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2020年法律法规清单新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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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门
11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1.1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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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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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门
2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2009.1.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AQ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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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
人大常委会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08-01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发(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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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
6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07-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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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门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5-1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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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部
2002.11.15
国家经贸委
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6号
3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11-15
国家经贸委
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5号
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模板

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模板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的模板为您撰写一篇1500字的文章。
请注意,以下文字仅为示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第一章:宪法与基本法律1.宪法1.1 宪法解读1.2 宪法修订与解释2.基本法律2.1 民法典2.1.1 民法总则2.1.2 物权法2.1.3 婚姻家庭法第二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1.刑法1.1 刑法基本原则1.2 罪与刑1.3 犯罪与非罪行为2.刑事诉讼法2.1 刑事诉讼程序2.1.1 侦查阶段2.1.2 审判阶段2.1.3 执行阶段第三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法1.1 行政行为1.2 行政组织与职权1.3 行政责任与救济2.行政诉讼法2.1 行政诉讼的程序2.2 行政诉讼的原则与方式第四章:经济法与劳动法1.经济法1.1 公司法1.2 合同法1.3 知识产权法2.劳动法2.1 劳动合同法2.2 劳动争议解决法第五章:环境法与资源法1.环境法1.1 环境法基本原则1.2 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2.资源法2.1 资源开发与保护2.2 自然资源管理法第六章:国际法与法律伦理1.国际法1.1 国际关系基本原则1.2 国际合同法1.3 国际人权法2.法律伦理2.1 法律伦理基本概念2.2 法律伦理与社会道德-----------------------------------以上是一个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的模板示例,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章节、条款。
在实际编写中,请确保使用遵守法律法规的合适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具体细化。
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模板

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模板一、引言二、宪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 第三章国家机构4. 第四章社会主义经济三、刑法1. 第一编总则2. 第二编危害国家安全罪3. 第三编危害公共安全罪4. 第四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民法1. 第一编总则2. 第二编民事务的法律关系3. 第三编民事务的法律行为4. 第四编民事务的法律行为代理五、劳动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劳动合同3. 第三章工资4. 第四章工时与休假六、环境保护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3.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4. 第四章土壤污染防治七、知识产权法1. 第一编版权法2. 第二编商标法3. 第三编小作品权益法4. 第四编专利法八、公司法1. 第一编公司的设立与登记2. 第二编公司股权及管理3. 第三编公司债权往来4. 第四编公司的重组和破产九、税法1. 第一编税收总则2. 第二编个人所得税3. 第三编增值税4. 第四编企业所得税十、行政法1. 第一章行政行为2. 第二章行政责任3. 第三章行政许可4. 第四章行政裁决十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 第一编司法制度2. 第二编司法职业道德3. 第三编律师制度4. 第四编法官制度十二、结语以上是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模板,按照此模板可以清晰地展示出汇编内容的章节安排。
每个章节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拓展和细分。
希望这个模板对您有所帮助。
2020年教育法律及相关法规模板

2020年教育法律及相关法规模板.目录一、教育法律及相关法规(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5)(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7)(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12(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7(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4)(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8(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1)(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47(198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通过)…………57(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60(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1)(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参照模板

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参照模板一、单选题目(264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是:BA.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B.赵某对卫生部门不给自己开的旅店颁发《卫生许可证》不服C.公民不服我国的外交政策D.王某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服2.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被告是BA.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B.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C.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D.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被告3.下列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体现了C A.公平原则B.公开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便民原则5.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C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6.李某自1996年4月起开始非法聚众赌博,至次年1月停止。
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
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BA.对李某违法行为不进行追究B.公安机关应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7.某男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镇人民政府未经认真审查即发给某男“离婚证”。
结果使其妻子精神上遭受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2000余元。
该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B.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对精神损害不给予金钱赔偿C.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人民政府的行为已造成了其物质损害D.有权获得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8.某县工商局与物价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对甲企业共同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下半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及图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20-08-26)
甘建质〔2020〕279号
4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27)
甘建办〔2020〕278号
45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20-07-24)
安委办函[2020]56号
4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1-02)
甘建质〔2020〕327号
42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20-10-20)
甘建城〔2020〕329号
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JGJ/T 12-2019〗
9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附条文说明)
〖JGJ52-2006〗
1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11〗
3
混凝土搅拌机
〖GB/T9142-2000〗
4
预拌混凝土
〖GB/T14902-2012〗
5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2006〗
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021-08-01即将实施GB/T 11968-2020)
〖GB 11968-2006〗
7
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
(2021-08-01即将实施GB/T 11969-2020)
34
2020年新工人培训《法律法规》(煤矿)模板

2020年新工人培训《法律法规》(煤矿)模板.职工培训《法律法规》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法律法规,首先问大家一个问题,我国法律有那些分类?分别是什么?俗话说的好,无规矩不成方圆,从古至今,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那么,什么是违法呢?违法是指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触犯民法、刑法、公司法等都是违法行为,其中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就是犯罪。
所谓触犯法律,简单讲就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给你的义务,比如不赡养父母,或者你破坏了法律规定给别人的权利,比如损坏别人的财产,就是触犯法律。
下面我给大家简要的讲一讲我国法律的分类:法律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内容重要性分别是: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按调整对象分成部门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等.按效力等级分:全国性的基本法律,全国性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的地方法规等等。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诸如国旗、国歌等主权性的东西,还规定了人权、言论权等比较宏观的权利,是效力最高的法,任何法律违反了它都会无效。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刑法才是犯罪。
犯罪是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由此可知,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对于故意杀人、贪污等罪名做出了规定。
民法: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商法: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规定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性质、权利义务等行政法:规定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下面我们简要重点的学习一下刑法的有关知识;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我国属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义。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给刑法下定义应揭示其阶级实质,也称实质定义,故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备手册》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5、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1日国发[2004]3号)5、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9日国发[2005]34号)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办发[2005]60号)8、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3日)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一般规定1、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2、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6号)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7号)4、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1年11月30日证监发[2001]147号)附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5、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年3月18日证监公司字[2003]6号)附件: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6、关于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4]6号)附件: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7、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二)股权分置改革1、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2号)2、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6月17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发[2005]80号)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005年9月4日证监发[2005]86号)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8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三)公司治理监管1、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附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2、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年4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39号)3、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4、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5、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6、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6月18日证监发[2001]102号)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2002年1月7日证监发 [2002]1号)附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8、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9、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7 日证监发[2004]118号附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10、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7月11日证监公司字 [2005]52号))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1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12月9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16、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17、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1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四)信息披露监管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26日证监发[1999]18号)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1年1月19日证监发[2001]11号)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6号)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2001年8月30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2001年11月7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01年12月12日证监发[2001]157号)1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3号 2003年3月9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5、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2003年3月20日证监公司字[2003]7号)1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的通知(2003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8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2003年6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25号)18、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 16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19、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证监会计字[2004] 1号)2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证监会计字[2004]4号)附件: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5日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23、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至19号的通知(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五)并购与重组监管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证监发[2001]119号)2、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发[2002]83号)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5、关于105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2002年4月3日上市部函[2002]62 号)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1号)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1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11、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六)B股公司监管1、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年5月3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6]9号)2、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申请上市流通的工作程序(2001年2月22日证监发「2001」24号)3、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证监公司字「2000」140号)(七)其他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1996年4月22日证监发字[1996]54号)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证监上字[1996]7号)3、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证监会字[1996]1号)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0] 62号)附件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6、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1]98号)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5日证监会计字[2006]5号)四、司法解释1、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2、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3、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五、其他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390号)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41号)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35号)8、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年4月11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9、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5日银监会[2005]61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9-30 国税函〔2006〕902号)279、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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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
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