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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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率调整通知

2020年税率调整通知

2020年税率调整通知尊敬的各位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税率进行调整。

本通知将详细介绍有关税率调整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以便各位纳税人做好准备。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2020年起,我国将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 原15%税率降至13%;(2) 原13%税率降至11%。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1) 原3%税率降至2%;(2) 原5%税率降至4%。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各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关会计核算和发票开具工作。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了更好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2020年起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1. 级数调整:(1) 纳税起征点不变,仍为每月5000元;(2) 现行7级递进税率将调整为6级。

2. 税率调整:(1) 3%税率调整为3%;(2) 10%税率调整为10%;(3) 20%税率调整为25%;(4) 25%税率调整为30%;(5) 30%税率调整为35%;(6) 35%税率调整为45%。

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将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为了避免对少数高收入人群产生过大影响,将适度调高高收入群体的税率。

三、关税税率调整2020年,我国还对关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主要内容如下:1. 一部分进口产品关税降低:(1) 对于一些符合我国国内需求的商品,将适度降低进口关税;(2) 降低关税后,将增加进口商品的供应量,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2. 部分进口产品关税上调:(1) 针对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适度上调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关税税率调整的目的是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考虑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四、其他税种调整此次税率调整还涵盖了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 消费税:(1) 部分高消费商品将适度调高消费税;(2) 适度调低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消费税。

个税档位标准

个税档位标准

个税档位标准
2020年的个税档位标准被修订,这使得许多拥有收入的公民能够从减税中受益。

相比2019年,2020年的个人所得税档位实行了调整。

档位的调整将使得纳税者从减税中受益,每月可抵扣的税款也有所提高。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消息,2020年的个税档位标准调整如下:第一档,2000元以下的收入不收税;第二档,2000-5000元的收入按3%的税率纳税;第三档,5000-20000元的收入按10%的税率纳税;第四档,20000-50000元的收入按20%的税率纳税;第五档,50000-200000元的收入按25%的税率纳税;第六档,200000元以上的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

此外,档位的调整也有利于提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促进消费市场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增添动力。

2020年的个税档位标准的调整,无疑是一项有利于改善社会经济结构的税收政策,将推动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更加公平、健康、繁荣的新阶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020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

2020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

2020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一、2020年个人所得税改革这次个税新法中添加了6个专项附加的扣除项目:1、子女教育支出。

首先是子女教育支出,个税新法规定,家中有接受学前或学历教育的(包括幼儿园(3岁以上)到博士研究生),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来扣除,夫妻双方共享这个额度。

2、继续教育支出。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接受技能培训方面的继续教育支出,在拿到证书的年度里,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扣除。

3、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在一年之内自负的医药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每年有8万元的额度。

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夫妻双方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不过注意这里的住房贷款利息是首套房的贷款利息。

5、住房租金支出。

按照纳税人所居住的城市标准,每月拥有800元到1500元不等的额度。

目前的标准是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1100元,人口小于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800元。

6、赡养老人支出。

对于家中有60岁以上的老人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共享这2000元的额度。

二、个税政策改革意义1、落实了国家党中央、国务院对公民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举措和要求。

据说在党的大会当中就提出了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今年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强化税收制度的提议,并且今年我国政府在工作报告中也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出了有关部署。

这一些列措施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个人所得税深化改革要求和举措。

2、是国家现行税制的客观要求的完善。

我国在现行所得税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存在的税负平衡等等因素,多年来基本扣除费用没有调整,个税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所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必然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3、公民的经济需求得到了改善。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有完善税收制度,有助于降低居民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能够更好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缩减居民收入差距。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0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0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0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针对个人取得的经营、劳务、资本等各类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是衡量个人经济活动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也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让人们更清楚了解2020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本篇文档将介绍2020年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0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20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级累进税率制度,共设有七个档次,具体税率如下: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三、计算实例下面是一些示例来演示如何根据税率表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 若劳务报酬为2,5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 * 3% = 75元2. 若劳务报酬为1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 * 3%) + (7,000 * 10%) = 600元3. 若劳务报酬为3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 * 3%) + (9,000 * 10%) + (15,000 * 20%) + (3,000 * 25%) = 6,600元以上计算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计算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四、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主要采用自行办理和委托他人代办两种方式。

自行办理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纳税申报期限,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在线渠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上传相关的报税资料,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7月28日——结束——。

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1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3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4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
适用人群:健康保险产品适用“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类人群。
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

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

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2020年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是我们需要交纳的金额,也是我们在社会上工作应尽的责任,那么大家知道2020年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吗?相信还2020年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是我们需要交纳的金额,也是我们在社会上工作应尽的责任,那么大家知道2020年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吗?相信还有很多用户不是很清楚,下面就一起看看吧!2020年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一、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应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二、2020年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如年终奖10万,100000÷12=8333,适用10%税率,应交税100000×10%-210=9790。

三、专项附加扣除如下,明细查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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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一、政策依据二、主要内容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一、政策依据二、主要内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二、主要内容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1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3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4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二、主要内容税前扣除: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扣除限额: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该通知所说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人群: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产品:该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试点地区:通知明确拟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5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二、主要内容试点地区的确定:通知确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主要为4个直辖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7个省辖市。

保险产品规范:根据财税〔2015〕56号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适用人群:健康保险产品适用“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三类人群。

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征管协作: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该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6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征管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主要内容纳税人:该公告明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总、分企业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扣均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互协作:该公告规定总、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同时规定两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参照执行: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该公告执行。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7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二、主要内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也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而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扣缴问题: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操作事项,仍按照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8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税试点政策全国推广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1、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期缴纳:该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备案管理: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该通知明确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这样,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缴税计划,且无须审批,只要报备即可。

现金优先缴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该通知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笔者理解,在现金缴纳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将欠缴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并报备。

不予追征特别规定:该通知明确对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界定:该通知明确通知“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其内涵十分清楚,便于实际执行中操作。

上市及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处理:该通知对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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