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人员不可代替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川财采〔2012〕5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2〕5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
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报批稿)1总则1.1 为了加强澄城分厂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证招标、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行,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结合《陕西中烟工业公司澄城分厂招标比价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1.2 厂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企业监管部门和各专业小组的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3 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要通过厂务公开的方式,定期向全厂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4 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予以招标的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废旧设备物资的处置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不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5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对招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守招标、采购法律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分厂的招标采购工作接受省工业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的监督检查。
1.6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内部监督办法,加强内部监管。
2 廉政监督职责2.1 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分管厂长分工负责;2.1.1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办、整顿办等部门组成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小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招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2.1.2整顿办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核把关;相关专业技术小组负责对专业技术问题审核把关。
2.1.3分厂重大项目招标、采购,应上报省工业公司纪检组、监察部,并申请纪检组、监察部参与其廉政监督,必要时可以邀请县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预防科参与同步预防工作。
2013年度郑州市重点项目办评标专家考核试题

2013年度郑州市重点项目办评标专家考核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D )裁决。
A.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国家发改委联合其他部委于2007年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B )中试行。
A.国有资金投资项目B.政府投资项目C.企业投资项目D.外国贷款项目3.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D )。
A.中国境内B.中国驻美国大使馆.C中国驻日本某领事馆D.香港4.《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两个条件是(B )。
A.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B. 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质要求,递交投标文件C. 具备供货能力,参加投标竞争D. 符合资格条件,参加投标竞争5.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C )。
A.项目已经审批,依法进行招标B.项目资金已经落实,依法进行招标C.项目已经审批,资金已经落实D.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依法进行招标6.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B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7.工程建设项目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 C )不少于5人。
A.注册监理工程师B.注册咨询工程师C.注册造价工程师D.注册一级建造师8.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体系不包括(B )A. 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B.国际监督C.行政监督D.司法监督9.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中,不是其必备条件的是( C )。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B.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力量C.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D.具有能够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10.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错误的是( D )。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3月23日测试题库(附答案)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3月23日测试题库(附答案)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就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承担的后果是()。
[单选题] *A.投标保证金被没收B.被记入违约黑名单C.不承担法律责任(正确答案)D.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的,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招标人应当()。
[单选题] *A.不予受理(正确答案)B.移交评标委员会处理C.提请监督机构决定D.接收后不予唱标3. 甲公司参加某项目的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为2009年9月1日,开标时间为2009年9月26日上午9点30分,投标有效期为90天。
甲公司修改投标文件应在()进行。
[单选题] *A.2009年12月25日上午9点30分前B.2009年9月26日上午9点30分前(正确答案)C.2009年9月26日上午9点30分后D.2009年11月31日前4. 关于投标有效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正确答案)B. 投标有效期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约定C.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计算D. 投标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5. 关于投标保证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B.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一般是支付担保C. 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提出赔偿(正确答案)D. 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6. 下列关于投标文件撤回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单选题] *A.投标文件的撤回即表示该投标人放弃投标B.投标文件的撤回是合同法中要约的撤销C.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投标人放弃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正确答案)D.投标文件撤回后,该投标人无权再进行投标7.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一般应向中标人提供()。
评标专家入库理论考试试题(2)

评标专家理论考试试题2练习答题和解析一、(单选题,每题2 分)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招标人分公司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B、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法人可以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C、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可同时参与投标D、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可以委托不同代理商参加投标。
ABCD正确答案A解析:A2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其严格保密的措施不包括()。
A、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B、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C、评标时间保密ABC正确答案C解析:C3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
A、向招标人提出口头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B、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决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C、向招标人提出口头评标报告,并决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D、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ABCD正确答案D解析:D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A、本部门负责监督B、负责监督C、本地区D、所有ABCD正确答案A解析:A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A、7B、10C、5D、15ABCD正确答案C解析:C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代理机构可以不接受监督B、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活动及其当事人可以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C、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D、所有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均可以不接受监督ABCD正确答案C解析:C7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A、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B、审查投标人资格C、编制标底D、签订合同(草拟)ABCD正确答案D解析:D8 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了解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针对()及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缘由、现状及建议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缘由、现状及建议背景:界定概念含义及法律范围厘清“密封”的含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一些概念与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彼此交叉并且容易混淆的,比如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印刷(如,正副本的份数)、装订、包装(如,正副本如何装袋)、标记、提交等等。
本文讨论的范围局限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
何为“密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定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密封是指“严密封闭”。
而对于什么是“严密封闭”,显然在实践当中各方当事人由于认识和立场的不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把握,这也是导致诸多争议的原因所在。
笔者认为,按照《辞海》,“密”有“隐蔽”、“保密”的意思,这才是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密封检查的目的是而且仅仅是为了验证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被泄露。
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另外,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显然存在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中,《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描述。
本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30号令”)、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以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
在措辞上,本文中的“招标人”含“采购人”,“投标人”含“供应商”。
历史①: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缘由在早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的以货物为主,评标方法多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过程也比较简单。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经公布,中标结果“花落谁家”也就八九不离十了。
在这种背景下,开标唱标的实际意义非常重大,能够有效实现投标人之间互相监督以及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监督。
第二次密封检查:开标时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前,许多招标活动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之间有一段时间差。
此外,很多投标文件是通过邮件提交的,为了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许多投标文件往往会提前几天寄到。
如何保证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到开标前这段时间其内容不被泄露呢?解决办法是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观察投标文件是否曾被提前开启。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 注意主体和细节

发生的同类案例 中出现的各种问
该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对 质 疑 作 出 了答 复 , A供 应 商对 答 复 不 但
信封 中 ,并在 信 封 正 面标 明 ‘ 正 题 , 内专家提 醒 , 业 本案例 中, 由
本 ’‘ 本 ’ 、副 字样 , 然后 将 这 些 信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部 门之一的审
面标 明“ 正本 ” “ 、 副本 ” 字样 。 标 投
的公 证 机构 检查 并公 证 ,以从 细
表、唱标工作人 员外,一名审计
节上更好地体现公平 、 公正 、 公开
的原 则 。
投标 文件 应 提供 正 本 1 、 份 副 部 门的工作人员代表招标人对投 时 , 标 文件 的 密封 性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件设 施及 集成 ) 目招 标 活动 软 项
部 门之 一 ,有权 到现 场监 督 开标 采 购监 管部 门 驳 回 ,但其 中折射 活动 。 在本 案 中 , 审计部 门的工作
中 ,遭 到 了投 标 供 应 商 A 的 质
出的问题应引起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 的注意 :. 1 投标文件 密封检查 的主体应是谁 ?2 . 投标文件的密
团 墨 噬
答: 在钢筋混凝土墙 和板 中 边线 以内为现浇楼板或屋面板。 的预 留洞,按照其留洞的大小进 行计算 :单孔洞面积在 03 . 以 m
整体楼梯按与之相连的楼梯 梁作为楼梯与相连的楼板的分界
1. 8构造柱 的模板 工程量应 线 。整体楼梯计算至楼梯梁的外
边线 , 楼梯梁外边线以外的部分,
虽然同样 能够确保检查效果 , 但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最好还是 由 投标人 或其 推选 的代 表进 行检
知 ” 中关 于 “ 投标 文件 密封和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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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不可代替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
作者张志军
《政府采购信息报》近期刊发了两篇文章:《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第1231期3版)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讲究》(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0月第1241期3版),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进行了探讨。
本人赞同文中提出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的观点。
但对文中提出的“监督人员作为可以作为代表人员或可以被推选为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这一观点持有不同看法。
在此,笔者不必浅薄,提出一点粗浅的见解和大家一同探讨。
笔者认为:一、监督人员不能代替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应当”和“必须”同义。
法条使用“应当”一词,即表示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在开标时,可以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的,只能
是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者是受委托的公证人员。
因此,监督人员不能代替投标人进行检查,否则就有密封检查主体不合法之嫌。
二、监督人员代替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系一种违法行为。
政府监督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的是行政监督职能,其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明文授权。
根据行政法律体系的普遍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法无明文授权皆不可为”。
一些地方在招标实践中,开标时由监督人员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这一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授权,有越权之嫌,行政监督人员不可以为之。
在《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一文中提到,开标时由审计人员代替投标人进行密封状况检查,则更有违法之嫌疑。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招标采购项目行使的是审计监督职能,而不是对招投标过程的程序监督。
在该案例中,审计机关对开标过程实行程序监督,其行为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质疑,且还在开标时代替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无疑是错得有点离谱了。
三、监督人员不可以作为(或被推选为)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开标时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其实质是法律赋予投标人对招标人行使“检查其标书保管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维护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行政监督人员的身份类似于“裁判”或者“法官”的角色,而招投标双方的身份则类似于“运动员”和“诉讼当事人”的角色。
试想一下:
球场上的裁判员适合作为一方运动员的代表对另一方运动员行使权利吗?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可以代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行使权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讲究》一文认为,由于财政部18号令第40条没有规定哪些人可以被推选为投标人代表,因此在开标现场,监督人员依法可以被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实际上,这一观点违背相关法律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法律规定一般有显性条款和隐性条款之分,对于一般的常识性规定,法条中可以不作重复表述,但并不表明可以违背其规定。
鉴于监督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特殊身份,其作为投标方的代表进行密封情况检查,显然是不适宜的,撇开其行为是否违法不说,其检查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都将受到严重质疑。
此外,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一般意义上认为,这个“代表”,首先其身份应当是投标人,然后要经过推选,才可以作为投标人的代表。
如果其身份连投标人都不是,那又怎么能“代表”投标人的立场和权益?这个道理,就如同选举时推选人大代表一样,如果被推选者不满18周岁、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没有,又怎么有资格被推选为该选区的人大代表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开标时,监督人员不能代替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也不宜作为投标人的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
当然,如果在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后,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持有不同看法,监督人员可以而且应该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废标的决定。
这是法律赋予监督人员的职责,不得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