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岗位调动、离职、退休、长期休假等情况下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等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2. 真实性原则:交接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3. 及时性原则: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 责任明确原则: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明确责任。
第二章交接程序第四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 移交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交接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电子数据等。
2. 移交人应将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向接收人说明,并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条交接流程1. 移交人向接收人提交《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清单》,列出应交接的资料和物品。
2. 接收人对照《交接清单》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3. 监交人对交接的资料、物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4.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监交人填写交接意见。
第六条交接后的工作1.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 接收人发现移交的会计资料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与移交人沟通,要求更正或补充。
3. 移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交接的会计资料进行复查,确保无遗留问题。
第三章责任第七条移交人的责任1. 移交人应保证交接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2. 移交人应协助接收人熟悉会计工作,解答接收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接收人的责任1. 接收人应认真核对交接的会计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2.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监交人的责任1. 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的合法性、完整性。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准确性和高效性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一些要点:
1. 交接计划:在员工离职前,安排合理的交接时间并制定交接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工作内容的详细说明、交接的时间表和相关责任人的指定。
2. 工作内容交接:详细记录并交接工作内容,包括财务系统操作步骤、重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
确保接受交接的人理解工作流程和要点。
3. 文件和记录交接:将相关文件、记录和文档整理并交接给接替者。
包括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审计和税务文件等。
4. 系统权限和密码:将离职员工的财务系统权限和密码进行注销或更改,以确保数据安全。
5. 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交接过程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并在需要时进行内部审计。
6. 接收人培训:对接收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工作流程、系统操作和规范等。
确保接收人熟悉并准确执行工作。
7. 反馈和调整:接替者在接手工作后,与前任员工进行反馈和沟通,及时调整并解决遇到的问题。
8. 文件归档和记录保留:将交接过程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归档,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留一定的时间。
这些要点只是一些常见的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内容,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可能会因不同的企业和法规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应用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身情况来建立适合的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指在企业或机构内部,将其中一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从现任员工转交给下一任员工的具体规定和流程。
建立和实施良好的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对于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减少工作漏洞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关于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详细介绍,包括流程、注意事项和实施步骤。
一、流程1.确定交接时间:在现任员工离职前的1-2周内,应确定交接时间,并向下一任员工通知具体交接时间。
2.准备相关资料:现任员工需准备相关工作资料,包括会计的核算凭证、合同和税务相关文件、报销单据、银行结算等材料,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
3.详细交接工作:现任员工需向下一任员工详细介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业务流程,包括会计核算、结算、报税等各个环节,并一一交接相关文件和账册。
4.确认各类账目余额:现任员工需与下一任员工一起对各类账目余额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5.说明工作要点:现任员工需详细说明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注意事项,帮助下一任员工尽快熟悉和掌握工作。
6.交接流程记录:现任员工需将交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交接时间、内容和相关注意事项,以备后续参考。
7.确认交接完成:在交接过程结束后,现任员工和下一任员工需共同确认工作交接已经完成,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注意事项1.保密性:现任员工需确保所有交接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性。
下一任员工需接受保密协议,并确保对资料的保密。
2.认真负责:现任员工应认真负责地进行交接工作,确保交接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准确性。
3.交接过程记录:现任员工需将交接过程详细记录,包括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备下一任员工参考。
4.沟通交流:现任员工和下一任员工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答疑问和解决问题。
5.交接验收:现任员工和下一任员工需在交接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步骤1.确定交接时间,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2.准备相关资料,并进行整理和核对。
3.与下一任员工一起进行详细的工作交接,解答问题和提供帮助。
企业财务部会计岗位轮换制度

财务部会计岗位轮换制度
1.目的:为了培养和锻炼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丰富工作经验,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会计岗位人员。
3.管理规定
3.1原则和内容:坚持会计岗位轮换不相容职务的原则,要求实行职务分管、职务轮换、内部稽核。
内容包括:(1)授权与执行职务分开。
(2)执行与审查职务分开。
(3)保管与记账职务分开。
(4)保管与核对职务分开。
(5)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3.2轮换方式与轮换时间: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方式有整个岗位轮换和岗位部分工作轮换。
每2年轮换一次,个别岗位轮换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3.3轮换办法:轮换办法由财务部拿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 离职和工作交接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和工作交接规定一、会计人员在公司和门店内部工作调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同意并有合格会计人员阶梯方可进行。
二、会计人员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店长和公司财务部)批准三、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等接替人员到岗熟悉工作业务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各项内容,资金平衡表,整理应交接的各项资料,对末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五、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将自己收到的全部凭证登记入册,对自己所经营的账簿,要全部结好帐,并加盖本人章或签名,在账簿启用页上注明自己管理账簿的期限。
六、出纳人员交接必须根据其正确无误的日记账全额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和单据、有价证券必须与日记账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银行账户全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也必须限期清查。
七、会计人员交接,移交人应将所经管的企业会计档案、会计报表、企业文件、管理制度和使用的电脑系统存储的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替人。
八、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末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目,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监教规定1、门店收银员交接由门店会计负责监交2、门店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人员负责监交3、商品会计接哦姐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4、记账会计、出纳会计、会计主管交接由财务副经理负责监交5、财务副经理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十、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
十一、会计工作交接完毕一个月后,移交人到财务部办理退回本人保证金手续十二、门店会计工作的具体交接:(同时执行以上各项条款)1、将已收到的单据作出凭证登记入账2、将自己全部管理的账簿,结出金额,盖章或签名,如有的单据和凭证暂时不能登帐时,则对账时加上支出的单据凭证金额,减去收入的单据凭证金额。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财务精细化管理规定)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的数字是否一致。
2.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
3.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4.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12条会计电算化的审核。
1.稽核人员要根据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交系统操作人员输入计算机。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账凭证是否已由出纳签名或盖章。
5.除结账或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9条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账;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至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要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物品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6条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为了规范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交接制度1.1 会计交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的岗位变动、离(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引起的会计工作交接。
1.2 会计交接程序(1)会计人员在工作交接前,应将自己负责的会计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2)交接双方应共同编制会计资料交接清册,列明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会计资料、印章、密码、钥匙、办公用品等。
(3)交接双方在交接清册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将交接清册归档保存。
1.3 会计交接责任(1)交接双方应保证交接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匿、篡改、损毁会计资料。
(2)交接双方应对交接内容的保密性、合规性负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信息。
(3)交接双方应对因交接工作不力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1 会计档案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的管理,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会计资料等。
2.2 会计档案管理要求(1)会计档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完整、准确地归档。
(2)会计档案应实行分类管理,便于查阅和利用。
(3)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不受损坏、丢失、泄露等风险。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2.3 会计档案查阅和利用(1)会计档案查阅应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
(2)查阅会计档案时,应认真填写查阅登记,注明查阅日期、查阅人员、查阅内容、用途等。
(3)会计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信息。
会计工作的交接要求

会计工作的交接要求
会计工作交接要求如下:
1.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的,必须将本
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2.专人监交: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
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责任: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应登记要件完备、连续编号;会计账簿应账页完整、连续编号;会计报表应种类完整、连续编号;其他会计资料应全面、完整。
移交后,因会计资料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导致单位财务损失的,应由移交人员负责赔偿;即使经主管会计工作的人员同
意,也不得自行接交,仍应由移交人员负责赔偿。
以上是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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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
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试算平衡,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并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或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按移交清册上的内容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确认。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盘存报告进行点交,账款必须相符。
如出现不相符,移交工作必须暂停,由移交人员查清原因后再行移交。
移交人员应对出现的账款不符承担相应责任。
2.会计人员在任期间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准文件,所开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银行背书、印鉴、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未达账项说明。
银行日记账的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银行余
额调节表核对相符。
印鉴要移交原件,移交清册中要有每枚印模的图样。
保险柜的移交包括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必须完整,要求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如有页数或号数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未查明原因的不准移交。
4.往来账及往来账的明细说明。
往来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人员费用发放情况如工资、奖金等表、单、册。
详细说明费用标准、开支情况、发放月份等。
6.财务专用章、行政章等。
7.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及账、卡、簿,要求账、卡、物要相符。
8.空白票据及其登记簿,要求登有购票或领票记录、发放记录、使用记录、收回记录、盘存记录。
各种记录必须相符。
9.合同及协议文本。
要求交清合同执行情况、注意事项和遗留问题等。
10.财务会计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分析报告、单位年度财务工作总结报告等。
11.财务会计工作文件、文件资料汇编和选编等各类档案。
12.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单位或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移交,其移交的电子数据应与打印出的账册等相符。
要将磁盘(或光盘)备份、软件、软件资料等一并移交。
13.会计人员保管的其他各类会计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工作需用到的辅助资料、登记簿、摘要本等。
14.对未完事项需列示清楚,并作出详细说明。
15.日常特殊业务处理情况说明以及其他需移交、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移交时,应按第十条相关条款进行移交,还应移交以下主要内容:
1.任职期间财务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
2.介绍本单位财务运行状况包括人员、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况。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放情况说明。
4.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
5.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电子数据、使用软件等情况详细写明。
6.本单位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计划、预算考核资料、合同执行情况及工作未完事项。
7.其他应移交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接受保险柜(箱)、会计核算软件的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三章会计工作移交清册
第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四条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清册应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四章监交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财务监交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单位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有关知识及被监交的财务工作;由财务机构委派监交的人员,必须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
第十六条监交人的具体职责
1.监交人员在监交过程中必须在场,如因工作原因或发现问题,可决定暂停移交。
2.监交人员应对监交中的遗留问题及发现的不适当账务处理提出书面意见。
3.监交人员负责对移交过程进行监督,对移交中的争执进行裁决,对移交中的缺项要求进行弥补。
4.监交人员应督促移交人员及时整理资料,在规定时间尽快完成移交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移交内容,交接人员可按以上移交条款及要求办理移交手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