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诚信建设规章制度
社区诚信建设规章制度
【篇一:xx社区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工作计划】
xx社区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工作计划 1、结合创建学习型、节约型社
区活动,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诚信社
区服务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2、开展诚信社区创建活动。围绕“诚信服务、诚信管理” 开展诚信
社区创建活动。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广泛征求干部和
居民意见;真心诚意解决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面向社会、面向居
民承诺的事项坚决做到;扎实推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建立考核、激励和引导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诚信行政、诚信服
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为了提高群众对社区干部的满意度,对于居民关注的难点热点
问题,社区将以楼院恳谈的形式,与社区居民公开共同讨论解决办
法及改善措施。
4、以讲信廉政为重点,进一步推进诚信社区建设。继续以廉政文
化社区建设活动为载体,以完善标准制度为重点,推进社区诚信服
务建设的不断深化,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做
到人人皆知。
5、加强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宣传诚信意识,使党员干部
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使诚信成为自觉的行动;广
泛开展“诚信管理、文明服务”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切实认
识到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树立良好和职业道德。在工作人
员中开展《公民道德实施纲
要》的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地开展“讲道德、树形象”活动。通过开
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使社会诚信建设融入到广大群众的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去,自觉做到诚信做人、诚信做事,在社会做个
诚信的公民,在社区做个诚信的建设者,在家庭做个诚信的成员,
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
6、以党建联络站会议的形式,发挥民主集中制,商量决定涉及辖
区单位和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努力解决辖区单位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发挥单位的共驻共建作用,解决一些环境卫生、维护稳定、流
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继续做好民生工作,提高社区诚信程度。
xx社区
2014.1
【篇二:社区规章制度】
社区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自治章程
第一节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发挥社区整体功能,凝聚社区力量,推动社区建设,创建社区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含流动人员)及驻区单位。
第三条本章程所指的社区,是依据一定范围内的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民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自治区域。其组织机
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及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工作的决策和监督机构,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和社区单位民主推行产生。
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工作职责:
1、选举和罢免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民主监督;
3、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
4、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
6、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7、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8、评议物业管理处工作。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
其他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居民及单位中补
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也可以对需表决的议题行使表决权;
2、罢免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通过集体酝酿和表决的
方式,对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行使
罢免权;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
4、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
工作,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社区居委
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研权。经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委托,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
作进行调研,调研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
为其调研提供条件,并自觉予以配合;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有关社区建设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
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
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
公民应尽的义务;
2、联系社区居民的义务。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
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
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
积极与驻区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
大会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要按时参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出席有关
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
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社区居民积极完成社区
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
作用;
6、参加代表活动的义务。应根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计划,积极参加代表调研、质询、为居民办实事,做好事等活动,认真履
行代表职责,完成大会交给代表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
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或居民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
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代表社区成员管理社区内的公
共事务。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
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
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会保障
服务、治安调解、文教卫生、计生与妇女等4个工作委员会。第十
五条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六条社区
居委会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筹备召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3、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
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
动和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营造具有本社区特色的文
化氛围,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社区的凝聚力;
4、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做好社区的公共事务
和公益事业,发展社区服务业;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
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法
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
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区福利性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
5、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帮教和常住、暂住人
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本社区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6、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8、管理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根据自愿原则筹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9、代表居民对居民政府职能部门在本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源出机关反映社区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10、对社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评
议和检查。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以下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年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
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
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他涉及整个
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
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居民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
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
第十八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履行对社区经常性的重大事务决策和对社区
居委会工作实施监督的代行机构。该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可聘请社会地位和群众威望较高,并有条件为社区做出重要贡献的知名人士担任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
的名誉主任。
第十九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职责: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2、讨论决定社区阶段性建设目标和经常性的涉及社区成员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
3、联系社区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协商社区成员普遍关心的问题;
4、监督社区居委会工作及社区事务公开工作;
5、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向社区居委会反馈社区成员的意
见和建议;
6、处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工作制度:
1、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和联络;
2、委员要坚持共驻共建的原则,主动参与并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开
展工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为社区建设做贡献;
3、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
的工作汇报,为社区文明建设和发展规划向社区居委会建言献策;
4、每季度开展一次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
民主监督,民主评议;
5、协调社区各单位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认真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无正当
理由不得缺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召开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节社区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公约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关心集体,爱惜公物,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守望相助;珍惜资源,防火防盗,自我防范,群防群治,确保平安;
远离毒品,不信邪教,移风易俗,婚丧从俭,崇尚科学;
计划生育,拒赌拒黄,文体活动,五好家庭,和谐楼院;
楼内达标,门前三包,文明装修,不乱搭建,保护环境;
文明自治,互相监督,提高素质,自信自强,创先争优。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第一节工作承诺制度
一、公布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及质量标准;
二、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时限
和解决程度并及时答复;
三、建立专项登记簿,记清居民要求解决的问题,责任人和解决的
时限、程度及答复时间;
四、设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
服务水平。
第二节公示制度
一、根据管理、服务、教育、监督的职能,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各
成员的分工等,向社区居民公布;
二、向居民公开办事时间、办事电话、办事程序,不离岗,服好务;
三、凡属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理应知道的事项,均应及时公布;
四、佩戴标签上岗,坚持文明服务,优质服务。
第三节学习制度
一、积极参加街道党委、办事处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
二、确定每周三下午为学习时间,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要结合社区
居委会的工作实际以及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好学习计划,组织好
班子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三、坚持以思想作风建设为主题,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同志参加的学习交流会,交流学习体会;
五、作好学习记录,记清学习内容及发言讨论情况。
第四节弹性工作制度
一、坚持定时办公与弹性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延长办公时间,
方便居民;
二、正常工作时间为:8:30—17:00;工作期间不得离岗、离位;
三、保证双休日、节假日有人值班;
四、科学安排,有事则到,乐于奉献,方便居民。
第五节印鉴、文档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建立印鉴登记册,凡是使用均需登记,由用印人填写、注明用印事由、申请人、批准人(社区书记)、用印日期尤其
是开具遗产、房产等具备法律效力或易引起法律纠纷的证明等文书;
二、专人管理制度。印鉴必须由固定的一个人按照管理制度管理、
登记、使用;
三、严禁在空白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
四、印鉴原则上不予外带,防止印鉴丢失;
五、凡省、市、区、街党政领导人讲话,应先交社区专职干事登记,按规定处置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登记手续,使用后及时归还;文
件丢失,视影响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档案必须按档案局的要求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须经社区居
民委员会主任批准并登记。凡应归档的材料,包括文件、规划、重
要事件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典型材料、荣誉证书、领导讲话、总
结等,有关人员应及时上交,由管理人员存档;
七、电脑电子文件资料备份。人员调走,对其所管各类文件资料进
行清查。
第六节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经常对所有社区的固定资产(包括房产)进行核对,并进行分
类编号。
二、核对后,发现社区登记物品丢失或人员故意损坏的,无论大小
价格均由社区所有人员,按照时价平摊偿还,社区一把手偿还一般
人员的二倍钱数。
三、社区换届后,新上任社区工作者和街道对社区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列出清单,加盖社区公章,经所有社区工作者签名后,交街道
一份,自留一份;社区工作者离任时,由街道主持对社区固定资产
清查,发现有丢失、损坏情况按第二条执行。
四、社区工作者在任期间,社区资产转移其他社区的,由转移方和
接受方共同出一份移交证明,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材料、状况等,双方盖章,一把手和经手人签字,社区和街道留存。资产损坏不能
使用,经街道同意或丢弃或出售,社区出具清单,街道盖章确认,
街道和社区双方留存。
五、社区应会同街道每年盘点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后应填写“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街道核实后一份送
街道指导科,一份送行政办公室;社区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
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社区在职人员以社区名义接受各类赠与,赠与物品归属社区所有,并报街道备案,如有丢失或故意损坏情况按第二条执行;赠与
个人物品,不准在社区存放。
七、社区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须经过街道报批同意后方可实行。第七节考勤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干部应自觉遵守日常劳动纪律,实行五天工作制。
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保证双休日、节假日有人值班。
二、民政局政权科定期对全区社区干部进行考勤抽查,如发现有缺岗、漏岗现象,三次以上按除名计算。
三、社区委员会主任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三天内,须经办事处
指导科批准,事后向有关领导销假。
四、社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干事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一天者,由社区委员会主任批准;两天以上者须经办事处指导科批准;
事后向有关领导销假。
五、社区委员会成员请病假三天以上者应主动提交诊断书,事假三
天以上者须向办事处指导科请假,并报领导批准;所有人员病、事
假期间不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
六、上班晚到十分钟以内算迟到,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按旷工半
天论处;未经领导允许提前十五分钟下班算早退,提前十五分钟以
上一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论处。
七、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要请假,未经允许私自外出一小时以上按
旷工半天论处,超过二小时按旷工一天论处。
八、婚、丧、产假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工人标准执行。第八节社区工作者行为准则
一、仪表仪态
1、着装整洁,仪态端庄;
2、不得留怪异发型,染怪异颜色头发;
3、不得化浓妆,蓄胡须、留长指甲;
【篇三:社区规章制度】
社区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自治章程
第一节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发挥社区整体功能,凝聚社区力量,推动社区建设,创建社区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含流动人员)及驻区单位。
第三条本章程所指的社区,是依据一定范围内的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民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自治区域。其组织机
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及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工作的决策和监督机构,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和社区单位民主推行产生。
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工作职责:
1、选举和罢免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民主监督;
3、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
4、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
6、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7、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8、评议物业管理处工作。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
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
当予以撤换,从居民及单位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也可以对需表决的议题行使表决权;
2、罢免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通过集体酝酿和表决的
方式,对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行使
罢免权;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
4、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
工作,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社区居委
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研权。经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委托,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
作进行调研,调研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
为其调研提供条件,并自觉予以配合;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
名提出有关社区建设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并反馈
处理结果。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
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
公民应尽的义务;
2、联系社区居民的义务。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
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
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
积极与驻区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
大会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要按时参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出席有关
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
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社区居民积极完成社区
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
作用;
6、参加代表活动的义务。应根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计划,积极参加代表调研、质询、为
居民办实事,做好事等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完成大会交给代
表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或居民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
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凡经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
的决定、决议在本社区具有权威性和效力性,任何社区组织和成员
不得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并贯彻执行;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代表社区成员管理社区内的公
共事务。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
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
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