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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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一)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 (二)应纳税额
所得
(三)减免税额
(四)抵免限额
(一)收入
(二)财产原值
五、财产转让 (三)合理税费
所得
(四)应纳税所得额
(五)应纳税额
(六)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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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二)费用
(三)毛收入(暂定名)
(四)应纳税额
(五)减免税额(按汇缴地规则计算)
(六)抵免限额
(一)收入总额
(二)成本费用
(三)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营所得
(四)应纳税额
(五)减免税额
(六)抵免限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三、利息、股 (二)应纳税额
息、红利所得 (三)减免税额
(四)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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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七)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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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则与案例解析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则与案例解析

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7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着眼于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变化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对需引起关注的问题给予提示。

一政策主要变化与考虑《公告》主要解决了三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

《公告》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所得来源地划分规则;二是修改和完善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方法。

此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总体维持原“分国不分项”计算方法,结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对境外所得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将原来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境内、境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同步调整了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不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和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方法进行了完善。

三是完善征管配套规定。

《公告》解决了诸如抵免凭证、境外纳税年度不一致处理等问题,新增境外所得追溯抵免,便于纳税人申报境外所得抵免,避免产生国际双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一)完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确定所得来源地是划分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及其纳税义务的基础和核心。

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公告》对境外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按发生地原则进行划分;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对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支付地原则进行划分;对不动产转让所得和股权等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按财产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防范个人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名义转让境内不动产等个人跨境避税行为,我国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已明确被转让企业的股权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不动产所在国享有征税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01906练兵比武个人所得税试卷1

201906练兵比武个人所得税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1.小李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其扣除方式是()。

(1.5分)A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B在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C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D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500元定额扣除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关于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5分)A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B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C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D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下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的是()。

(1.5分)A子女教育B住房贷款利息C赡养老人D大病医疗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关于纳税人应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5分)A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一年B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二年C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三年D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 略 ) (
财政 部 、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营 业 税 政 策 的通 知
( 0 5年 i 20 2月 i日 财 税 [ 0 5] 5 2 0 i 5号 )
经 国务院批 准 , 现将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下简称 O I ) F 有关 营业税政 策通知 如下 I 对QI F I委托 境内公 司在我国从 事证券买 卖业务 取得的 差价 收入 , 免征营业 税。
定本办 法。
第 二条
加强和规 范个 人所得 税征管 , 着力 健全 管理 制度 , 要 完善 征管 手段 , 出管理 重 突
点 。即要建立 个人收入档 案管理 制度 、 扣代缴 明细 账制 度 、 税人与扣 缴 义务 人 向税务机 关 代 纳 双 向申报制 度、与社会 各部门 配合的协税 制度 ;尽快研 发应 用统一 的个人 所得税管 理 信息 系 统。 充分 利用 信息技 术手段 加强个 人所得 税管 理 : 切实 加强高 收入者 的重点 管 理、 源 的源泉 税 管理 、 全员全额管 理。
收 入和纳税档 案 , 实施 。 一户 式’ 的动态 管理 。
维普资讯
第 五条
省 以下 ( 含省 级) 级税务 机关 的管 理部 门应 区别不 同类 型纳税 人 , 各 并按 以下 内
容建 立相应 的基础信 息档 案 : ( 雇 员纳税人 ( 一) 不含 股东 、 投资者 、 外籍 人员 ) 的档案 内容包 括 : 姓名 、 身份证 照类型 、 身 份 证照号码 、 学历 、 业 、 职 职务 、 子邮箱地址 、 电 有效联 系电话 、 效通 信地址 、 有 邮政编码 、 籍所 户
( 外 籍人 员( 雇员和 非雇 员) 五) 含 的档 案内容 包括 : 纳税人 编码 、 姓名 ( 、 中 英文 ) 性 别 、 、 出

我国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于海外市场的开拓与投资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在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时,往往会因为税收政策的差异而引发一系列税务问题。

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人为手段规避国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国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

本文对该规则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背景、作用以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影响。

一、规则背景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是为了解决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公司,转移收入或避免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而设立的。

该规则主要针对我国居民个人在所得来源于境外公司时的纳税问题进行规范。

这一规则的实施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1. 全球个人所得税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个人所得税政策逐渐向全球趋同。

为避免税收竞争和规避行为的发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于境外所得的征收也逐渐收紧。

2. 国内个人所得税规避问题:为了规范私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之间的边界,以及防止境外公司作为避税工具,我国决定加强对跨境个人所得的监管。

3. 国际税收合作的要求:在国际间,各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收日益透明化,为避免数以百万计的资金在全球范围内不受税务监管,我国必须推出相应的反避税规则,以增强国际税收合作。

二、规则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旨在解决个人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该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境内企业合规经营:通过规定境外公司与企业的关系,并对境外公司的所得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披露要求,可以提供给企业一个合规经营的标准。

2. 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准确性:通过该规则,可以更加精确地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减少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漏洞和灰色地带。

3. 促进税收公平:该规则能够防止企业通过设置境外公司来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增加税收公平性,确保每个纳税人都按照法定义务履行纳税义务。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改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通过规范个人在境外公司的所得情况,并要求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详细的境外所得信息,可以提高税务部门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是许多纳税人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税种,本文就截至第五次修订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做一个解读。

一、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二、外交人员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的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进一步明确:(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国税发<199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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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十二、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十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

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

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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