、空气等环境因素的监测和调控,确保蔬菜生长环境安全。

第九条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合理配置种植设施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

第十条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预防病虫害和疫情的发生。

第三章蔬菜种植管理第十一条蔬菜种植企业应当合法登记,依法纳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蔬菜种植企业应当具备种植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蔬菜生产质量。

第十三条蔬菜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监控和质量检测。

第十四条蔬菜种植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蔬菜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确保蔬菜销售及时、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蔬菜种植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当地蔬菜种植产业发展。

第四章蔬菜种植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种植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蔬菜种植活动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十九条发现蔬菜种植活动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确保规范生产。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蔬菜种植活动的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所称蔬菜种植活动,包括蔬菜种子选育、土壤改良、植物栽培、病虫害防治、收获加工等全过程管理。

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

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

“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根据穗港澳各自优势及发展需求,经深入调研,多方论证,反复研究,制定《“大湾区‘菜篮子’”(以下简称“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一、建设目标立足广州,联结泛珠,携手港澳,构建标准化、现代化、便利化的生产及流通服务体系平台,建成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提升粤港澳食用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水平,增强市民获得感,助力香港、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倒逼广州以及珠三角市场食用农产品供给质量标准和品质水平的提升;从源头大幅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提升生态环境水平;拉动广州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广州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得到有效推动;助推广州市实现在全省乡村振兴中当好示范和表率,以及在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中勇当排头兵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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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定位立足广州、服务湾区、联结泛珠、辐射内地。

三、建设模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行为。

政府主导就是由政府树标杆、搭平台、建通道、出政策、强监管、提品质、护秩序。

树标杆就是以供港标准为基础建立统一供港澳及珠三角的标准体系;搭平台就是搭建集产品检验、检疫、通关“一站式”高效服务,以及会展交易、信息交换于一体的服务平台;建通道就是建立从生产基地到销售市场的交通便利和信息共享绿色通道;出政策就是制定出台支持“菜篮子”建设的配套政策;强监管就是建立统一标准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所有“菜篮子”生产基地实施强制性的、严格的阳光监管;提品质就是鼓励培育发展优质生态的绿色产品、特色产品;护秩序就是运用经济、法律、行政、道德等手段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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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体就是由企业主导基地建设和生产经营。

市场行为就是企业按市场规则办事,市场正当竞争,市场优胜劣汰。

蔬菜基地种植规章制度

蔬菜基地种植规章制度

蔬菜基地种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蔬菜基地的种植管理工作,保障蔬菜的品质和安全,提高蔬菜产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蔬菜基地的种植管理工作,包括土地选择、作物选择、种子选购、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方面。

第三条:蔬菜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生产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标准,保证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第二章:土地选择第四条:蔬菜基地的土地选择应当考虑土壤肥力、排水条件、森林遮阴、地形地势等因素,选择干燥、排水良好、土壤肥沃的地块。

第五条:蔬菜基地应当定期进行土壤检测,掌握土壤的PH值、养分含量等情况,根据土壤检测结果进行施肥。

第六条:蔬菜基地应当定期对土地进行消毒处理,防止土传病害的发生。

第三章:作物选择第七条:蔬菜基地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蔬菜种植作物,合理安排蔬菜的轮作。

第八条:蔬菜基地应当选用优良的种子,保证种子的品质和种植效果。

第九条:蔬菜基地应当根据不同的蔬菜种类制定种植计划,合理分布种植面积。

第四章:施肥第十条:蔬菜基地应当根据土壤养分含量和作物需要,科学施肥,保证植物生长所需要的养分。

第十一条:蔬菜基地应当遵循“少施肥、多施有机肥”的原则,推广有机种植和无公害蔬菜生产。

第十二条:蔬菜基地应当注意施肥的时机,避免在高温、低温、干旱等气象条件下施肥。

第五章:灌溉第十三条:蔬菜基地应当合理安排灌溉系统,保证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分。

第十四条:蔬菜基地应当注意灌溉的节水原则,合理利用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十五条:蔬菜基地应当避免过度灌溉导致土壤和作物根系坏死。

第六章:病虫害防治第十六条:蔬菜基地应当加强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

第十七条:蔬菜基地应当遵循绿色防治原则,优先选择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方式。

第十八条:蔬菜基地应当定期清理病虫害的草丛、杂草等,减少病虫害的滋生源。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蔬菜基地应当建立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种植、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工作进行检查。

大棚蔬菜基地规章制度

大棚蔬菜基地规章制度

大棚蔬菜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棚蔬菜基地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产量品质,维护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棚蔬菜基地是指利用大棚设施进行蔬菜种植的生产基地,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大棚蔬菜基地的农民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大棚蔬菜基地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生产环境卫生、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大棚蔬菜基地应当积极推行科技兴农,提高生产效率,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大棚蔬菜基地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灵活运用经济手段,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大棚蔬菜基地应加强农技培训,提高农民技术水平,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生产自觉性和合作意识。

第七条大棚蔬菜基地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责任,维护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大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大棚蔬菜基地应当根据种植需要,合理规划大棚建设,确保土地利用效率。

第九条大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保证结构牢固,抗风抗雨。

第十条大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清洁卫生,防止病虫害的滋生。

第十一条大棚内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参数应当符合蔬菜生长的需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调节。

第十二条大棚内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灌溉系统、通风设备、保温设备等,保证生产需要。

第十三条大棚蔬菜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防火安全制度,保障大棚和生产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种植管理第十四条大棚种植应当根据作物生长的需求,选择适宜的品种,保证产量和质量。

第十五条大棚种植应当合理施用肥料,遵循植物生长的生物节律,平衡营养,预防土壤退化。

第十六条大棚种植应当定期进行病虫害防治,合理使用农药,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大棚种植应当注意灌溉管理,保证蔬菜根系的水分需求,防止水分过多或过少。

第十八条大棚种植应当注意做好环境调控,提高产量和质量,保证蔬菜的安全食用。

第四章采收与销售第十九条大棚蔬菜基地采收应当遵循作物生长的生物节律,选择适当的时机,确保蔬菜品质。

第二十条大棚蔬菜基地采收应当注意保护蔬菜,在采收、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防止损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粤财综[2004]18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植基地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种植基地为保证良好的生产环境,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种植基地管理制度适用于种植基地内的所有人员及相关单位。

第四条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改由种植基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种植基地承担在合法、规范和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优质农产品的责任。

第六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种植基地应配备专业人员,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种植基地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种植基地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种植基地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种植基地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年度生产计划和经营计划;(二)组织对种植基地的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三)组织对种植基地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四)收集、整理和报送相关生产数据和信息;(五)协助相关部门对种植基地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按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岗位和职责。

第十二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部门协调、信息畅通、工作高效。

第十三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管理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改进。

第十四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工作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者予以惩罚。

第三章种植基地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种植条件,合理安排种植作物的种植面积和品种。

第十六条种植基地应严格按照生产计划和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管理,确保作物的正常生长和收获。

第十七条种植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种植技术档案,记录种植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操作记录。

第十八条种植基地应对种植过程中的病虫害进行及时处理,防止病害蔓延。

第十九条种植基地应加强对土壤的管理,保持土壤肥力和水分的平衡。

公益蔬菜基地规章制度

公益蔬菜基地规章制度

公益蔬菜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众健康饮食,提倡绿色生活,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益蔬菜基地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兴建的种植蔬菜的场所。

公益蔬菜基地旨在种植无公害、有机蔬菜,供市民免费或低价购买。

第三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按照精准扶贫、生态保护和环境友好的理念,做好管理工作,提供优质的蔬菜产品。

第五条公益蔬菜基地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由专人负责全面协调。

第七条公益蔬菜基地管理者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种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济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第九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对种植蔬菜的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基地的设施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种植管理第十一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选用优质无公害的种子,严格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证蔬菜的品质和安全。

第十二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壤调理,保证土壤肥力。

第十三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按照季节进行合理的轮作,避免连作连种。

第十四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防治虫害、病害的措施,确保蔬菜生长的健康。

第十五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定期进行田间管理,包括除草、松土、灌溉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加强对蔬菜的采收、储藏、包装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蔬菜的质量。

第四章宣传推广第十七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推广,提高民众的健康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十八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积极参与当地农业展会、绿色食品展销会等活动,提升基地知名度。

第十九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如开放日、蔬菜采摘节等,吸引更多人参与。

第五章福利措施第二十条公益蔬菜基地应当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待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范文一、综合植物管理1.1 种植基地规划1.1.1 种植基地应根据种植植物的需求,确定合理的布局和规划。

确保不同种植植物之间的相互影响最小,有利于疾病防治和施肥养护。

1.1.2 种植基地的规划应考虑到土地利用效率和种植作物的轮作。

定期进行土地资源评估和规划调整。

1.2 土地管理1.2.1 种植基地应定期进行土壤质量评估,确保土壤肥力良好,保持土壤适宜的水分和PH 值。

1.2.2 种植基地应建立土地利用档案,定期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评估和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1.3 植物技术管理1.3.1 种植基地应有专业的植物技术人员,负责植物的培育、繁殖、疾病防治等工作。

1.3.2 种植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植物技术档案,建立植物种质资源库,保证种植植物的来源和品质。

1.4 生态环境管理1.4.1 种植基地应保护生态环境,严禁乱倒废弃物和使用有害农药和化肥。

1.4.2 种植基地应加强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增加生态植被的覆盖率,改善基地周边环境。

二、硬件设施管理2.1 基地设施管理2.1.1 种植基地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2.1.2 种植基地应合理规划设施布局,为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2.2 水利设施管理2.2.1 种植基地应定期进行水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转。

2.2.2 种植基地应合理规划水利设施,确保植物的灌溉需求得到满足。

2.3 气候设施管理2.3.1 种植基地应建立气候数据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为植物的生长提供合适的气候环境。

2.3.2 种植基地应定期对气候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安全管理3.1 安全生产管理3.1.1 种植基地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3.1.2 种植基地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3.2 食品安全管理3.2.1 种植基地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保证种植植物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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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5-28
执行日期:1996-5-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稳定菜地面积,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镇居民蔬菜供应,维护菜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保证本市城镇居民蔬菜基本供应的蔬菜生产用地。

第三条本市蔬菜基地的划定、建设、管理、征用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农业委员会是全市蔬菜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区、县级市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
辖区蔬菜基地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土地、规划、计划、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总体规划,统一布局,合理安排。

第六条蔬菜基地的中长期总体规划,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编制,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广州市的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蔬菜基地的年度规划方案,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蔬菜基地总面积,按市辖区城镇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人均面积不少20平方米确定。

广州市农业委员会应按现有蔬菜基地总面积30%的比例建立后备蔬菜基地。

第八条对已划定的蔬菜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

确需征用的,建设用地单位在征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的,依照《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八条办理。

第九条禁止在蔬菜基地取土、挖沙、建砖瓦窑、建坟墓。

禁止向蔬菜基地排放废水、废物、废气。

不得弃耕、丢荒蔬菜基地。

不得在蔬菜基地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农业委员会及土地管理部门,于每年提出征用蔬菜基地的控制计划,由区、县级市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按先补后征的原则,以征1平方米补1.5 平方米的标准,从后备蔬菜基地中补足。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资金投入,搞好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经批准征用菜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菜田建设费。

征收菜田建设费的标准、范围和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菜田建设费主要用于新菜地开发和老菜地基础改造。

市、区、县级市的菜田建设费的使用,由同级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镇的菜田建设费,由镇人民政府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按年度将使用情况向上一级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报
告,接受上一级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擅自将当年规划的菜地改种其他作物的,由区、县级市农业委员会或农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恢复菜地内原有设施和蔬菜生产。

第十五条擅自占用菜地搞非农建设的,由土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按征收标准的2至5倍向主管部门缴交菜田建设费。

第十六条在菜地取土、挖沙、挖鱼塘、建砖瓦窑、建坟墓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按征收标准的1至2倍向主管部门缴交菜田建设费。

第十七条向菜地排放废水、废物、废气的,由环保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闲置、丢荒当年规划的蔬菜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在菜地使用违禁农药,造成蔬菜污染的,依照《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为未缴交菜田建设费的单位办理用地手续的;
(三)对违法占用蔬菜基地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标准补足蔬菜基地的;
(五)擅自批准免缴、减缴、缓缴菜田建设费的;(六)截留、挪用菜田建设费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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