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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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一、法规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3.国质检锅令〔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4.国质检锅令〔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5.国质检锅令〔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6.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国质检锅(2002)l09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8.国质检锅(2003)248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9.TSG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10.TSG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1.TSG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2.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13.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4.GB/T19004-2000 《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二、制造与检验1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第1号、第2号修改单)2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第1号修改单)3 JB/T4710-2005 《钢制塔式容器》4 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5 HG/T20569-94 《机械搅拌设备》6 HG21563-21572-95 《搅拌传动装置》7 HG21537.7-8-92 《搅拌传动装置》8 HG21503-92 《钢制固定式薄管板列管换热器》9 HG/T2806-1996 《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管理通则》10 GB/T324-2008《焊缝符号表示法》11 GB/T985.1-2008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12 GB/T985.2-2008 《埋弧焊用推荐坡口》13 JB4708-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14 JB/T4709-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15 JB4744-2000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16 JB/T4730.1-6-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17 JB/T4711-2003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18 GB/T229-2007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19 GB/T232-1999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20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21 GB/T223-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22 GB/T2649-89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23 GB/T2650-2008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24 GB/T2651-2008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25 GB/T2652-2008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26 GB/T2653-2008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27 JB/T4712.1-4-2007 《容器支座》28 JB/T4736-2002 《补强圈》29 HG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30 JB/T4731-2005 《钢制卧式容器》三、材料1 GB/T3274-200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2 JB4733-1996 《压力容器用爆炸不锈钢复合钢板》3 GB713-2008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4 GB/T4237-2007 《不锈钢热扎钢板和钢带》5 JB4726-4728-2000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及修改单6 GB/T710-200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扎薄钢板和钢带》7 GB/T1591-200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8 GB/T711-200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扎厚钢板和钢带》9 GB/T8165-2008 《不锈钢复合钢板和钢带》10 GB3087-2008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11 GB/T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12 GB/T14976-200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13 JB/T4746-2002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14 GB/T5117-1995 《碳钢焊条》15 GB/T983-1995 《不锈钢焊条》16 GB/T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17 GB/T14957-94 《熔化焊用钢丝》18 GB/T8110-2008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19 YB/T5091-93 《惰性气体保护焊用不锈钢棒及钢丝》20 YB/T5092-2005 《焊接用不锈钢丝》21 GB/T5293-1999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22 HG20592-20635-1997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23 JB4700-4707-2000 《压力容器法兰》及标准勘误差24 JB4728-2000 《压力容器用不锈钢锻件》25 HG21594-21604-1999 《不锈钢人孔、手孔》26 HG/T21584-1995 《磁性液面计》27 JB/T4747.1-4747.6-2007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28 GB3531-2008《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29 HG/T21514-21535-2005 《钢制人孔和手孔》。

压力容器法规

压力容器法规

压力容器法规压力容器法规一、引言由于压力容器在工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和重要作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压力容器法规的相关内容,包括法规的起源、作用、适合范围等。

二、法规的起源与作用1. 法规的起源压力容器法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时期,由于工业生产中对压力容器的需求日益增长,各国纷纷开始制定相关法规以规范压力容器的设计、创造、安装和使用。

2. 法规的作用压力容器法规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通过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创造、安装和使用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法规确保了压力容器的强度、耐久性和可靠性。

三、法规的适合范围压力容器法规适合于所有类型的压力容器,包括储罐、锅炉、压力容器等。

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压力容器提出了相应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标准,以确保不同类型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法规涉及的主要内容1. 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创造法规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创造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包括材料选择、结构设计、焊接工艺、检测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压力容器的强度和可靠性。

2. 压力容器的安装与调试法规对压力容器的安装和调试过程提出了要求,包括安装位置、固定方式、连接管道、安全阀的设置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压力容器在安装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维护法规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包括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压力容器得到正确使用和维护,从而保证运行安全。

五、本文中涉及的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压力容器设计标准2. 压力容器创造工艺规程3. 压力容器安装调试指南4. 压力容器使用和维护手册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压力容器:指用于容纳气体或者液体,内部压力大于大气压力的容器。

2. 法规:指国家或者地区制定的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创造、安装和使用方面的法律和规定。

七、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压力容器法规的相关内容,包括法规的起源、作用、适合范围以及涉及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录2024年03月最新

压力容器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录2024年03月最新
57
NB/T 47020-2012
压力容器法兰分类与技术条件
58
NB/T 47021-2012
甲型平焊法兰
59
NB/T 47022-2012
乙型平焊法兰
60
NB/T 47023-2012
长颈对焊法兰
61
NB/T 47024-2012
非金属软垫片
62
NB/T 47025-2012
缠绕垫片
63
NB/T 47026-2012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102
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
103
HG/T20660-2017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104
GB/T3098.1-201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105
GB/T9445-2008
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鉴定和认证
106
NB/T 10558-2021
45
GB13296-2013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
46
GB/T5117-2012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47
GB/T5293-2018
48
GB/T12470-2018
零部件标准
49
GB/T 25198-2023
压力容器封头
50
JB/T4736-2002
补强圈
51
NB/T47065.1~5-2018
GB/T196-2003
普通螺纹 公差
91
GB/T222-2006
钢的成分化学允许偏差
92
GB/T228-2010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在生产、科研、生活中使用的,能承受内部压力并用于盛装气体或者液体的金属或者非金属容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压力容器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 第二章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报废,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九条压力容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等资料。

第十条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压力容器进行编号,并建立生产档案。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定期安全性能评价。

## 第三章使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维护、检查、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压力容器进行改造、修理或者报废。

2024年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报废。

第三条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际公认的技术标准进行,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对其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有关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报废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擅自操作或违规操作。

第九条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报废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第十条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报废必须遵守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压力容器的设计和生产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规范进行,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制造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的生产必须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并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的生产必须进行产品随机抽查和监督抽查,确保产品的合格率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并对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目录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目录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承受内部压力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制药、食品等行业。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来规范其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本文将介绍压力容器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目录,帮助读者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法规1.1 法规概述- 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法律文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1.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制度,包括了监察机构的职责、监察对象和范围、监察程序等内容。

1.3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监督管理规程》- 该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了设计文件的审查、制造工艺的监督、检验记录的保存等内容。

二、规章2.1 规章概述- 规章是由相关行业组织或协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2 《压力容器设计规范》- 该规范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要求,包括了设计参数、材料选用、结构设计、焊接要求等内容。

2.3 《压力容器制造规范》- 该规范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制造要求,包括了制造工艺、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内容。

三、标准3.1 标准概述- 标准是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的具体规定。

3.2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该标准规定了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等要求,是我国压力容器行业的基本标准之一。

3.3 ASM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 该标准是美国压力容器行业的权威标准,包括了多个部分,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规定。

四、目录4.1 目录概述- 压力容器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目录是压力容器行业的参考手册,可以帮助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2 目录内容- 目录中包括了各国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方便从业人员查阅和应用。

2024年压力容器管理法(三篇)

2024年压力容器管理法(三篇)

2024年压力容器管理法压力容器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国务院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条例》和《容规》都是强制执行的压力容器管理法规,凡是从事压力大于0.1MPa表压的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

《条例》的主要规定有:(一)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

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制造凡制造和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超高压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制造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即允许或组焊一、二类或三类)制造或组焊。

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

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压力试验。

压力试验是指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包括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除设计图样要求用气体代替液体进行耐压试验外,不得采用气压试验。

进行气压试验前,要全面复查有关技术文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制造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需要进行气密性试验的容器,要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压力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且不小于表5—1的规定。

表5—1压力试验的试验压力液压试验时,容器要充满液体,排净空气,待容器壁温度与液体温度相同时,才能缓慢升压到规定压力,根据容器大小保持10~30min,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min。

气压试验时,首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持10min,然后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

合格后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升压到试验压力,保持10~30min,然后再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min,同时进行检查。

压力容器法律法规

压力容器法律法规

压力容器法律法规1.概述压力容器是一种承受内部压力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

由于其特殊性质,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运行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2.国际标准许多国际组织制定了压力容器的标准,其中最著名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ISO 3834焊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这些标准为压力容器的制造商提供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和指导,以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压力容器。

以下是一些国家常见的压力容器法律法规:3.1 美国美国国家标准(ANSI/ASME):该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清洗的要求。

3.2 欧洲欧洲压力设备指令(PED):该指令规定了在欧洲市场销售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3.3 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法规(GB150):该法规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检验标准(GB/T 2970):该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3.4压力容器法(APVMA):该法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4.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除了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还需要进行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方法:设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压力容器的检验、维护和修理;管理和保养容器的附属设备,如安全阀、仪表等;定期培训操作人员,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危险事故的应对准备。

5.压力容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运行稳定至关重要。

各国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从而提高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性。

但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进行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以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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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法规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中国压力容器法规一、概述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是伴随着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门法律,实施专项监察。

其模式为“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个环节,根据设备的不同性质,对其涉及安全的环节,实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

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现在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也是伴随着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授权规定,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规定及相关标准”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二、第一层次: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行政法规:国务院1982年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对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明确特种设备企业的安全义务,减少当时高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数从1979年的每年每万台7起下降到2003年的0.5起。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暂行条例》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

二是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事故也频繁发生,亟需规范。

三是《暂行条例》的操作性不够明确、具体,大量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够公开、透明,基本上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实施的。

四是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是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六是境内外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制度不统一,与WTO规则不符。

为解决上述问题,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发布373号令,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监察条例》共七章91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负责应重点了解以下几条:1)第二条:了解特种设备的定义范围。

2)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条件。

3)第六十四条:非法从事设计活动的处罚规定。

4)第八十八条:压力容器的定义。

2.法规性文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其中21个条例中有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相关的规定。

三、第二层次: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1.部门规章: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规定”、目前以“令”形式发布的承压特种设备类“部门规章”已有五个,与我们有关的是《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发布,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共六章35条及两个附件。

主要是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方面的要求,但我们是制造厂的设计部门,对其中内容也应有些了解。

1)第四条:压力容器的定义2)附件一: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我们公司的制造资格;A1级(单层高压)、A2级。

2.地方规章: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办法”、“规定”等。

四、第三层次: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规程、规则等技术规范)这部分内容体现了监察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目前是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等,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有42个,分为以下几类。

1.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共26个,其中与设计有关的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2]235号文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替代原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该《管理规则》共八章77条及6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三章审查机构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第五章《设计许可证》的增项和变更第六章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的换证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设计人员需重点了解以下几条:a)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详见附件2。

b)第六条:《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c)第八、九条: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审定)、审核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4年。

d)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e)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f)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共13项。

g)第十九条:各级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h)第六十三条:换证审查内容13项,其中第6款,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书面与答辩相结合的考核,第13款,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i)第七十一条:违规行为。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发布,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许可条件》共7章64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第六章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七章附则与设计有关的为以下几条:a)第五十三条:产品铭牌要求,铭牌上至少应包括11项内容。

b)第五十四条:设计要求,规定了钢和有色金属的设计安全系数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系数。

c)第五十五条:压力容器用钢要求。

d)第五十六条:制造要求,主要是热处理的要求。

e)第五十七条:检验要求,焊接试板和无损检测的要求。

2.安全监察规程类共8个,《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为其中之一。

3.技术检验规则类共8个。

五、第四层次:技术规定及相关标准1.技术规定指有关部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法规的实施,提出的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

目前有有5个,均与设计无关。

2.相关标准指一系列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如GB150、GB151、JB4700系列等。

六、存在问题尽管上述法规体系、制度的建立,对改善我国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内容。

现行的法规体系与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水平上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监察制度缺少专门法律的支撑与国际相比,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在法律层次上存在差距。

鉴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均有专门的法律,如德国的《设备安全法》,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高压气体保安法》。

而我国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法律。

目前人大财经委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拟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

2.法规层次存在缺陷对锅炉压力容器材料的监督未予明确;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缺少明确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保险(包括检验保险、安全责任保险等)的鼓励政策没有体现。

3.部门规章不健全许多管理规定、办法,包括应以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大多是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而不是以“部门规章”形式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

法规设定的内容是基本的要求,还需要配套的规章作具体的规定。

因此,根据法规设定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与新条例配套的规章,凡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办法,均应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公布。

而对于目前已有的、以“部门文件”形式下发的监察规定、办法,应尽快予以修订和完善,并进行分类,缺项补齐、归类整合。

4.安全技术规范不完善缺少事故分析导则和安全评价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事故的统计范围、事故分类与国外不一致。

拟建立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将“安全监察规程”、“监督考核规则”、“技术检验规则”等统一归类于安全技术规范。

5.亟待解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符合的关系一是主体关系,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些文件的执行主体是原劳动部(如《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些文件的执行主体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容规》),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主体关系发生了变化,应对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明确主体关系。

二是一致性问题,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尽一致(如程序规定、时限要求)等,需要修改调整,以符合条例的规定。

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理顺主体关系,具体内容的设定要按照新条例进行调整,与新条例相符合。

6.标准体系不完整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尚不完整,目前还没有将锅炉和压力容器纳入同一标准体系,因此存在锅炉相关标准和压力容器相关标准(如相关的材料标准、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及无损检测标准)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

目前已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积极靠拢国际标准,逐步建立或形成相对一致的锅炉压力容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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