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手合同无效,后手合同未必无效,买受人依然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手合同无效,后手合同未必无效,买受人依然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阅读提示本书所谓房屋连环买卖是指多方当事人就同一房屋先后签订多个买卖合同,前一手合同的买受人是后一手合同的出卖人的情形。
此时,虽然合同的签订时间和主体有前后延续的关系,但是每个合同的效力是彼此独立的,前一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会导致后一手买卖合同的效力瑕疵。
案情简介肖某1于1991年继承取得团泉村74号院房屋所有权及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 1998年与城镇居民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80年,租金一万元整。
协议签订后,肖某1将房屋及社员宅基地使用许可证交付刘某。
2002年,刘某将涉案房屋卖给团泉村村民肖某2,一年后肖某2又转卖给同村村民肖某3,并交付院落及社员宅基地使用许可证。
经查,肖某3对肖某2系自刘某处购得房屋一事并不知情。
肖某1向法院起诉称,刘某只享有承租权,其出卖房屋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而后该房屋又转卖给了肖某3,请求法院判令肖某3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某1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实际上是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但肖某1与刘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刘某与肖某2、肖某2与肖某3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在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后一手买卖合同的效力。
后一手买卖合同的效力需依据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判定。
本案中,房屋经过三手买卖,肖某1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规定而无效,刘某后将房屋卖给肖某2,肖某2转卖给肖某3,虽然第一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后两手买卖合同无效。
经查,肖某2与肖某3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应属有效。
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由于肖某3并不知道第一手买卖过程存在瑕疵,且其与肖某2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将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肖某1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房屋回购协议合法吗

房屋回购协议合法吗一、引言房屋回购协议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方同意以约定的价格重新购买该房屋的协议。
这种协议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但其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房屋回购协议的合法性,并分析相关法规和判例。
二、房屋回购协议的法律依据2.1 房屋所有权法根据我国《物权法》,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房屋,并可以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
房屋回购协议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因此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2.2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事项。
只要房屋回购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即满足合同的要件、合法目的和平等自愿原则,即可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三、房屋回购协议的合法性争议3.1 滥用回购协议规避限购政策一些开发商和购房者利用房屋回购协议规避限购政策,即购房者先以正常价格购买房屋,然后与开发商签订回购协议,约定一定时间后以更高价格回购。
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对限购政策的绕过,引发了合法性争议。
3.2 回购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在一些情况下,房屋回购协议可能涉及不合理的条款,如不合理的价格约定、不合理的解除条件等。
这种情况下,回购协议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失去合法性。
3.3 法律漏洞的利用由于我国法律对房屋回购协议的规定并不明确,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欺诈行为。
他们可能以虚构的理由签订回购协议,从而非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四、相关法规和判例分析4.1 相关法规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房屋回购协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确立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和买卖自由,为房屋回购协议提供了法律支持。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房屋回购协议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4.2 相关判例在一些案例中,我国法院对房屋回购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判决。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决,房屋回购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法院也指出,如果回购协议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喻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25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性斌谢末钢雷金梅【审理法官】李性斌谢末钢雷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喻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喻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喻磊【当事人-公司】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黄朱璇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黄朱璇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昌希黄朱璇【代理律所】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喻磊【被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胁迫质证证据交换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时间如何确定以及君联公司是否应承担延期办证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首次登记)。
双方对该约定中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产生争议,喻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君联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商品房的交房时间为君联公司的交房通知在《郴州日报》的刊登时间即2016年4月30日,君联公司应在365个工作日内即应在2017年10月17日前办理,君联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办理好涉案商品房的首次登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虽已构成违约,但喻磊自愿于2019年8月30日向君联公司签署《收房确认书》确认收房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且表明对收房前期的权利和义务已无任何争议。
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篇一: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基本案情陈飞与李振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陈晖,陈飞于1992年2月19日去世。
陈飞为建机公司职工,1201号房屋原为陈飞承租(无书面合同),该房屋为建机公司的自管公房。
1992年2月27日,李珍向建机公司申请(申请书放于陈晖处)将涉案房屋承租人由陈飞变更为陈晖,落款处有“李珍”签字的字样,盖章处印有“李珍”字。
李珍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对申请书不知情,并且自己不会写字,该申请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其也没有人名章。
即使申请书是真的,该申请书应当放于房管科,不应陈晖所有。
建机公司解释是由于工作失误,使陈晖持有了该申请书。
经过法院释明,李珍曾提出笔迹鉴定,但是其后主动撤销了该鉴定申请。
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甲方)与陈晖(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晖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15000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付清价款,甲方给乙方优惠20%,即12000元。
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于1997年10月25日填发,所有人为陈晖。
陈晖主张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期为1992年2月27日,根据1991年的房改政策将合同改写成1991年11月29日,建机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李珍不认可,主张当时陈飞在世时陈晖就与建机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涉案房屋的购房款、购房维修费及供暖费缴费人均为陈晖。
建机公司提交的涉案房屋产权档案材料中的购房通知单缴费人均未陈晖,时间为1992年2月。
李珍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购房票据不能证明陈晖交纳的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供暖费是其缴纳,建机公司的记载无法证明房屋是在陈飞去世后购买。
委托买房协议合法吗

委托买房协议合法吗作为房地产市场中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委托买房协议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
委托买房协议是指房屋买卖双方针对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进行约定和规定的文件。
然而,尽管委托买房协议在房地产交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有人对其合法性产生了疑问。
本文将介绍委托买房协议的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国法律,委托买房协议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协议。
这意味着只要委托买房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有权利依法签署和履行该协议。
其次,委托买房协议在法律上是具有约束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委托买房协议一旦双方签署并达成一致意见,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其履行或者追究其侵权责任。
然而,虽然委托买房协议是合法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协议的内容,包括房屋的交付、价格、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对协议中的条款进行认真的阅读和理解,以避免因为理解不符或遗漏重要条款而引发纠纷。
其次,双方当事人应当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签署协议,并确保签署过程的有效性,以免发生争议。
最后,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房屋的交易合法性。
总之,委托买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买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有权利依法签署和履行该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仍需注意协议内容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并确保在签署协议之前对房屋进行仔细审查。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协议的约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确保委托买房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确认合同效力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它涉及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能力以及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确认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背景确认合同效力是指当事人争议合同是否有效,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原则,例如主体能力、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等。
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来解决,并最终确认合同的效力。
二、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争议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但后来发现该合同存在违法行为。
张某认为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而李某则认为合同有效,并拒绝履行退款义务。
本案涉及主体能力和合法性等问题,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决李某返还购房款给张某。
2. 案例二: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后来因公司原因解除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公司则主张合同有效,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本案涉及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等问题,最终仲裁机构确认了合同的效力,并判决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给王某。
三、对确认合同效力问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确认合同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体能力、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
在我的观点中,合同的效力与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密切相关。
当事人在签订合应该确保自己具有相应的法律能力,并对合同条款有明确的理解。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当事人应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并确保没有被欺诈或胁迫等行为影响判断和选择。
总结与回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涉及了合同法的多个要点,包括主体能力、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等。
在法律制度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合同效力的争议,并最终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在个人观点中,我认为合同的效力与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密切相关,当事人应该具备法律能力、确保合同合法和真实表达意思等。
非正式购房合同效力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可能会签订非正式的购房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是指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格式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是在正式合同签订前签订的临时性协议。
那么,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
非正式购房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其效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 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预售商品房。
如果非正式购房合同违反了这一规定,则合同无效。
2. 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各种名义、方法销售或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
如果非正式购房合同违反了这一规定,则合同无效。
二、非正式购房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生效要件1. 当事人主体资格。
签订非正式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非正式购房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合同内容合法。
非正式购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合同形式。
虽然非正式购房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签订,但合同形式并不影响其效力。
只要合同内容符合上述要求,非正式购房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三、非正式购房合同在纠纷处理中的地位1. 非正式购房合同可以作为证据。
在处理纠纷时,非正式购房合同可以作为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2. 非正式购房合同不具有优先效力。
在正式合同与非正式合同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以正式合同为准。
综上所述,非正式购房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具备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购房者在签订非正式购房合同时,仍需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房屋代售协议书合法吗

房屋代售协议书合法吗房屋代售协议书是居民之间、开发商与代理商之间、买方与中介之间等相关房地产交易相关方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合法有效的,下面将从法律层面对房屋代售协议书的合法性进行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约定应当采用什么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订立。
因此,房屋代售协议书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是自愿、平等的,没有被任何强制或者欺骗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以保障公平性和合法性。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房屋代售协议书中,买方和代理商以自愿的意愿、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以共同达成协议为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保持着互利的关系,有利于双方共同获得满足。
再次,房屋代售协议书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并依法签订合同。
房屋代售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相关房屋的信息、出售价格、居住面积、交付时间等内容,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明晰性。
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可以根据需要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因此,在房屋代售协议书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具体约定,但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房屋代售协议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合法有效的。
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在签订房屋代售协议书时,应当谨慎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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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效力摘要本文通过对今年以来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常见的一些纠纷问题进行和分析,凸显了我国目前的线性法律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问题当中,购房交接确认书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本文运用了案例结合分析还有理论分析的方法啊,针对目前的预售合同纠纷存在的交付延迟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通过更加严格的限制格式条款的形式,赋予购房者一定的时间,这样可以仔细阅读分析条款来保障购房者的权利。
与此同时,笔者希望通过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普及,来限制开发商的行为,当购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可以减少其经济损失。
关键词:房地产法商品房买卖纠纷确认书效力AbstractThrough this year, commercial housing in the sale process of common some disputes and analysis, highlighting the current linear law for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commercial housing disputes, housing handover confirmation Book deficienc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In this paper, a case study is used to analyze the problem of the delivery delay of the sale contract disputes, and the related suggestion is put forward.. By the more stringent restrictions on the form of the terms of the format, giving buyers a certain time, so that carefully read the terms of the analysi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buyers. At the same time, I hope that through the populariz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to limit the behavior of the developers, when the purchase of the rights of the house, can reduce its economic losses.Keywords: Real Estate Law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disputes confirm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the book目录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法律性质 (1)(一)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概念及其内容 (1)(二)购房交接确认书的交易地位 (2)二、购房交接确认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滥用 (2)(一)购房交接确认书滥用的实例 (2)(二)购房交接确认书滥用的危害 (3)1、缔约过失责任 (3)2、违约责任 (4)(三)结论 (4)三、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效力及规范 (4)(一)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效力 (4)(二)如何进行规范问题 (5)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5)2、建立预约制度,缓解购房交接确认书问题 (6)3、采用债编总则方法,规划购房交接确认书 (6)结束语 (6)参考文献 (7)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效力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规定房地产的法则主要集中于《城市规划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条例,并且一些部门的规章制度当中也有涉及了一部分。
随着不断深入的城镇化改革,我国也在不断改革城市住房制度,住房也逐渐的呈现商品化的趋势。
因此,我国的市场也开始发展房地产市场。
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当中,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问题也随之出现,从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目前,我国有关的房地产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着立法冲突等问题,而且在立法之初,在价值取向上面,也存在着行政管理的影响,这样就使得房地产权人的权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房地产交易当中,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初显雏形。
随着我国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但是却出现了不足的法律法规,这样法律并不能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目前,开发商虚假商品房的广告和宣传被学者当做了重点。
但是却很少有学者将视角集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当中,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效力问题上。
一、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一)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概念及其内容购房交接确认书主要确定了房屋交接的时间,交接的人,还有交接房屋的实际情况等一系列事实。
在商品房买卖实践的过程当中,房地产的开发商为了理清市场的行情,在签订现房买卖合同之前,经常会要求购房者和他签订一份购房交接确认书,确定一些购房的事情。
实践当中的购房交接确认书,名称是比较多的,形式也是多样的,但是实质的内容都是差不多的,名称主要有购房预订书,购房订购单,购房确认书等等。
对于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法律性质,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
第一种观点认为,购房交接确认书是订购商品房的意向书。
这种观点认为,购房交接确认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交接确认书,仅仅是对于购房这一意象达成了初步的协议,这也就是现代经济往来当中的常见现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购房交接确认书是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契约。
这种观点认为,购房交接确认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单方面向购房者提出的约束他们自身的意思,这种意思是要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购房交接确认书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种观点觉得,购房交接确认书是当事人在没有任何阻碍条件下签订的确认书,从各个方面来看,都很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因此可以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
在购房交接确认书当中,购房者的目的即将实现,没有完成的内容将由未来的购房交接确认书进行相关的补充。
第四种观点认为,购房交接确认书是作为附属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种观点认为,因为房在条件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交接确认书,这些条件包括办理产权证,资金缺乏等问题。
所以,要在这些条件成熟之后,双方当事人才可能签订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购房交接确认书的交易地位我国的大陆地区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会签订购房交接确认书的做法是像香港房地产业学习而来的。
购房交接确认书是一种销售商品房的方法,因此香港的法律将它称作,“买卖临时合约”①。
因此,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实践的当中,购房交接确认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存在着一些差异的。
购房交接确认书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指定的,但是内容却不太一样的合同,而房地产买卖合同则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案例。
在购房交接确认书当中的内容一般包括:购房当事人的情况,房屋的情况,房价的计算标准,定金的价格,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
除此之外,双方还还有可能在购房交接确认书当中履行其他的义务。
例如,当交接确认书生效了以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如果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同意,是不能变更约定的条款的等等。
为了减少购房交接确认书的纠纷情况,有的地方已经制订了统一的交接确认书的示范性文本。
二、购房交接确认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滥用(一)购房交接确认书滥用的实例某年某月某日,戴某和她的丈夫丘某被称作乙方,还有被称作甲方的华新公司签订了某协议,在这个协议当中,双方做出了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五万元定金,订购甲方所有的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某街某幢某室商品房一套,面积大约为xxx平方米,单价为xxxx元/平方米,乙方如果在预定的签约时间之前,放弃了物业购买权,或者逾期不和甲方签订正式的购房交接确认书,那么,甲方将不会把五万元定金退还给乙方。
甲方如果在签订的购房交接确认书当中,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者的话,应该向乙方返还双倍的定金。
当日,甲方有收据一张,写的是,收到乙方定金五万元,而且预订戴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去甲方处签订购房交接确认书。
某年某月某日,戴某向甲方提交了意见书,内容是这样的。
“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往华新公司和其签订了购房交接确认书,本人要求购①黄茂荣.买卖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买房屋的装修标准和样板间应该是一模一样的,然后删除合同当中的‘样板间仅作为参考,华新公司保留最终的解释权’等字样,华新公司却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需要另选日期签约”甲方销售部副经理廖某在这个意见书上面注明:“已经收到该客户的意见。
”5月某日,华新公司通知戴某,内容是这样的,因为戴某违反了订购协议没有在预定的时间内到华新公司签订购房交接确认书,因此,将协议当中收取的定金采取没收的处理方式。
这件事情之后,双方发生了纠纷,而且几经协议没有结果,因此戴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定被告华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且负责本次案件的诉讼费。
苏州工业园区的人民法院认为,订购协议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见的体现,因此双方应该产生法律效力。
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五万元作为双方在将来签订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担保。
原告戴某在预定的时间应该到华新公司处和其协商签订购房交接确认书。
在戴某没有证明自己已经去预定时间实践了和华新公司签订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情况之下,按照订购协议的约定,戴某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而且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更不能要求双倍的返还定金。
因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
应该由戴某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一审宣判了以后,戴某不服一审的宣判,因此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当事人对预定时间那天的洽谈内容陈述是不同的,但是在当天,戴某到华新公司的售楼处和对售房一事进行过洽谈,这是事实。
这个事实证明,戴某有按照时间前往商议的行为,这和到期不去签约是不一样的。
第二,戴某没有明确表示出拒绝签订购房交接确认书的意思。
第三,双方虽然对于预定时间当天的洽谈内容做出了不同的陈述,但是双方当事人却不能证明自己的陈述是否是真切的,因此不能判断哪一方的当事人反悔订购的协议。
因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最后的判决: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华新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日之内,给上诉人戴某返还定金五万元。
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各3500元,应该由双方的当事人半数承担。