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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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修正前 修正后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 向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 股东大会报告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接受工会、 从业人 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 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 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费用 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第二十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 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 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
201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01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201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修正案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首先,修正案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作出了规定。
明确规定企业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机制。
此举旨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其次,修正案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
此举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效率和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另外,修正案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和惩罚。
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者经济赔偿。
此举旨在引起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高度重视,提高其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对危化品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特殊规定。
针对危化品企业,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其特殊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求企业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强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和演练。
而对于矿山安全生产,修正案加强了对矿山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总体来说,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了特殊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定。
这一修正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将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案 (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0757.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文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含新旧生产法变更条款对比)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向记者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早在今年6月份,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里有: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迎来职业高峰期,未来将需要大量注册安全工程师!3、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务院于2002年5月1日颁布的一项法律条例,是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近日,我国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一系列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进行对照分析,以期探讨修正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体制建设方面的修正修正前的安全生产法中,将安全生产监督权力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中,存在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修正后,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将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集中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提高了监管效能。
此次修正还增加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监督和追责力度。
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将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的职责明确化,提高了政府的责任感和监管能力。
二、安全生产标准和措施方面的修正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加了对危险作业单位和特种作业单位的特殊规定,要求加强对这类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
修正后的法律还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三、责任追究方面的修正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还增加了罚款金额的上限和附加处罚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促进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对于个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修正后的法律增加了处以刑罚的可能性,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追究。
2002、2014、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容对照表

1/ 1042/ 1043/ 1044/ 104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5/ 1046/ 104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1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01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年3月14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安全生产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这是自2002年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政府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治理取得了新的进展,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
修正案强调地方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加强了对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监管。
修正案规定,对于高危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必须更加严格,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增加了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修正案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必须明确,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四是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修正案增加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使责任不能逃避。
五是加强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修正案规定,相关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通过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修正案,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监管、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加强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都是为了更好地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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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4月1日
第 15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 14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 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 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
2020年4月1日
第 16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
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
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 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井发布。
明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 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
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
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 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 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一、修正背景及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 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1日
第 11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 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一、修正背景及历程
2020年4月1日
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 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 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 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 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 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 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 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 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 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免费安全资料加微 anquan2022;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 感、安全感。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 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 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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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 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 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
ONTENTS
目录
1 修正背景及历程 2 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 3 2020修正案前后对照 4 主要修正内容解读
修正背景及历程
一、修正背景及历程
2020年4月1日
第4页
2019年12月20日上午10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督的机制
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020年4月1日
一、修正背景及历程
2020年4月1日
第5页
今年6月,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 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 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 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 《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 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 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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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 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 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 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 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