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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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手续费应作为单位收入,并入利润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有人提出:企业取得的手续费应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交纳营业税。

这些手续费应该交纳营业税吗?《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一项收入是否要交纳营业税,需要从几个方面判断:1.它是否是一项劳务?2.劳务发生在境内?3.是否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中列举的劳务?举个例子:你挨了他人的打,对方付给你3000元,是否要缴营业税?如果你在电影里做群众演员,专门挨英雄的打,那么,你的挨打就是一种劳务服务,该收入要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如果你是无缘无故被人打,对方支付给你的是赔偿,抵偿你的心灵、身体收到的伤害,那就不属于一种劳务,取得的收入无需交纳营业税。

所以,判断收入产生的原因非常重要。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论是否有手续费,支付个人收入的企业都要履行该义务。

假如有一家制造企业,工人几百人,每人月薪都低于1600元,都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按全员全额申报要求,企业需要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手续,但由于没有对应的个税存在,企业收不到任何手续费。

但企业必须这么做,这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一项商业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3.16
•【文号】国税发[2001]31号
•【施行日期】2001.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国税发〔2001〕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

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

c29522--010525wjk。

劳务合同税费代扣

劳务合同税费代扣

一、劳务合同税费代扣概述劳务合同税费代扣是指企业在支付劳务费时,依法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税费。

这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合法征收。

二、劳务合同税费代扣的相关政策1.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支付劳务费时,应按照以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2)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3)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税率。

2. 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以下社会保险费:(1)基本养老保险费;(2)基本医疗保险费;(3)失业保险费;(4)工伤保险费;(5)生育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合同税费代扣的会计处理1. 计提税费企业在支付劳务费前,应根据劳务合同约定的金额和税费计算公式,计提应代扣的税费。

2. 代扣税费企业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从劳务费中扣除应代扣的税费,并将扣除后的金额支付给劳务人员。

3. 税费缴纳企业在代扣税费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代扣的税费。

四、劳务合同税费代扣的法律责任1.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2.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劳务合同税费代扣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依法代扣代缴税费,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合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始终以来,不少人反映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有关年底双薪、董事费、个人转让离婚取得房屋及华侨身份界定等政策的执行口径不明确。

为公正税负,加强征管,2023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12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23]121号文),就上述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展了明确。

一、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或对工薪族更优待许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年底双薪”制,也就是在年底多发1个月的工资。

这“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的税务机关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3]629号)执行的,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假如纳积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缺乏800元(现行为2023元,下同)的,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局部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9号)来执行。

即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分歧,国税发[2023]121号文明确,停顿执行国税函[2023]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这就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方式被废止,而应按国税发[2023]9号文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敏捷地依据企业实际来处理。

由于,从性质上讲,“第13个月工资”也应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详细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一次性奖金”和“年底双薪”同月发放。

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培训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培训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及业务流程资料1、什么是扣缴义务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2、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知情权、税收监督权、陈述与申辩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等等。

3、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征管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征管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征管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征管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个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解读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个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解读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个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解读您需要了解的内容一、背景信息近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也相应增加。

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并实施了个税代扣代缴制度,以便更有效地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缴纳。

在本文中,将对个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进行解读,让您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

二、个税代扣代缴的目的和原则个税代扣代缴的目的在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提高管理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其主要原则包括公平、便利、合理和适用。

公平原则:个税代扣代缴的方式应确保所有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上享有平等的待遇,避免差异对待。

便利原则:个税代扣代缴应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缴税方式,以减轻其办理税务事务的负担。

合理原则:个税代扣代缴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征收和缴纳。

适用原则:个税代扣代缴应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不出现漏税和逃税情况。

三、个税代扣代缴的对象和范围个税代扣代缴的对象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个人纳税人。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四、个税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步骤个税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相关纳税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将相关税款存入指定账户。

2. 用人单位或缴费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流程进行代扣代缴。

3. 政府财政部门应定期核查纳税人的代扣代缴情况,确保纳税人的缴税行为合规。

4.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需确保缴纳的金额与真实收入相符。

五、个税代扣代缴的优势和问题个税代扣代缴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优势:1.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个税代扣代缴使纳税人更加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提高了纳税意识。

2. 降低纳税人的负担:个税代扣代缴将纳税行为与工资发放等经济活动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65号【发文日期】1995-04-06【实施时间】1995-04-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201652940(通知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解析在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的出台对于优化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便利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进行解析,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政策背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的出台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以往,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纳给税务机关。

然而,由于纳税人信息不完善、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部分个人所得税未能得到有效征收。

因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的落地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二、政策内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纳税义务人范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适用于从属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或租金所得的自然人。

这些纳税人需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收入渠道获取相应的所得。

2.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主体: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专业信托公司等。

这些组织机构需要按规定扣缴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并按时上报税务机关。

3.代扣代缴方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分为两种方式,即按月代扣代缴和按年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代缴适用于大部分纳税人,通过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代扣代缴。

按年代扣代缴适用于部分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如一次性取得所得。

4.代扣代缴税款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按分类计税,租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等所得按综合计税。

三、政策影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的实施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于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此外,代扣代缴政策的出台还将加强纳税人的申报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纳税风险。

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税务机关能够及时获取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控,从而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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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4-06(通知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

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3-16近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

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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