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法规,对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公司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探讨其对公司治理和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两类。
由于大股东拥有控制权,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和权益分配,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股东会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通过这些规定,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的情况得以遏制,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案例二:公司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和空气质量。
此时,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这些法律措施有效地震慑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环境资源和公民的健康权益。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促进市场竞争行业存在垄断现象,这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并、重组等市场行为,以增加市场竞争的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垄断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份额、要求出让产能等措施,增加市场竞争的多元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保护股东权益、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违法行为处罚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监管要求。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变更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有的公司章程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在变更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分歧,一部分股东认为变更后的章程不利于自己的利益,拒绝签署变更协议。
这时,公司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经过法定程序公告。
对于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在处理公司章程变更问题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案例二,公司合同纠纷问题。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供应商提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拒绝继续供货,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则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量问题,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或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合同纠纷。
在处理公司合同纠纷问题时,公司应当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股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维权。
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股东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询、控告,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和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义务,股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公司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方面面。
在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与公司法相关的案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公司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1. 案例一: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在一家小型公司中,两名合伙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公司经营中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追究其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如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选择仲裁或者诉讼途径。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由双方自行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
而诉讼则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解决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他们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且应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匡助。
2. 案例二:公司破产和清算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面临破产的局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时应进行清算,以便偿还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
在进行清算时,首先需要成立一个清算委员会,由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组成。
清算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的财产,评估债权和债务,并进行清算分配。
清算的具体程序包括:公告破产和清算、编制清算财产目录、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在清算过程中,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并与债权人保持充分的沟通。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破产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并与债权人商议债务偿还和财产分配的事宜。
同时,公司应该及时公告破产和清算,并按照程序进行清算。
3. 案例三:公司合并与收购某公司计划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合并或者收购,以扩大市场份额或者实现战略目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与收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
首先,公司应该进行尽职调查,评估被合并或者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和法律风险等。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题目。
(1)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到200万元,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表决该项决议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通过?
(2)若甲欲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但是乙和丙不同意,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甲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3)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甲、乙、丙作为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解析。
(3)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丙作为股东可以先向A公司提出股权收购请求,如果公司拒绝或者双方不能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甲、乙、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将股权转让给丁,丁成为公司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此后,公司内部矛盾加剧,甲、乙、丙与丁之间就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2. 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时,并未征得乙、丙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律答疑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电子产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内部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二、案例分析1. 问题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情:A公司股东B计划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C,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C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后,A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法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B、C双方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但已达成口头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手续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处理建议:(1)B、C双方应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如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等。
(2)C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手续,A公司应积极配合。
2. 问题二:公司分红权的法律问题案情:A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但董事会决定不分红,全体股东对此表示不满。
法律分析:(1)公司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课程典型问题和案例
《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讨论问题: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
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一规定赋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但是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由公司的成员和财产构成。
公司的运营需要遵守一定规则,主要是公司自身订立的公司章程,以及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两种规则相比,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普遍性,而公司章程则更加灵活并符合公司的特殊性,二者的冲突有时不可避免。
比如在实务中,公司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这种更改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说公司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的边界为何?这需要分别从公司章程本身的性质,以及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的性质为出发点,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学说都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自治法规说”和“契约说”。
(一)自治法规说日本、韩国的公司立法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自治法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所制定的公司内部的“自治法”。
[1]该说认为,公司章程虽具有契约或合同的作用, 但是, 二者是不能相互等同的, 公司章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合同。
具体来说有四个区别: 首先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其次两者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 第三两者生效时间不同; 第四两者作用不同。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但随着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章程需要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确保修订的合规性,并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泛宣传,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新的章程内容。
案例二: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某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内部纠纷,涉及公司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法律部门迅速介入,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公司成功解决了纠纷,并恢复了内部稳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还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监督。
案例三:公司收购与重组某公司计划进行一笔重大收购和重组交易,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交易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终,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和重组交易,并实现了预期的战略目标。
案例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并确保计划符合公司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计划的设计和执行,包括员工股权授予和行权的相关事宜。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成功吸引了优秀人才并提升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案例五: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某公司面临多种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公司雇佣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公司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并保持稳定的运营。
案例六:公司资本运作某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大资本运作,包括股票发行、债务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
《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讨论问题: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
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一规定赋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但是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但是,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
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分别确认其效力。
你认为呢?3、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就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
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从而对即将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
但是,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此时章程具有对世效力。
这种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并理解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doc
精心整理2019年-9月《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 讨论问题:1、 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
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的其他职权”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会的职权?2、 如果公司成立,实践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3、 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从而对即将进行的交易产生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此时章程具有对世效力。
这种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并理解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
因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并不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
你认为呢?4、 追究股东出资义务是依设立协议还是依章程精心整理2019年-9月在公司成立之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解散公司、追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或取消股东的股东资格等诉讼请求。
而提出此种请求究竟应依据设立协议还是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呢?5、 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时,相对人应否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权利能力,取消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允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同时,为公司转投资和担保行为增设了一道程序要求——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对抗效力,新法出6、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何人代表公司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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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讨论咨询题: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形经常发生。
改变的要紧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一规定给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益”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然而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置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置过程中为设置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置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置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然而,发起人以拟设置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置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
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按照具体情形分析分不确认其效力。
你认为呢?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确实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
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从而对立即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
然而,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明白得。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现在章程具有对世效力。
这种观点隐含着如此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明白公司章程的内容并明白得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
因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并不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
你认为呢?追究股东出资义务是依设置协议依旧依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解散公司、追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或取消股东的股东资格等诉讼要求。
而提出此种要求怎么讲应依据设置协议依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呢?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时,相对人应否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权益能力,取消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承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同时,为公司转投资和担保行为增设了一道程序要求——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在新法出台之前,许多公司对上述事项在章程种都作了类似决策程序的规定,但公司代表未经决策订立合同时,按照《合同法》第50 条的规定,越权代表行为有效。
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对抗效力,善意相对人不负审查是否越权的义务。
那么,新法出台后“越权代表” 行为是否有效,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决议通过的义务呢?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其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不管是对公司依旧对交易相对人,何人代表公司意义重大。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设置之后并非一成不变,基于公司人事调整、股权变动、操纵权争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只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登记,关于登记的效力却为做规定。
这就导致了包括工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专门多人都专门想因此地认为:既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登记,那么登记确实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
请评判上述观点。
7、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怎么讲是违约责任,依旧侵权责任?8、违反出资义务时股东的权益、责任与法律地位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不言而喻,不管是全然未出资,未足额出资,依旧不适当的出资都构成对公司财产实质上的占有和侵犯。
当事人更为关怀的是,违反出资义务意味着如何样的利益与风险。
如果公司经营成功,效益良好,资产快速增长,股权大幅增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盈余的分配,即使其追捕应出资的财产,是否就可追享有相应的收益。
与此同时,如果公司经营失败,效益低下,资产严峻亏损,股权大幅贬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分担公司的经营亏损,分担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投资风险,这些差不多上关涉股东和公司甚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咨询题。
应该确信。
全然未出资或未适当出资的法律后果因此不同,后者在已出资范畴内享有的股权是不容否定的。
请探讨一下股东对未出资部分或全然未出资时的权益义务与法律地位。
9、隐名投资与名义持股的合法性与股权确认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名义持股人)的现象。
如何认定隐名投资和明以持股的法律效力以及这种情形下的股权归属,长期以来没有法律规定。
法院的司法判决有的认定其有效,有的认定其无效。
认为有效的往往类推适用代理、托付、信托、借贷等有关法律案件,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义务确认各不相同。
10、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与权力的实际移转因股权转让发生的争议通常是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之争,而股权转让最要紧的方式是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本身是否是同样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或无效是否确实是股权转让本身的生效或无效?你认为呢?11、被冻结的股权是否享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投票权、新股认购权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个集合了多种权力的权益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
当股东的股权因权属纠纷而被法院冻结时,股东是否丧失所有的股权权能呢?1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欲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公信力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然而,有限公司股权是以登记而非占有为公示要件,按照通常明白得,登记公示的权力人和实际权益人应当一致。
因此有人认为,股权转让应当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登记权益人转让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方为有效,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登记公示的必定逻辑结果。
请评判上述观点。
13、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是否能够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部分行使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第三人转让时,其他股东能够就转让股份得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必须购买全部股份。
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14、股权证明文件相互冲突时的效力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全书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
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应该是相同的,但实践中经常显现冲突。
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中已作记载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已变更工商登记但股东名册未作变动或出资证明书没有重新签发等。
那么,怎么讲是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依旧以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呢?案例案例1 海华龙电气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赶忙支付货款2 600 万元,但珠海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
上海公司经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面合资设置了一家珠澳国际电气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 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
珠澳公司成立后,差不多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
但该公司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置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 万美元,拥有股权30%。
东方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独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 的高档写字楼。
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差不多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赶忙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 万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汇款支付。
法院按照上海公司的要求予以查封,并预备强制执行前述的判决。
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益要求?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案例2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大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利公司)的债权人。
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没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
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 万元人民币。
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
经正大公司多方面调查,才明白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差不多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
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辞而不。
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发觉,百货商店差不多严峻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 万元,所欠债务差不多达到150 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 万元货款。
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将不再清偿。
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
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
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 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名币,每方各出资100 万元,开业不久,在猛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 月宣告破产。
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
所欠债务为750 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150万元。
正大公司分不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案例3甲、乙、丙、丁、戊5人,分不出资2万元、6万元、10 万元、6万元及10 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始营业,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不景气,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其中,甲与己曾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已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欠己18 万元。
(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什么缘故?(2)债权人己是否能够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什么缘故?(3)债权人己是否能够向甲、乙、丙、丁、戊求偿?什么缘故?(4)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否能够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什么缘故?案例4甲、乙、丙、丁、戊5 人,预备成立“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额为50万元,每股10元,共计5 万股,由甲、乙、丙、丁、戊分不认购股份2000股、8000股、1 1 000股、1 3000 股、1 6000股等,并成立筹备处,向庚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办公之用。
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顿。
(1)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的名义与己订立了一份购买纺织机器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什么缘故?(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 万元及欠庚的房租1 万元,应由何人负担?什么缘故?(3)己和庚是否能够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什么缘故?案例5甲、乙、丙、丁4 人投资设置“同泰有限责任公司” ,依章程规定,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某省A 市XXX 路广贸大厦,公司经营“运动器材的批发和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