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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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险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范畴探析

船舶险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范畴探析

船舶险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范畴探析[摘要] 不同保险条款对“碰撞责任”的规定有许多不同。

英国协会条款仅承保船舶碰撞责任,而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还承保船舶的触碰责任,不过其触碰责任的范围并不相同。

英国协会条款所承保的碰撞责任仅限于船舶间的直接接触,并不承保间接碰撞责任;而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是否承保间接碰撞责任尚存在争议。

英国协会条款仅承保四分之三的船舶碰撞责任,而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则承保四分之四的碰撞、触碰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则承保四分之三的碰撞、触碰责任。

三者对间接损失的保险责任也有所不同。

[关键词碰撞责任;触碰责任;直接碰撞;间接碰撞;四分之三;四分之四船舶碰撞是最常见的一种海上事故,它不仅直接威胁着海运安全,而且往往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由于船舶碰撞会造成双方甚至多方的损害,因此碰撞事故中的船东除了可能承担自己的财产损失外,还可能承担因碰撞给他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对于自己的财产损失,船东通常可以通过投保船舶(船壳)险的方式获得保障;但是对于碰撞他方的赔偿责任则需要另行投保责任险方可得到补偿,因为单纯的船舶(船壳)险是不承保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的。

由于碰撞事故中的船东需要得到船舶险和碰撞责任险的双重保障,因此出于方便投保以及索赔理赔的需要,保险人便在船舶(船壳)险中增加一项“碰撞责任”条款来附加承保船舶对他方的碰撞责任,这也成为各国商业船舶险的一个通行做法。

不过同为“碰撞责任”条款,不同国家、不同保险条款对“碰撞责任”的规定仍有许多明显的差别。

由于这直接关系到船东能在多大范围内得到补偿,关系到保险人提供多大程度的保障,因此本文将以英国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人保(PICC)船舶保险条款为依据,并结合中英两国实践,从“碰撞责任”条款是否承保触碰责任,是否承保间接碰撞责任,以及是承保四分之三还是四分之四碰撞责任三个方面入手,来探讨船舶碰撞责任险的保险范围问题,以厘清其责任范围,明确其赔偿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定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定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定航海事故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轮船碰撞航海事故责任与赔偿是指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相关方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法律层面上,具体的责任和赔偿规定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以及船舶保险等相关法律进行裁定和执行。

一、国际公约的适用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全球航海事故的监管机构,旨在保障国际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IM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规则,其中一些与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有关。

1. 《1921年布鲁塞尔控制船舶碰撞公约》此公约规定了船舶碰撞事故中的基本责任原则,如避免碰撞的义务和船舶行航时的注意义务等。

对于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该公约规定了船舶船东、船舶经营人和船员等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1972年布鲁塞尔船舶碰撞赔偿公约》该公约设立了船舶碰撞赔偿基金,并规定了受害人的赔偿申请程序和条件。

船舶碰撞赔偿基金由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共同贡献,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二、国内立法的规定我国相关的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和赔偿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主要由船长、船员和船舶经营人承担。

船舶经营人担负主要责任,但船长和船员在事故中的过失也可能导致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海事法规定了船舶碰撞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相关方有责任立即报告和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后果。

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关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船舶保险的应用船舶碰撞事故责任与赔偿中,船舶保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船舶经营人通常会购买船舶责任保险或船舶碰撞险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1.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责任保险是船舶经营人用于赔偿第三方的责任保险。

【2019年整理】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2019年整理】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本保险的费率为船舶全损险费率的10 %。

四、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1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辅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2 . 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3 . 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4 . 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5 . 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

三、保险期限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1 . 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

2 . 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

3 . 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叁万元至拾万元。

4 . 保险费率为6‰ 。

五、赔偿处理1 .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 48 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2 . 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家属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

3 . 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

4 . 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船舶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或责任。

人保船舶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提供的一种船舶险产品。

本文将对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人保船舶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1. 船舶损失保险: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针对船舶本身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的保障。

这包括船舶的机体、设备、配件以及船上的货物、燃料等。

在投保时,人保会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以确定投保金额和保费。

2. 船舶碰撞保险:船舶碰撞是海上航行中常见的事故,因此人保船舶险也提供了相关的保险保障。

当船舶发生与其他船只、码头或其他目标的碰撞时,船舶所有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来修复船舶或补偿损失。

3. 船舶人员保险: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对船上人员的保障。

这是因为航海过程中,船员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人身伤害或疾病。

船舶人员保险将为船上人员提供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多个保障项目,以确保船员在工作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

4. 船舶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而船舶所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保船舶险将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公众责任险,以保障第三方在船舶使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

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对船舶非经营性活动的保障,例如船舶在港口泊位上停放期间对码头设施或其他船只的损害。

除了上述主要的保障方面,人保船舶险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条款。

其中包括投保人在合理范围内的索赔费用、保险条款的变更和解除、免赔额和赔偿比例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对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人保船舶险的条款可能因各地区和具体保险计划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购买人保船舶险之前,船舶所有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其中的保障范围、赔付条件以及保费支付方式等细节。

总的来说,人保船舶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保护了船舶所有人的利益。

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撞责任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撞责任问题
2023 WORK SUMMARY
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 撞责任问题
REPORTING
目录
• 船舶碰撞责任概述 • 国际公约与规则 • 各国法律制度比较 • 碰撞责任认定与划分 • 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 • 争议解决途径和程序 • 总结与展望
PART 01
船舶碰撞责任概述
定义与分类
船舶碰撞定义
指两艘或更多船舶在海上或内河 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接触或间 接作用,导致船舶、货物或人员 损害的事故。
协商
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就碰撞事实、责任划分 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寻求达成解决争议。调解机构通 常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如海事仲裁委员会等。调解过 程中,调解机构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协助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
诉讼程序
当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并作出判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
诉。
注意事项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确保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完整;遵守法庭 纪律和程序规定;尊重并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船舶碰撞责任 问题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因此双方在选择法院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当两艘船舶在碰撞事故中均存在过失时,构成共 同过失。此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 相应责任。
比例过失概念
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划分依据过失比例原 则进行。即根据双方过失程度的大小,确定各自 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责任划分方法
在确定过失比例后,双方应按照比例分担碰撞造 成的损失。若一方过失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则 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赔范围案情:A保险公司于2004年3月承保B船公司货轮一艘,双方约定采用A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责任范围规定。

该条款关于“碰撞责任”部分载明:“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另规定“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需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补交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5年2月,该货轮在拖引驳船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致使被拖驳船与其他船只碰撞,被撞船只受损后向该B船公司提出索赔,B船公司则向A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

A保险公司就该索赔是否属于赔付责任问题与B船公司产生争议。

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A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船舶在拖驳过程中引起的碰撞责任是否需要进行赔付? 船舶碰撞一般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65条实际上是对船舶直接碰撞作了规定:“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根据这一定义,构成船舶直接碰撞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要有损害后果;二是要有接触;三是接触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四是接触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很明显,本案中的被保险船舶并没有与他船发生接触,因而该碰撞不属于直接碰撞。

对于间接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70条也作了规定:“船舶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即指间接碰撞。

根据该条规定,船舶间接碰撞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船舶要有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事实,即要有过失;二是必须有损失;三是过失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存在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事实的船舶应是指《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即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海商法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与海上保险(必考)

海商法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与海上保险(必考)
碰撞损失 + 碰撞责任
2.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承保条件
3.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计算方法
⑴单一责任制:双方先冲抵,再由多方支付余额。 ⑵交叉责任制:双方按过失比例赔偿对方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
假定A、B两船发生碰撞,A船损失40000元(其中 28000元为修理费,12000元为船期损失),B船损失 30000元(其中20000元为修理费,10000元为船期损 失),A船的责任比例为70%,B船的责任比例为30%。 假定A、B两船皆向PICC投保船舶一切险,试分别根据 单一责任制与交叉责任制计算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与海上保险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1.直接碰撞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海商法》第165条)
2.间接碰撞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 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海商法》第170条)
3.司法解释
“船舶碰撞” 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 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 损害的事故。”“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 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1.无过失碰撞
不可抗力造成 意外事故造成 无法查明原因 由各方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2.单方过失碰撞
由过失的一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3.双方互有过失碰撞 ⑴财产损失——比例过失原则 ⑵人身伤亡——连带责任原则
三、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 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不符合民 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的 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这一原则。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1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
碰撞时刻,此时,应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 2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二)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受害方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加害方有过错的事实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船舶碰撞及因此造成的损害,系加 害方的过错所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实行法律推定过失时的举证责任
受害方只要证明
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 加害方违反航行规章的事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甲船负有4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损失200*40%=80万 乙船货物损失50*40%=20万
乙船负6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甲船损失100*60%=60万 甲船货物损失 30*60%=18万
实际扣抵之后:甲船应赔与乙船20万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例题 甲、乙两船互有驾驶船舶过失发生碰撞, 经确定,甲船负40%的过失责任,乙船负60% 的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 甲船损失100万元,甲船上货物损失30万元 • 乙船损失200万元,乙船上货物损失50万元 假设甲、乙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对此次碰撞造成 的损害,甲、乙船应如何进行赔偿?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 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 必要的,或者违反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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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研究作者:杨宇晶,钟彬摘要:研究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995)》(ITC 95)中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的碰撞责任,包括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有关赔偿范围、法律费用和交叉责任等方面的主要原则;分析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PICC 86)与ITC 95的不同规定以及姐妹船条款、免赔额条款在船舶碰撞中的应用。

关键词:船舶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RDC);第三者责任险0 引言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由于船员的疏忽和过失、海上风险以及其他原因,很可能会与他船发生碰撞。

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不仅要承担按比例分配后本船的损害,而且往往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船上财产的损害、延迟或丧失使用以及对方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按比例承担责任。

由于这些损失往往都是巨额的,为了减少这种损失,船舶所有人都会对船舶投保责任保险。

根据中英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实务中《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995)》(ITC 95)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running down clause,RDC)和中国人保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PICC 86)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船舶保险人或者船舶所有人互保协会都开展了这种保险业务。

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是ITC条款中有名的条款之一。

该条款所承保的范围属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碰撞责任险[1]436,包括船舶之间的碰撞责任和被保险船舶触碰固定或浮动物体的责任[2]392。

该条款除了受到ITC 95中的第1条(航行条款)、第4条(终止条款)和第26条(恶意行为除外)的制约外,与其他条款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1]436碰撞责任条款产生于19世纪,在De Vaux v.Salvadon(1836)一案中,被保险人根据Lloyd’s船货保单向保险人索赔对于对方船舶的碰撞责任,而最终王座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判决认为根据船货保单的文字,被保险人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3]追随此案,相对独立的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诞生并不断修改。

1 ITC 95条款的研究相比船壳本身的保险,碰撞责任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险,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其只承保直接碰撞,而不包括浪损造成的损害。

该条款分为4款,分别介绍承保风险、补充性质、交叉责任原则、法律费用和除外责任。

1.1 承保范围(positive cover)1.1.1 先赔付后求偿(pay to be paid)发生碰撞事故后,在确认被保险船舶(本船)与他船责任比例之后,往往都是船壳保险人首先赔偿本船船舶所有人的损失,同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他船索赔其应负责任比例内的损失。

如果他船投保了碰撞责任保险,按照通常保险条款的规定,将是直接由他船的责任保险人向本船的船壳保险人进行赔付。

但是在该条款下,他船不能要求其责任保险人直接赔付,而要首先自己进行赔付,之后再向他船的责任保险人进行追偿,这就是碰撞责任条款下“pay to be paid”的含义——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之前,无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

保单中规定的这种做法,似乎徒添了许多不必要的手续,但是这种做法是多年海上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发挥重要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确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要。

如果一旦被保险人破产,那么他必定无法赔偿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同样在保单下他就无法满足paid by the assured的义务,那么此时,第三人能否直接向其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呢?英国1930年制定了《第三人诉保险人法》(The Third Parties(Rights against Insurers)Act 1930),根据该法规定,被保险人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如在被保险人破产前,其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么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人的权利,都将转移并归属到第三人下,即第三人可以独立的诉因直接向保险人求偿。

[4]而且在保险合同中,任何直接或间接规定被保险人破产,其对第三人责任无效的条款或改变当事人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4]但是,英国法院将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情况,采取与《第三人诉保险人法》不一样的做法,肯定碰撞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有被保险人先赔付而保险人后补偿的原则,否决了在被保险人破产或终止的情况下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The Fanti”和“Padre Island”两个案例的判决表明,英国贵族院认为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先期赔付是其从保险人或保赔协会获得补偿的先决条件,而这一条件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履行完毕,一旦被保险人破产或终止,上述的补偿也就终止(cease)了,保赔协会仅对“被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并在事实上确已赔付的索赔及费用”予以赔付。

1.1.2法定赔偿责任(1egally liable)船舶碰撞责任保险条款承保的是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引起的法定赔偿责任(damages by statutes)。

根据英国法院的理解,这种责任须为法律上规定的侵权责任(tort liability)[2]392,法律责任的认定,得通过诉讼、仲裁来解决,但并不排除征得保险人同意下的庭外和解[1]437,不包括由于合同的原因以及碰撞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后带来的赔偿责任。

在拖带合同中往往都会将拖船的全部责任加在被拖船上,即使拖船错了,拖船也不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拖船有任何损害,被拖船就要对此负责赔偿。

那么,在拖带过程中由于拖船的过失,发生碰撞造成拖船损害之后,被拖船依据合同赔偿了拖船之后,能否从其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呢?在Furness Withy&Co.,Ltd.v.Duder 一案中,Mr.Justice Branson认为:只有在船舶所有人因侵权损害负有赔付的法律责任时,保险人才须补偿(becoming liable to pay by way of damages)。

这种责任起源于侵权的责任,而不是基于合同,因此保险人无须赔付这种损失。

所谓“法定赔偿责任”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碰撞发生后,如果双方私下谈判协商解决,因为无从考证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是否法定,保险人有权拒赔。

所以发生碰撞之后,保险人只赔偿侵权、有法律责任的损失,这就使得对于被保险人责任的确认,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但在打官司过程中通过谈判和解确认的赔偿责任,法律也予以认可,保险人同样须予以赔付。

1.1.3 船舶之间的实际接触碰撞(collision liabilities between vessels)碰撞责任条款规定碰撞仅限于具备可航性的船舶之间的碰撞,该条款并不承保被保险船舶与码头、钻井平台以及水上飞机等固定漂浮物(6x and floating 0bjeets,FFO)之间的接触带来的损害,其次要求船舶之间存在实际接触(physical contact),例如浪损(excessive washing damage)等并不是船舶之间实际接触带来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Polpen Shipping Co.,mercial Union Asso.一案[5]中,被保险人因航行疏忽与一水上飞机相撞,保险人在法庭上以水上飞机不是船舶抗辩成功。

在Merchant Marine Insurance Co.,V.North of England P and I Association一案中,被保险船舶与一浮吊相撞,法院同样判决保险人无须赔付。

由于船舶是一个合成体,合成体的任何部分与他船碰撞都可归入本条款项下的船舶碰撞。

在Margettsv.Ocean Accident and Guarantee Corporation—案中,英国法院确立了与他船锚链以及其他航行营运所必需的船舶属具相碰带来的损害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则,甚至两船所抛锚链相互绞在一起,一船起锚时不慎将锚丢人海中,这同样属于船舶碰撞。

而在Bennett s.v.Hull Mutual s.s.Society一案中,法庭认为对于诸如渔网等其他并非航行所必需的设备相撞,保险人是无须赔付的。

在The Pehon Steamship Co.,v.North of England P and I Association案中,GREER法官在判定与沉船(sunken wreck)相碰是不是保险人的责任时举例说:正如一个行将就木的人,如果医生对其生还仍抱有希望,未停止对其进行抢救,并可担保通过治疗使其痊愈,一艘船舶尽管受损丧失航行能力,但其船舶所有人仍未放弃对其进行救助,又如何说它已经不再是一条船了呢?因此保险人仍需对因碰撞对其造成的损害,补偿船舶所有人进行的赔付。

当然,如果船舶所有人已经放弃救助或者根本未考虑对其进行救助,保险人就有权拒赔。

1.1.4 该条款所承保的损害内容(damages agreed under this clause)相比船壳保险条款,碰撞责任条款承担了他船包括船期损失在内的迟延或丧失使用的损失,这是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

在碰撞发生后,对于本船的迟延及船期损失船壳保险人是无须负责的,但是他船的责任保险人需要承担本船的迟延或丧失使用的损失。

这就要求在碰撞责任条款项下碰撞双方船舶需要按照交叉赔偿责任制对各方的损失进行计算。

1.2 法律费用(1egal costs)碰撞责任条款规定,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之后,被保险人为抗辩责任或提起限制责任程序而产生的或可能不得不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同样予以补偿其中的3/4,这一条款加入保单是在Xenos v.Fox一案判决之后。

在该案中被保险船舶与他船碰撞之后,他船沉没,被保险人成功地抗辩了他船的索赔,之后被保险人依据保单中诉讼及法律费用条款向保险人索赔法律费用。

法院认为碰撞责任条款是船壳保险中的补充条款,其本身并未规定保险人要负责赔付法律费用,因此保险人无需向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支付这笔费用的补偿。

自此,碰撞条款中就增加了该项规定。

“法律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抗辩责任或申请责任限制而产生的或可能不得不支付的法律费用。

[1]437因此,发生碰撞之后,被保险人发生的法律费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抗辩碰撞责任;(2)提起限制责任程序;(3)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方的部分法律费用;(4)向对方进行索赔;(5)审查对方提出的索赔。

第(4)项费用是所谓的“追偿费用”(costs of recovery),要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分摊,即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部分才应由保险人承担。

1.3 交叉责任原则(principle of cross liability)在不存在碰撞责任条款时,根据航运中的惯例以及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BBC),双方船舶所有人完全可以根据过失比例先行抵销(set-off)双方的损失,根据抵销后的情况,清结双方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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