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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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交通部、公安部等四部委有关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省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提高道路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安全运输生产,加强营运客车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卫星定位系统(以下简称“”)的各项管理功能,实现对营运客车的全方位监管,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监控,带有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车载终端、监管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第三条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四条公司监控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监控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管的监控室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监控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为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监

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第七条领导小组构成:

组长:丁其中

副组长:黄传义

成员:李玉宝赵珊石晓玲阚浩杰

第八条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营运车辆监控管理制度及监控室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2、负责公司监控系统和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

3、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4、对建立和完善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检查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

6、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第三章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车载终端安装规定

1、车载终端附合以下技术指标

(1)交通行业标准 794和 808;

(2)信息采集功能:具备定位通信、驾驶人身份、电子运单、车辆总线数据、图像信息、音频信息等;

(3)其他功能:行驶记录、监听、通话、警示、信息服务、多

中心接入等。

第十条车载终端为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它能提供企业平台所需要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的监控。其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794—2011)第十一条车载终端程序

1、车载终端安装程序

(1)由终端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交由公司主管副经理。

(2)公司主管副经理、终端使用人、车辆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技术状况良好,上报公司。

(3)依据安装方案,公司与车辆经营者、驾驶人签订有效的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后,方可安装。

(4)车载终端安装完毕,分管车辆技术管理员、安全技术员会同安装人员对车载终端的工作情况、数据反馈等进行验收,调试合格后由公司经理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5)车载终端安装后,由安装人员在主机接线口出用专用防拆塑封套牢,张贴封条,并拍原始图片留档。除监控中心负责人或车辆技术管理员和厂家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加固装置。

(6)转出或报废的车辆应拆除车载终端,由所有人自行处置或经公司检测合格后用于安装更新车辆。

2、车载终端维护程序

(1)由终端维护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技术维护。

(2)采用按月维护和日常维护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节监控中心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监控中心设在监控室,由监控室主任、监控人员具体负责,安全副经理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监控中心监管平台,是对公司范围内的车载终端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监控中心职责:

1、负责认真贯彻执行《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2、负责协调车载终端的安装、售后服务和对监控人员、安装人员、数据采集人员和驾驶人的培训工作。

3、负责整理和总结管理使用经验,并与厂家协调售后服务工作,确保的正常使用,并提出修改性意见。

4、依据公安交通部门及运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车辆两运行路线的路况制定出相应路段的限速规定。

5、负责对全公司车辆运行情况的全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台账记录,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由其负责落实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情况。监控中心在每周五16:00前上报一次公司驾驶员违章处理情况报表,有监控中心负责统计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

6、负责每天16:00前向分工安全的副经理汇报公司上报的车辆监控情况。

第二节监控平台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监控平台技术标准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7962011),标准管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政府监控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平台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2、《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808),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与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与监管、监控平台之间的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包括协议基础、通信连接、消息处理、协议分类与说明及数据格式。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809),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监控平台之间数据交换的技术要求,包括通讯方式、安全认证、功能实现流程、协议消息格式和数据实体格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平台,是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第十七条监控平台业务功能如下:

1、偏离路线报警:当车辆偏离预设的驾驶路线范围一定距离时报警。

2、线路关键点监控:当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到达或离开指定位置时,进行提示。

3、区域报警:可在平台上设定圆形或多边形的限制区域,实现车辆进出该区域后报警功能。

4、分路段限速控制:分路段设置限速范围,实现车辆超速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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