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罪名的解析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故意杀人罪:当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相关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违规操作等因素有关,则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主观上具有明确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构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
此罪名适用于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法律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5.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
6. 突破交通管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积极参与非法经营,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构成突破交通管理罪。
此罪名主要适用于非法运输、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必要且严正的强制,威胁、恐吓,或利用职务之便,迫使他人冒险作业或强迫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综上所述,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突破交通管理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_2022年学习资料

n"-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2017年12月01-重大责任事故罪-0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内容-0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危险物品肇事罪-06-过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7-消防责任事故罪-08-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0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6-违反有夫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刀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2-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蓝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3-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具体行为-强-制-作-亚-利用组织、-采取威逼、-故意掩盖-其他强令-指挥、管-胁迫、恐-事故隐患-他人违章-理职权,-吓等手段-组织他人-业的行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罪名1、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哪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百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度。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版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权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2、如何认定为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认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依据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度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最高人知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回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答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安全生产法与刑法相关的罪名/law/main/2005042003.htm4、刑法中有几种刑事犯罪与安全生产相关根据主客观条件不同,可能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5、安全生产事故八种罪2条回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百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
即:(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度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问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答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回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答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而刑法也是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它不仅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还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1. 责任事故罪:指企业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违法掩盖监管罪:指企业或个人违反监管要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掩盖违法行为、虚假统计或者不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罪行。
3. 环境污染罪:指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质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4. 危险驾驶罪:指驾驶员在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场所,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应该严格惩处。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铁路运营安全罪:指铁路运营管理机构违反铁路安全规定,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该罪行涉及的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动力设施设备失效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等动力设施,由于失效、老化、损坏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为。
相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8. 燃气泄漏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储存燃气时,未进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导致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的追究。
9. 高空坠落罪:指企业或个人在高空施工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造成高空坠落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10. 爆炸罪: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坚决打击。
11. 火灾罪: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火源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相关的《刑法》的十三宗罪,你都知道吗?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把控,保障生产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当然,如果生产企业没有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基本规范,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在这些安全事故中,不少的责任都应该由企业主或管理者承担。
那么,究竟哪些官员行为被定义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是被惩罚的行为呢?以下是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适用于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技术管理人员。
如果他们没有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导致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重刑。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针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中存在的大面积疫情、大范围超标问题的行为。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企业中的管理者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他们就会受到刑事制裁。
4、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适用于企业货车司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他们在过程中许多恶劣的交通行为,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他们就会被判罪。
5、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适用于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批准,就擅自进行危险、有害物质申请、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者。
6、非法持有、私藏危险物质罪: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使用有害危险而有毒的物质,如果管理者私藏或非法持有,就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7、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伪劣产品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由于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物体损坏、爆炸等。
因此,负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主和经营者,都会面临利益损失。
8、生产、销售伪劣危险产品罪:如果企业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和质量监测,就可能对消费者构成威胁,导致较大的安全事故。
9、过失投毒罪:如果生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非法的方法,使得有害毒素或化学物质污染或死亡的人,就会涉及到过失投毒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入罪门槛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造成后果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 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 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造成后果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 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 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发生后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

安全生产法中的罪名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有人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会面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罪名。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些常见罪名。
1. “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谓在一个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使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因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安全生产中最严重的罪名。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重大事故隐瞒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谓隐瞒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真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等规定,谓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从而导致安全生产环境恶化或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6. “破坏生产设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谓故意损坏、毁灭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谓任意借以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事非法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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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涉及刑法罪名解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4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
(二)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