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14000+字可编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包括了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求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这意味着居民需要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垃圾分类,例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
这个举措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的数量和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立相应的收集运输体系,确保垃圾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运输,以减少垃圾的混合和交叉污染。
接下来,办法明确了垃圾处理的要求和标准。
一方面,要求各地建立合理的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转运站等,以确保垃圾的安全和环保处理。
另一方面,办法还规定了垃圾处理的过程和技术要求,包括垃圾堆肥、焚烧和填埋等处理方式。
这些要求和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能源。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违反垃圾分类和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于垃圾分类不合格、未分类投放或乱倒垃圾的居民,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这些处罚的目的是督促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和管理习惯,提高整体的垃圾管理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居民和企业等各方共同参与和合作。
政府应该加强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管理意识。
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和建设,提高垃圾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居民应该积极配合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要求,减少垃圾产生,合理利用资源。
企业应该承担起责任,推动垃圾分类和处理技术的创新,发展环保产业。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一项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和措施。
它要求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建立合理的收集运输体系,规范垃圾处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

前言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环保问题之一。
城市化的进程,让每个城市都面临着庞大的垃圾排放问题。
管理这些垃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2023年1月1日起,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一、垃圾分类管理根据城市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管理是城市垃圾管理的基础。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将会继续强调垃圾分类管理。
根据垃圾的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的垃圾管理方案,比如制定不同的回收制度、开展垃圾分类宣传等。
在实践中,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垃圾分类管理中,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垃圾的排放和浪费。
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是城市垃圾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垃圾分别收运和统一收运的基本原则。
对于逐步淘汰的食品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可回收垃圾,在垃圾收运处理中采用优先分别收运的方式。
而对于其他生活垃圾,则必须按照统一收运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垃圾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垃圾产生的不同地域特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服务的分级制度。
同时,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包括焚烧、填埋等技术,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推动减量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长,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减量处理,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减少垃圾产生总量的目标。
推动减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强化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回收率,促进可循环利用的资源回收和再利用,避免浪费资源。
同时,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将监督和检查作为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垃圾管理效果的评估,促进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改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更严格的处罚制度垃圾是环境和公共卫生的重要问题。
对于违规排放垃圾的行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对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为了有效管理、处置这些垃圾,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个人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生活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第三章治理原则减量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垃圾产生,提倡垃圾分类、回收和再利用。
资源化: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变废为宝。
无害化: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章处理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居民、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章治理规划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
第七章设施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市、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选(8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选(8篇)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选(7篇)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下面给大家分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精选(8篇),欢迎阅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篇1为深入贯彻 _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__〕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以深入学习贯彻 _神为统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实际行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按照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国民教育基础性作用,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范围。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
在《实施方案》规定强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和区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根据属地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规范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做好与社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
在其他城市和区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计划,稳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主要目标。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和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管理体系。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剩余垃圾。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领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垃圾处理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城市应该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意识,引导他们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
同时,可以在社区、学校等地方设置垃圾分类指导牌,方便市民识别和投放垃圾。
其次,城市应该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
对于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等不同类型的垃圾,应该采取不同的收集和处理方式。
可以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不同的垃圾桶,方便市民将垃圾分类投放。
同时,还可以建立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对不同类型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此外,城市还可以推行垃圾分类奖惩制度,激励市民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
对于垃圾分类得分较高的小区或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而对于垃圾分类得分较低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惩罚,促使他们改正错误行为。
总的来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市民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建设清洁、美丽的城市。
希望各地能够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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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
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xx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分类收集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