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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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

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4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或死刑
组织、领导,10 年以 上或者无期;积极参 加的 3 年以上 10 年以
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 引起不构成此罪;没有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但是没有 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 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
产安全
实施杀人、爆炸、绑架 等犯罪的,实行数罪并

织罪
劫持航
故意
空器罪
盗窃、抢 夺枪支、 弹药、爆 炸物、危 险物质

故意;非法 占有为目

非法持
有、私藏
枪支、弹 药罪
交通肇 从事交通
事罪
运输的人
员及偷开
人员、单位
主管人员、
机动车所
有人或者
承包人
故意
公共交通 安全
过失
下;其他参加的,3
年以下、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使用暴力 2.正 10 年以上或者无期;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
在使用中或者飞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意和过失;航空器可以
(不能履行 拘役;造成
合同的不定 重大损失
此罪)
的,3 年以 上 7 年以下
使用虚假证
明没有达到
法定数额而
虚报 ,或者
达到了报的
更高,数额
巨大后果严

未交付货
币、实物或
者转移财产
所有权;或
者成立后又
抽逃出资
向股东和公
可;危险物质需 窃、抢夺国家机关、
有的,构成
要危害公共安全 军警人员、民兵的枪
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 10 年以上、无期、
死刑
1.没有合法根据 3 年以下、拘役、管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的,
实际占有;2.非 制;情节严重的,3 为吸收犯,以非法制造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律问题浅析城郊法庭孙超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这被称为罪名的竞合,罪名的竞合具体包括法条的竞合和想象的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虽都是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但罪数形态各归责原则又迥然不同,本文做以浅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和的区分标准是: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有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亦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例如,无论怎样进行诈骗,票据诈骗都是诈钱的一种特殊方式,触犯票据诈骗罪的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这就是法条竞合。

但破坏电力设备就不一定同时盗窃电力设备,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一定同时触犯盗窃罪,这就是想象竞合。

二、规责适用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1、规责的一般原则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先,排斥普通法条的适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行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

对于想象竞合,除了《刑法》第204条第2款这样的极特殊情况外,都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殊情形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还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

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假设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他人500万元,应如何定罪”?第一、如果认为招摇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由于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266条)”,那么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另有规定”的招摇诈骗罪。

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明确禁止性使用普通条文的情形。

但是,甲这种诈骗行为危害显然重于普通诈骗罪,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或活动职能。

凤科大帝刑法分则框架学习-各种重要罪名整理

凤科大帝刑法分则框架学习-各种重要罪名整理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非法拘禁罪
侵犯 公民 人身 自由 犯罪
绑架罪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绑架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侵 童罪
绑架罪与其罪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绑架罪与 拐卖妇女儿童区分:前者目的二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目的是出卖目的。绑架罪与抢劫罪:后者目 的是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如果事后产生目的二,必须有行为二才能构成绑架罪 1.勒索财物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具有改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亲属勒索财物,也成 立绑架罪。2.绑架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可能成立抢劫罪;出于其他动机,之后产生勒索财 物,成立绑架罪。3.具有被绑架人近亲属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意思。4.如果势力控制后,让被害人告 知其亲属,无论被害人是否告知真相,都成立绑架罪;如果让被害人隐瞒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不成立 绑架罪,可能成立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注意】要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死亡后果,如果实施故意伤害罪,没有致人重伤、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个条款,而 认定为普通绑架罪和普通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认定问题: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绑架后过失致 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2.绑架既遂后,又独立对绑架人实施强奸、抢劫 等,数罪并罚。3.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家属勒索钱财,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后两罪想象竞合);绑架后杀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其家属勒索钱财,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 索罪(后两罪想象竞合)。4.为勒索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索取数额明显超出债务,属于绑架罪与非 法拘禁罪想象竞合。5.承继共犯,如果参与人参加了关押、控制被害人,成立绑架罪;如果没参加,致 使参与勒索财物,仅成立敲诈勒索罪,双方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6.如果绑架后勒索数额较 大,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绑架后对第三者行为 超出勒索程度另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偷盗婴儿: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罪;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拐骗儿童罪 拐卖: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都属于正犯行为。只要实施一种即可。上述 行为都具有“出卖”目的。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实力控制范围就既遂;还有出卖既遂。得到18周 岁妇女同意,不成立本罪;儿童不可以。 行为结构特点: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一(实力控制A的目的)→行为一(实力控制A的行为);目的 二(出卖目的)→行为二(出卖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最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前者有目的二, 后者无目的二;本罪与收买罪区分:两罪都有收买行为,前者目的是卖出,后者无卖出目的;本罪与拐 骗儿童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 继续犯:在卖出妇女、儿童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不成立妨害 公务罪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共犯:已满16周岁,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 他帮助,或明知他人系“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便利,居间介绍,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共犯论处。 第 4 页,共 30 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行为”与“数 法 益”的 判 断;新 修 正 的 我 国
《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一、概述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确保罪行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罪数论主要探讨的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的问题,即犯罪数量的确定标准。

而竞合论则关注的是不同犯罪之间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罪数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在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明确划分罪数的标准,以避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混乱。

同时,罪数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竞合论则主要关注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竞合论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犯罪形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竞合论也涉及到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对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深入探究罪数论与竞合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简要介绍罪数论与竞合论的概念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数论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数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一罪或多罪。

在罪数论中,犯罪行为的单一性与复数性是核心议题。

当一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单一罪而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数罪。

罪数论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的本质,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产生疏漏或重复。

竞合论则主要探讨的是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竞合关系,即数个犯罪行为在同一事实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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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摘要: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得出自己的感悟。

关键字: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梳理与分析一.概念明晰做这一题目,首先明确一个前提,“罪名竞合”是什么概念。

我认为此“罪名”应该强调两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要对其进行梳理,必须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法条着手,故我偏重于整理法条竞合。

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因行为的特殊性构成想象竞合的罪名、法条竞合的罪名、有争议的竞合罪名只能混列在一起,难以挑拣出来。

以下仅为我个人观点,希望老师批评指正。

梳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需要对以下诸多概念有一个统一的、清楚的认识:1.法条竞合的概念2.法条竞合的分类3.法条竞合定罪量刑的原则。

由于主体部分在梳理,所以简要分析一下上述概念。

(1)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2)分类,周光全教授将法条竞合为五类: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包容关系。

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择一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补充和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特别表述。

我个人认为,补充关系不是特别关系的特殊形式,二者应该并立。

因为特殊关系中,一般法条完全包含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补充关系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是相对并列的,二者的统一性在于规定属于同一个大类中并列的不同形式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也绝对不是完全对立的择一关系。

同理,包容关系中的两个法条也仅仅是外延存在交集,并非纯的包含关系,所以还是同意这种五类的划分方法。

(3)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二.梳理分析运用以上标准,我将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罪名竞合作如下梳理与分析:(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

二者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中,后者的“煽动”是前者“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行为中的一种,包含于前者,应属特殊关系的法条竞合。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2)武装叛乱、暴乱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者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中,前者的“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和暴乱”行为是后者“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中的一个突出的实施行为,后者包含前者,应属特殊关系的法条竞合。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前者定罪处罚。

(3)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同理与上述(1),不加赘述,构成法条竞合时适用后者。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目的是“破坏”,目标是交通工具。

后二者主观目的是“劫持”,对象往往是驾驶员等。

但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犯,只要在劫持中做了破坏行为,即同时满足两个法条。

应为法条竞合,以后者定罪量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从中抽离出的特殊法,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是特殊关系,构成法条竞合,以后者定罪量刑。

(3)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我认为二者可能存在竞合关系。

如果一个人危险驾驶这一个行为造成了交通肇事,同时构成了两个罪名。

书中强调二者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

我不能同意。

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是对肇事事故的过失,危险驾驶的故意是追逐驾驶、醉酒驾驶的故意,二者显然说的不是同一个方面。

危险驾驶对于肇事事故也可以是过失,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以危险驾驶罪加重处罚。

(4)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者存在交叉,符合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前者与后者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中的特殊关系,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前者与后者形成补充关系,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殊法,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3)走私类犯罪与妨害公务罪。

当走私金额处于积累期尚处于走私类犯罪的形成阶段时,暴利反抗缉私,由于前者还未形成走私罪,应成立吸收关系,后者吸收前者,以后者定罪量刑。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前者是特殊情况下的后者,构成特殊关系,应以前者定罪量刑。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后者均属于不正确使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二者构成特殊关系,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6)出卖、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假币罪。

二者是特殊关系,满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运用职权便利即适用后者特殊法定罪量刑。

(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

如果泄露的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同时为国家秘密,二者竞合,以前者定罪量刑。

(8)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前者是突出利用信用卡诈骗,同时也构成了后者罪名,二者是特殊关系,以前者定罪量刑。

(9)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可以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该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的例外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10)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后者行为也满足前者构成要件,属于法条竞合,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1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如果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应以其中的重罪定罪量刑。

(12)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其各个分罪。

二者是特殊关系,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后者定罪量刑。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2)绑架罪与故意或过失杀人罪(3)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必须满足非法侵入住宅,二者存在竞合,应以前者或重者定罪量刑。

(4)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以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构成此二罪名,由于犯罪目的是强迫劳动,应以前者定罪量刑。

(5)侮辱罪、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在诬告陷害时,往往会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贬低他人人格,会同时构成侮辱诽谤罪。

应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加重处罚。

(6)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当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时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7)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为方法,在作品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造成严重后果,应属竞合,根据需要适应法条。

(8)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二者构成特殊关系,由于打击对象的特殊性将其从报复陷害罪中抽离,满足后者构成要件的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9)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二者构成特殊关系,由于重婚对象的特殊身份将其从普通重婚罪中抽离,满足后者构成要件的应以后者定罪量刑。

(10)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嫖”、“抓赌”,进行罚款构成招摇撞骗罪。

(11)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的人,以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钱物,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与合理价钱相差悬殊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12)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3)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在盗窃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择一重罪处罚。

(14)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在盗窃中破坏电力设备的,择一重罪处罚。

(15)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加重处罚。

(16)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17)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盗窃油气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8)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罪。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9)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前者与后者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关系,属于竞合中的特殊关系,适用后者定罪量刑。

(20)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1)抢夺罪与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抢夺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2)抢夺罪与抢劫罪。

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3)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二者属于特殊关系,满足二者的一个行为以后者定罪处罚。

(24)侵占罪与盗窃罪。

(25)妨害公务罪与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侮辱、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为方法妨害公务的,应属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26)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以“抓赌”、“抓嫖”为由没收赌资或进行罚款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运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二者构成特殊关系,以前者定罪处罚。

(2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若非法获取的目的是非法提供给境外,则构成后者,以后者定罪量刑。

(29)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与非法经营罪。

前者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二者为特殊关系,应以前者定罪量刑。

(30)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业器材罪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后又使用的,只构成后者。

(3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若前者的犯罪对象超出国务、国防、尖端科技领域,则构成后者定罪处罚。

(32)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与本罪的,择一重法定罪处罚。

(3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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