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工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工种

30
3-01-02-01
秘书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潮出版社
31
3-01-02-02
公关员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潮出版社
32
6-07-01-02
锅炉设备安装工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潮出版社
33
4-03-05-01
餐厅服务员
劳社厅发[2001]3号
加工中心操作工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潮出版社
17
6-04-02-05
焊工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潮出版社
18
6-04-01-07
组合机床操作工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潮出版社
19
6-08-05-01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劳社厅发[2000]14号
石油大学出版社
94
6-01-05-03
固井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
95
6-01-06-01
油、气井测试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
96
6-01-06-02
采油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
97
6-01-06-0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78
4-03-04-01
营养配餐员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磨工—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磨工1. 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磨工。
1.2职业定义操作磨床、进行工件磨削加工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中、高级磨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磨床及必要的刀具、夹具、量具等辅助设备。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初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标准与职业技能鉴定简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国家职业标准与职业技能鉴定简介一、国家职业标准1.1国家职业标准概念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工作标准是指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程序、效果及检查方法和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位(个人)工作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属于工作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
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
1.2国家职业标准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主体部分。
1.2.1职业概况职业概况是对本职业的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内容。
1.2.2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其中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一般包括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行为规范;基础知识是指本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是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1.2.3工作要求工作要求是在对职业活动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的基础上,从技能和知识两个方面对完成各项具体工作所需职业能力的描述。
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
其中职业功能是指一个职业所要实现的活动目标,或是一个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
根据不同职业的性质和特点,可按工作领域、项目或工作程序来划分。
工作内容是指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可以按种类划分,也可以按照程序划分。
每项职业功能一般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是指完成每一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技能。
通用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职业工种目录5-3级

4-10-02-02
洗衣师
实操
5、4、3
35
4-10-03-01
美容师
实操
5、4、3
36
4-10-03-02
美发师
实操
5、4、3
序号
职业编码
国家职业标准名称
技能鉴定形式
级别
37
4-10-04-02
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实操
5、4、3
38
4-12-01-01
汽车维修工
实操
5、4、3
39
4-12-01-02
63
6-08-01-01
印前处理和制作员(平版制版员、凹版制版员)
实操
5、4、3
64
6-08-01-02
印刷操作员(平版印刷员、凹版印刷员)
实操
5、4、3
65
6-08-01-03
印后制作员(装订工、裁切工)
实操
5、4、3
66
6-11-01-03
化工总控工
笔试
5、4、3
67
6-11-01-04
制冷工
实操
4-10-07-01
宠物健康护理员
笔试
5、4、3
102
4-08-08-09
包装设计师
笔试
4、3
103
4-08-08-16
皮具设计师
笔试
3
104
4-10-04-03
芳香保健师
笔试
5、4、3
105
6-02-04-02
乳品评鉴师
笔试
3
106
4-08-08-15
地毯设计师
笔试
3
107
国家职业标准与职业技能鉴定简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国家职业标准与职业技能鉴定简介一、国家职业标准1.1国家职业标准概念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工作标准是指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程序、效果及检查方法和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位(个人)工作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属于工作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
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国家职业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统一颁布。
1.2国家职业标准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主体部分。
1.2.1职业概况职业概况是对本职业的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内容。
1.2.2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其中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一般包括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行为规范;基础知识是指本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是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1.2.3工作要求工作要求是在对职业活动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的基础上,从技能和知识两个方面对完成各项具体工作所需职业能力的描述。
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
其中职业功能是指一个职业所要实现的活动目标,或是一个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
根据不同职业的性质和特点,可按工作领域、项目或工作程序来划分。
工作内容是指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可以按种类划分,也可以按照程序划分。
每项职业功能一般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是指完成每一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技能。
国家职业资格机械鉴定工种(含证书样本)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北京铠铭中管技术培训中心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简介◆发证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国就业、职业培训的技术指导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就业准入: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等级设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申报要求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
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中级鉴定: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高级鉴定: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鉴定内容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鉴定方式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证书样本机械行业特有鉴定工种【“★”表示重点推荐工种】◆焊接技术职业标准名称职业分类大典名称、编码序号鉴定工种名称【通用专业】机械焊工★锅炉(承压)设备焊工新增154 锅炉(承压)设备焊工◆数控技术职业标准名称职业分类大典名称、编码序号鉴定工种名称【通用专业】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数控磨工★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对数控机床进行操作、调整、维修、检验、检查等)X6-05-02-03 121 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117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118 数控机床机械装调/维修工数控机床电器装调/维修工◆机械制造技术职业标准名称职业分类大典名称、编码序号鉴定工种名称【通用专业】★机械制图员(CAD)★机械制图员(Pro/E)★机械制图员(UG)★机械钳工、机械车工职业标准名称职业分类大典名称、编码序号鉴定工种名称轴承制造新增轴承制造工基础件装配工6-05-01-01 93 轴承装配工6-26-01-24 95 轴承检查工(机械产品检验工)职业标准名称职业分类大典名称、编码序号鉴定工种名称制齿工制齿工6-04-01-09 98 制齿工99 数控制齿机床操作工冲压工冲压工6-04-02-03100 冲压机床操作工、折边机床操作工102 切管工◆模具设计与制造技术◆磨料、磨具设计与制造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通信技术(电子行业)◆仪器、仪表◆电气自动化、自动控制技术◆热能与动力技术◆变压器、电机、电器技术◆电线、电缆◆汽车维修、检验◆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装配、饰件制造与检验◆工程机械技术◆农机机械◆内燃机、发动机、摩托车◆电梯安装、维修◆锅炉焊接、检验◆刀具、量具技术◆计算机(电子行业)。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打磨工)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
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2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6个新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涉及的职业包括: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有害生物防制员、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制冷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切削工、锻造工、焊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汽车装调工、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电线电缆制造工、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电工。
1.中式烹调师:中式烹调师是指运用传统的烹饪技艺,根据不同食材的特点和营养价值,进行合理的搭配和烹制,制作出具有中国特色菜肴的专业人员。
2.中式面点师:中式面点师是指运用传统的面点制作技艺,制作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吃和糕点的专业人员。
3.西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是指运用西方的烹饪技艺,制作出具有西方特色的菜肴和甜点的专业人员。
4.西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是指运用西方的面点制作技艺,制作出具有西方特色的面包、蛋糕等糕点的专业人员。
5.茶艺师:茶艺师是指具备茶叶知识和茶艺技巧的专业人员,能够鉴别茶叶、选择茶具、掌握泡茶技艺等。
6.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是指具备中央空调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技能的专业人员。
7.智能楼宇管理员:智能楼宇管理员是指具备智能化建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技能的专业人员。
8.有害生物防制员:有害生物防制员是指具备防治害虫和病菌的专业技能,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害虫和病菌的传播和扩散。
9.美容师:美容师是指具备美容护肤、美体塑形等技能的专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美容服务。
10.美发师:美发师是指具备发型设计、染发、护发等技能的专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时尚的发型设计服务。
11.眼镜验光员:眼镜验光员是指具备验光配镜技能的专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的验光和配镜服务。
12.眼镜定配工:眼镜定配工是指具备眼镜定配技能的专业人员,能够根据验光结果为客户定配眼镜。
13.制冷工:制冷工是指具备制冷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技能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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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磨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磨床,进行工件磨削加工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极)、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和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磨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磨床及必要的刀具、夹具、量具等辅助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初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
业毕业证书。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阅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 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初级不少于240 min,中级不少于300 min,高级不少于360 min,技师不少于420 min,高级技师不少于240 min,论文答辩时间不少于45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核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配备必要的磨床、夹具及机床附件以及量具、量仪等设备和工具的场所进行。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3)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工艺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4)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合作。
(5)爱护设备及工具、夹具、刀具、量具。
(6)着装整洁,符合规定;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有序,文明生产。
2.2 基础知识
2.2.1基础理论知识
(1)识图知识。
(2)公差与配合。
(3)常用金属材料及热处理知识。
(4)常用非金属材料知识。
2.2.2 机械加工基础知识
(1)机械传动知识。
(2)机械加工常用设备知识(分类、用途、基本结构及维护保养方法)。
(3)金属切削常用刀具知识。
(4)典型零件(主轴、箱体、齿轮等)的加工工艺。
(5)设备润滑及切削液的使用知识。
(6)气动及液压知识。
(7)工具、夹具、量具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2.2.3钳工基础知识
(1)划线知识。
(2)钳工操作知识(錾、锉、锯、钻、铰孔、攻螺纹、套螺纹)。
2.2.4 电工知识
(1)通用设备常用电器的种类及用途。
(2)电力拖动及控制原理基础知识。
(3)安全用电知识。
2.2.5 安全文明生产与环境保护知识
(1)现场文明生产要求。
(2)环境保护知识。
(3)安全操作与劳动保护知识。
2.2.6 质量管理知识
(1)企业的质量方针。
(2)岗位的质量要求。
(3)岗位的质量保证措施与责任。
2.2.7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劳动法相关知识。
(2)合同法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
求。
3.2 中级
3.3 高级
3.4 技师
3.5 高级技师
4. 比重表4.1 理论知识
注:高级技师“管理”模块内容按技师标准考核4.2 技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