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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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

各单位经银行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后,必须严格将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的,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2.严禁私设“小金库”和用“白条”抵库

(1)“小金库”,是指不在本单位财会部门列支列收,私自在单位库存之外保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私设“小金库”是侵占、截留、隐瞒国家和单位收入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会搞乱各单位正常的现金收支业务,更严重的是,“小金库”还为各种违法乱纪活动提供了温床,危害极大。因此,国务院历来强调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2)“白条”抵库,是指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审批手续的字条或单据,顶抵库存现金的做法。“白条”抵库,使实际库存现金减少,造成正常业务开支所需的现金不足,各种现金收付业务得不到及时的账务处理,很容易导致财务管理出现混乱;“白条”未经合法手续审批,随意支取现金会产生挪用、挥霍和贪污公款等,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白条”一旦丢失,无据可查,给单位或个人都会造成不该有的损失。

3.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为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单位收入的现金,一律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4.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外,其余的都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外,不得随意存放,更不得携款回家;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与私人的现款混在一起,也不得将公款借给私人使用;为了确保安全,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或交存现金,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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