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8-2019年度供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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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9-2020年度供电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2019-2020年度供电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2019-2020年度供电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供电监管工作部署,促进供电企业提高供电能力,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用电满意,根据国家能源局《2019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结合江苏供电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2019-2020年度供电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持续提高,精心打造良好的用电营商环境,实现“五个持续,五个保障”的工作目标。

即:持续提高供电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用上电”;持续提高“两率”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好电”;持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好用电”;持续整治不合规收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治理“三指定”违规行为,保障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

二、监管重点(一)供电服务监管1.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

重点监管供电企业按照《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提升江苏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水平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精简申请资料、简化业务流程、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接电成本等工作情况。

2.供电服务问题监管。

重点监管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用电业务办理、中止供电管理、故障报抢修、计量计费、电费催收、窗口服务、投诉举报处理等情况。

3.重要时段服务监管。

重点监管重要节假日和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居民供电服务情况,切实保障优质稳定的电力供应。

4.停限电和复电监管。

重点监管欠费停电是否按规定提前通知,计划停电是否按规定提前公告,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限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否违规收取复电费、是否存在强行要求办理电费代缴代扣、预付电费的收取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

(二)供电能力及供电质量监管1、供电能力监管。

重点监管配电网投资政策落实和完成情况以及投资成效,探索开展110千伏及以下电网供电能力和运营效率评价,督促供电企业持续提高供电能力。

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

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

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发表时间:2019-01-15T15:50:01.86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作者:程雷鸣[导读] 摘要:如今,在不同因素的影响之下,电力企业存在着电费回收困难的问题,这种现象导致电力企业的生存以及发展面临着一定的威胁。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江苏淮安 223002摘要:如今,在不同因素的影响之下,电力企业存在着电费回收困难的问题,这种现象导致电力企业的生存以及发展面临着一定的威胁。

电力企业的电费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回收,因此,资金的周转也较为困难,再加上电费账目冗杂堆积,形成数量巨大的坏账、呆账,更是使得电费回收变得困难重重。

而解决电费回收困难的问题,重点在于提前防范。

鉴于此,本文就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客户信用;评价体系;电费回收;风险控制1.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的积极作用1.1信用评价系统是电力企业进行电力销售的前提中国目前的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销售的时候,采取的是让用户先行用电,然后在一定时间段之后,对用户在这个时间段内用的电量进行统一费用征收的方法。

这种电费的征收模式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在对用电客户收取电费时,总有部分客户不履行责任,因为种种原因拖欠电费。

而电力企业因为电费无法及时收取,势必会对自身的资金周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转,有可能导致电力企业电力供应不足,影响电力的销售,大大增加电力企业的运营风险。

1.2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可以为用电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通过对用电客户进行信用评价,电力企业可以根据用电客户的信用评价级别,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优化客户的用电体验,而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客户进行相应的处理,促使用电客户提升自身的信用评价等级。

通过对用电客户的差异化处理,可以使电力企业更加合理地分配自身有限的资源,提高电力的利用率,与客户建立起更加良好的互动关系。

查办一起转供电违规收取电费案的思考

查办一起转供电违规收取电费案的思考
案例分析
查办一起转供电违规收取电费案的思考
□ 束雄英
一、案情简介
近期,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 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江阴市某商业街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违规多收用户电费。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电费收取情况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核实,该商业街用户用电采用的是 转供电方式。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阴市供 电分公司按该商业街总表向物业公司收取电费, 物业公司根据各用户分表电量向其收取电费,用 户电费缴纳采用的是先用后付费方式。物业公司 与用户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就电费单价标准 签订合同或协议。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该物业公司 向用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向大部分用户收取 电费的单价标准为 1 元 / 千瓦时,另有三家用户, 电费单价标准分别为 1.1 元 / 千瓦时、1.15 元 / 千 瓦时和 1.2 元 / 千瓦时。
(二)强化部门合作,底数清、情况明。江 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供电部门合作,对转供电 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了全市转供电主体底数, 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2020 年对江阴市 辖区内 50 家转供电主体建立了台账,准确记录基 本信息、结算电价、加价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 增减变化等信息,并进行了集中约谈,检查了其 中的 30 家转供电主体,立案查处 3 家。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 年第3期
三、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公布〈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苏价规〔2015〕2 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 江苏省定价目录 > 的通知》(苏价规〔2017〕 10 号)规定,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执行政府定 价。
为贯彻落实《2018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关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 10%”、《2019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 电价再降低 10%”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江 苏省价格主管部门连续几次发文,不断降低一般 工商业用电价格。《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 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 号) 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用 电价格调整为 0.7954 元 / 千瓦时;《省物价局关 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 工〔2018〕89 号)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 0.7757 元 / 千瓦时;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苏价工〔2018〕130 号)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 0.7521 元 / 千瓦时,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一般 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 0.7364 元 / 千瓦时;《省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 号)文件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 电类别电价调整为 0.7054 元 / 千瓦时;《省发展 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 号)文件规定,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江苏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 电类别电价调整为 0.6715 元 / 千瓦时。疫情期间,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2.25•【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质监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7号)的有关部署,我们制定了《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2月25日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能源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任务安排,夯基础、补短板、强监督、优服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一、努力提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成效(一)配合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和宣贯。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我国电力可靠性全过程管理和成果应用体系研究,继续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办法宣贯培训,将可靠性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推进电力可靠性信息系统建设。

研究和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推送数据,实现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提升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质量。

逐步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指标定期发布机制,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做好2018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四)提高电力可靠性数据质量。

建立电力可靠性数据的随机核查及通报机制,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电力安全监管信息

电力安全监管信息
◆ 安全生产情况
一、电力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10 月份,全省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 二、发电设备异常情况 10 月份,全省 10 万千瓦以上统调机组非计划停运 3 次,同 比减少 5 次。发生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发电企业为国华徐州、利 港电厂、徐塘电厂,具体情况如下: 10 月 14 日,国华徐州#2 机组因锅炉给水流量低,MFT 保 护动作,机组跳闸;
二、江苏能源监管办参加南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11 月 14 日上午,南京市举行 2019 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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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本次演练由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江苏省发改委指 导,南京市发改委主办,南京供电公司承办,南京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等 13 个单位联合参与,我办王勤副专员观摩演练。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应急处张合处长出席演练并讲话。
按停机原因分析,锅炉原因 18 次(占 50%),同比减少 18 次;汽机原因 9 次(占 25%),同比减少 7 次;电气原因 5 次(占 13.9%),同比减少 7 次;其他原因 4 次(占 11.1%), 同比减少 9 次。
◆ 隐患排查情况
10 月份,全省开展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单位 122 家, 共排查出一般隐患 1746 项,已整改 1676 项,整改率 96.0%, 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378.1 万元。截止 10 月底,共排查出一般隐 患 14160 项,已整改 13268 项,整改率 93.7%,累计落实隐患 治理资金 7691.3 万元。
江苏能源监管办宋宏坤专员对做好下阶段电力安全监管工 作提出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 性。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更严更实的作风,认真抓好会议精神 的贯彻落实,全面开展江苏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二是 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梳 理排查当前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坚决克服麻 痹思想,结合迎峰度冬和“两节”“两会”等保电工作,对岁 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是有序推进燃煤电厂液氨罐区尿素替代改造工作,确保按批 次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加强改造施工全过程监管,坚决防范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严格执法。 开展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始终保 持“强监管、严执法”的高压态势。

江苏能源监管办启动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现场检查工作

江苏能源监管办启动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现场检查工作

江苏能源监管办启动提升用户“获得电力”
服务水平综合监管现场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监管工作部署,江苏能源监管办于10月9日至14日对盐城供电公司开展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现场检查工作。

受检单位通过双随机方式选出。

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和《江苏能源监管办全面提升&quot;获得电力&quot;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2020-2022年)行动方案》(苏监能稽查〔2020〕115号)为落脚点,重点检查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违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询当事人、暗访供电营业厅、查看农村供电所等方式,对供电企业压缩办电时间、精简办电环节、降低办电成本、提升供电质量、保障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强化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了严格细致检查。

总体看,盐城供电公司能够按照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供电服务水平和供电质量不断提升,但在压缩办电时间、提升供电可靠性、关联企业管理、工程市场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

下一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进一步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分析研判问题原因,指导供电企业整改提升,对有关问题将进一步开展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促进江苏“获得电力”优质服务工作不断向高质量水平迈进。

处理一起转供电投诉的分析与思考

处理一起转供电投诉的分析与思考

处理一起转供电投诉的分祈与思考□束雄英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调查处理了一起转供电投诉案,笔者感觉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就办案和处理情况试作分析。

一、案件经过近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起关于加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投诉,投诉某商业广场物业公司以1.2元/每度的价格向其收取电费。

在投诉办理过程中,我们慎重分析,依法依规,做了认真调查处理。

(-)转供电主体认定。

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营和建设诚信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2、加强培训,多种学习形式并重,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工作。

除了认真学习原有的价格行政执法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还要及时更新知识,认真学习领会《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以及今后新出台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内容不能仅仅局限于价格执法方面。

同时,还要强化自学,多方面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吸收消化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学以致用地与实际工作有机融合、衔接运用。

特别是:计算机操作、财务、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在执法工作中尽快熟练运用新的程序规定和文书格式范本,增进交流学习,将说理式文书进一步强化。

在强调加强学习的同时需要强调主动学习才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保障,减少被动学习也就是减少消极作为和减少低效工作。

3、转变观念,搞好协作配合,将市场价格监管常态化。

全力支持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致力于与兄弟单位的合作及业务融合,对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尽职尽责,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努力。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2019版)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2019版)

附件1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2019版)2019年7月目录一、行政许可类 (3)(一)发电类 (3)(二)输电类 (6)(三)供电类 (8)二、行政处罚类 (10)三、日常监管类 (12)附件1-1 编制说明 (13)附件1-2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22)附件1-3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23)附件1-4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样本) (24)一、行政许可类(一)发电类— 3 —— 4 —— 5 —(二)输电类— 6 —— 7 —(三)供电类— 8 —— 9 —二、行政处罚类— 10 —— 11 —三、日常监管类— 12 —附件1-1编制说明为推进电力业务许可信用分类监管应用措施的细化,进一步推动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和《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编制本清单。

本清单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时使用参考。

一、编制依据和基本概念(一)编制依据本清单的编制主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能源局法定职责,具体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国发〔201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 13 —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国能综通资质〔2018〕19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国能法改〔2015〕425号)《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14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2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二、主要内容电力业务许可分类监管措施应用清单由应用事项、信用分类标识和信用监管措施等3个主要要素组成,包含应用事项18项,信用监管措施7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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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8-2019年度供电监管
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江苏供电企业进一步提高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广大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打造良好的供电营商环境,全力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满意度,结合江苏供电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2018-2019年度供电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供电企业进一步提高供电能力、供电质量,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精心打造良好的供电营商服务环境,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用电权益,实现国家能源局提出的“五个持续,五个保障”工作目标:持续提高供电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用上电”;持续提高供电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好电”;持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好用电”;持续整治不合规收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治理市场违规行为,保障供电市场公平开放。

二、监管重点
(一)供电服务监管
1、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


点监管供电企业按照《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监管〔2017〕110号)要求,精简申请资料、简化业务流程、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接电成本等工作情况。

2、供电服务问题监管。

重点监管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用电业务办理、中止供电管理、故障报抢修、计量计费、电费催收、投诉举报处理等情况。

3、重要时段服务监管。

重点监管重要节假日和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居民供电服务情况,切实保障优质稳定的电力供应。

4、停限电监管。

重点监管欠费停电是否按规定提前通知,计划停电是否按规定提前公告,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限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

(二)供电能力及供电质量监管
1、供电能力监管。

重点监管配电网投资政策落实和完成情况以及投资成效,探索开展110千伏及以下电网供电能力和运营效率评价,督促供电企业持续提高供电能力。

2、供电质量监管。

重点监管供电“两率”情况,供电企业电压监测点设置和可靠性基础数据管理情况,严肃查处供电质量数据漏报、瞒报、虚报等行为,督促供电企业规范“两率”统计工作。

(三)市场秩序监管
1、用户受电工程流程监管。

重点监管供电企业是否设置障碍、采用不同标准等诸多手段迫使用户选择特定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影响用户自由选择权。

2、收费行为监管。

重点监管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收费标准情况等。

3、集体企业规范经营情况。

重点监管集体企业是否遵守招投标管理规定,是否与主业存在关联交易等情况。

(四)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监管
1、供电企业信息公开机制建设情况。

重点监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核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等。

2、信息公开重点内容监管。

重点监管供电企业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49号)要求,及时公开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停限电等有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情况。

3、用户受电工程信息报送情况。

重点监管供电企业落实国家能源局《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建立用电报装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情况等。

4、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公示和宣传情况。

重点监管供电企业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
〔2017〕43号)要求,开展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本次监管工作从2018年5月份开始,2019年4月份结束,分为启动部署、组织实施、整改提升、总结评价等四个阶段。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8年5月)
制定并印发江苏2018-2019年度供电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江苏省供电监管启动会,总结2017-2018年度供电监管工作成效,通报供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部署2018-2019年度供电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
1、组织供电企业开展自查。

根据《江苏2018-2019年度供电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全省各级供电企业围绕监管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工作报告于2018年8月底前报江苏能源监管办。

2、开展现场检查。

围绕监管重点工作内容,落实“双随机”要求,对两个设区市级供电公司和两个县级供电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现场检查。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开展重点现场检查。

同时,对上一年度供电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地区开展整改复查。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
供电企业按照整改意见要求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
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整改时限,及时完成整改提升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元旦、春节“两节”和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的保供电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江苏能源监管办。

(四)总结评价阶段(2019年4月)
根据现场检查、约谈、通报、处罚情况和各供电企业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落实报告》,对本次供电监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监管意见及建议、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进行认真总结。

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供电企业整改。

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且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电公司,将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四、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要求,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采用查阅、核查、问询、笔录、座谈、访谈、约谈等检查方式开展现场检查。

(二)各有关供电企业要充分认识供电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江苏能源监管办做好日常调研、抽查以及稽查调查等有关监管工作。

江苏能源监管办开展现场检查时,有关供电企业应按照现场检查规定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资料提供、资料复印、问询笔录、检查事实确认等有关工作。

(三)现场检查工作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按照实
施方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提出整改意见。

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省电力公司和相关供电企业进行通报。

(四)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对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现场检查职责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以及转移、隐匿、损毁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江苏能源监管办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现场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国家能源局党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规定要求,不准接受任何馈赠和礼品,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自觉接受受检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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