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保证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供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调度管理、设备维护、应急响应等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评估,对检查和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个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类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涉及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和管理的职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村镇供水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验收、水质监测、维护等程序和标准进行管理,禁止私自改变供水工程的设计、工艺、水源、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的扶持和管理力度,保证村镇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并不断提高水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村镇供水工程所涉及的水源应实施保护,保证水源水质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水源的周边环境和水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周边居民和农民保护水源,禁止污染水源。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污染水源的情况,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编制水源保护区划、标志,并制定巡查任务,严禁未经批准占用水源保护区或破坏水源保护设施,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时,村镇供水工程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加以处置,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

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供水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和运营,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供水质量,保障广大村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村级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供水工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建设、规范运营、有效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供水工程的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第四条村供水工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第七条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科学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和水质合格。
第九条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考虑到工程的长期发展和维护管理需求。
第十条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建议,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一条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留存相关资料和证据,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记录和跟踪。
第三章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遴选有资质和信誉的施工单位,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村供水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理和验收,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协同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村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相应文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四章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村供水工程运营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划定管理范围。
2024年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____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____》,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来水工程是指向全市村镇居民生活供水,有条件的可兼顾生产、经营用水而兴建的联片集中或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市所有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管理。
县级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有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会同水利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营等行业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做好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化验,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供水工程用地;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供水水价;统计部门负责完成情况的核查统计;监察部门负责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五条县(市)、区水务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文件包括:(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年度建议实施计划;(二)项目勘测设计文件;(三)县(市)、区配套资金的落实文件;(四)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五)上一年度建成、运行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供水工程的水质化验报告。
第七条新建或扩建供水规模达到____个以上(含____个)行政村或____万人以上(含____万人)的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称为规模化供水工程,供水规模低于____个行政村或____万人的联片集中或单村供水工程称为规模以下供水工程。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鼓励规模化供水,除不具备条件的外,均应采取规模化供水。
第八条各县(市)、区编制规模化供水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严格执行水利部《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同时,应充分征求项目区干部群众的意见。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不包括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位、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市政供水工程在向农村供水时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的管理单位和管理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用水协会或组织、管理人员。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五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区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工程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卫健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和工程水质改善技术指导与监督;区环保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并负责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部门负责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改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监管;区林业部门负责工程水源涵养林的保护监管;区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区国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矿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区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区审计部门对水费和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X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和《X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镇、村提供生活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二章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镇水务站及其镇、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镇、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晰产权,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县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辖区供水站和受益单位行使管理权。
集镇供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
跨镇、跨村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相关镇、村(或成立供水站)负责运行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行管理。
水窖(旱井、水窖)等单户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单村、单户供水工程管理接受镇水务站监督和指导。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县自来水公司(辖区水厂)管理。
第七条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投资人进行管理,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工程保护标志。
第九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沙取土;(三)打桩、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
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设立村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2.村委会为村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3.村供水工程管理员为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人员,由村委会聘任。
第三章责任与权利1.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供水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供水工程管理员有权要求村民按规定缴纳水费,有权对供水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村委会有权对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员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工程设备管理1.供水工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设备出现故障时,管理员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对设备进行通风排水,保持设备干燥。
第五章安全管理1.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供水工程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供水工程管理员应做好供水工程的防火、防盗、防雷和防汛措施。
3.加强对供水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设备被人为损坏。
第六章管理制度1.制定详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求管理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
2.对供水工程进行定期维护、清洗和消毒,保障供水质量。
3.建立供水工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费用管理1.关于水费的收取,应明确规定水费的标准和收费时间,保证村民水费的合理收取。
2.对欠费情况的处理,应及时制定处罚措施,对欠费情况严重的村民进行限水处理。
第八章水质监测1.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机制,定期对水质进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章附则1.本制度经村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如需修改应提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2.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本制度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解释权属于村委会。
以上是对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并努力维护村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村民饮用水安全。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确保供水工程的稳定运行。
这包括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检修和维护,确
保供水管网的畅通和无泄漏。
同时,对供水泵站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泵站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2.合理的水价制定和收费管理。
根据用水量、水质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水
价,并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
同时,对不按要求使用水、拖欠水费的用户,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
3.建立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或工程办事处,负责具体的工程运行和管理工
作。
同时,设立巡查员岗位,定期巡查供水管网和水泵站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做好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保持设备的完好和运行环境的清
洁卫生。
5.针对突发事故和抢修工作,及时调度人员和设备到现场进行处理,保证
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6.制定供水工程的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换,提高设备的利
用率和寿命。
7.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防止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合格。
8.建立完善的用水户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档案信息,确保用户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
9.加强对用水户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水户的安全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10.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确保供水
工程的稳定运行。
以上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这些制度的执行和管理对于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的稳定运行,保障农村居民的用水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一、引言农村供水工程是为了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生活用水而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
而农村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用水安全、提高农村用水效率和维护工程设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运行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法律法规的遵守: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工程运行合法合规。
2. 高效节约的原则:在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中,应当注重高效节约的原则,保障用水质量的尽量降低供水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用水服务。
3. 安全可靠的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应当着重保障工程设施的安全可靠,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排除故障,以确保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
4. 绿色环保的理念:在运行管理制度中应当贯彻绿色环保理念,促进农村供水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5. 民主参与的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民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农户的意见和建议,让农户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有一定的参与和监督。
三、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建立由政府主导,农村供水企业或村委会承办的运行管理机构。
(1)政府主导:由当地政府负责领导并制定政策措施,监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价。
(2)农村供水企业或村委会: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包括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供水质量的监测和管理、用水服务的开展等。
2. 运行管理制度建立(1)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供水设施的定期巡查和保养制度,及时发现并修复设施故障,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2)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建立水质检测标准和频率,确保供水水质安全达标。
(3)用水服务监督管理:建立用水服务的监督机制,定期听取农户对用水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纠纷,保障农民的用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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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
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国有企
业,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授权委托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建设
单位所有。
第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
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规模等,由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呈长宁县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受益群众自筹等资金。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
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环境保护、水利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天须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PH值、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日供水规模为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长宁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配备专职水质检验人员,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水质评价报告制度,负责对村镇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向居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检测所产生的费用和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镇集中供
水工程由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村镇集中供水单位的提水、制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体检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供区用水需要,在不影响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十九条村镇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
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通过收取安装服务费和水费实现保本微利经营。
政府投资或企业自筹建设的镇供水工程,应通过召开供水价格听证会形式确定水价和安装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政府投资建设的村级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经营收入应全额上缴县财政,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收入应用于供水工程的维
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
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可靠的过渡供水方案。
第二十三条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在临时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实行用户代表会议制度。
供水单位每年组织召开至少一次用水户代表会议,报告工程和财务管理情况,建立健全用水公约等规章制度,征求意见、接收评议。
第五章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维修、清洗、消毒;应定期巡查水源及管网等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二十七条创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县级维修养护机制,多渠道筹集维修养护经费,县人民政府适当激励奖补。
第二十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全县村镇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