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施工合同的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内容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合同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工程质量标准;(五)工程进度计划;(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合同签订(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二)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四)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第六条合同履行(一)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三)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施工条件等;(四)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和用途;(二)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五)质量标准、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六)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价款和工期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解除的原因、责任和后果等。
第四章合同的验收与结算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附件:合同附件一至附件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三)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五)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六)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七)材料、设备供应方式、质量标准;(八)工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二、工程进度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定期更新进度情况。
建设方有权监督施工进度,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工期,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三、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建设方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造价与支付工程造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支付方式应具体明确,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并应设定清晰的支付条件和流程。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支付义务。
五、变更与索赔工程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增减。
如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需要索赔,应提供充分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六、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各种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责任。
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七、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合同还应包括保险、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协议等其他相关事项,以全面覆盖双方合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一条合同签订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第二条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重要条款。
第三条合同签订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
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留合同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进度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未经合同约定的变更需求,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程变更手续、工程验收手续等。
第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施工期间,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与争议。
第六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的交付、验收及结算等手续。
第四章合同违约第一条若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若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滞纳金。
第三条若一方严重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条合同违约争议应当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范本可根据工程类型和合同性质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所有。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用于规定合同活动的基本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条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项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建设工程的名称、位置和范围;2:施工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和承建能力;3:工程造价和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4: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项的约定;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合同的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7: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法代表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将合同备案报送相关行政机关,并向施工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要求和工程款项支付方式等履行合同。
第九条若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标准等事项,应当与施工单位商讨并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工程施工,并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和整改。
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第十一条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工程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方的权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等环节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方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2.工程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进度要求等;3.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约定;4.施工期限和工期管理的约定;5.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约定;6.合同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7.变更、索赔和违约处理的程序和标准;8.合同解除、终止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当事方亲自签订或授权代理人代表签订,并在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若工期需要延长或者项目需要变更,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批准,并签订变更合同。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和违约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管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按计划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第十一条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应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或重做,直至合格为止。
第四章合同解除与争端解决第十二条若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相关图纸和工程设计文件;3.合同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4.其他合同履行所需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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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DOC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条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
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一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滋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滋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三条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
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
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
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
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
对分
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
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
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五条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六条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第一和第二条的规定。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
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之
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九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滋工,或中止合同履行。
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一条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
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三条当滋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
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四条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 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五条对违反第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市场行为的,处以20, 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
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九条各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