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报送103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
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三、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四、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申请书样式附后)。
上述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于逾期未备案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报送103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
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三、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四、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申请书样式附后)。
上述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于逾期未备案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be48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0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七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2005-1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71aec3aa00b52acfc7cac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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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和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申报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政﹝2001﹞53号
【发文日期】2001-07-31
【实施时间】2001-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市局有关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市局2001年度全市个人所得税专题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纳税申报等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深化扣缴制度,扩大领证比例
(1)全面推进新办企业扣缴登记。
区局要在新区税务登记中心随税务登记证发放个人所得税宣传资料,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自今年8月份起,凡新办企业在领取发票购用簿时,各单位要及时发放代扣代缴证书,并认真辅导企业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表。
待登记表被加盖征纳双方单位公章 ,确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后,各分局、大队要将代扣代缴证书进行编号并将登记表的内容输入盘片。
(2)摸清存量户管是否办理扣缴登记的“家底”。
要对照存量户管企业,对已存档的代扣代缴登记表进行清理。
对没有取得代扣代缴证书的存量户管企业,凡属正常申报户的,应在今年10月底前,补办代扣代缴登记手续,努力使企业领证户比例占户管企业的90%以上,达到国税总局提出的90%的目标。
各单位应将清理后的存量户管企业进行编号并将登记表的内容输入盘片。
(3)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支付单位(个人)的扣缴管理。
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各分局应安排力量摸清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使其纳入扣缴管理,并在年底前使领证户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对有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等支付单位(
个人),要创造条 件逐步建立代扣代缴关系。
对上述领取(包括以前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的支付单位(个人),各分局、大队要编号造册并输入电脑,在年底前将盘片上报区局并附有关情况说明。
二、规范纳税申报,抓好日常征收各分局、大队要结合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企业个人所得税与流转税同步申报的办法,在今年第三季度努力使新区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率由现在的73.42%,上升到80%,第四季度达到90%以上;对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也要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要通过申报促扣缴,以扣缴促收入,使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
自今年8月份起,各单位应于每月30日将本分局、大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上报区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到位各分局、大队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把征管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考核,充分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新区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
各单位在征管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有关处室联系。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